──農村農民維權知識輔導講義 蒲黎生 2012年3月
同志們: 大家好!按照市委、市政府宣講的總體安排,我就農村常用法律法規,特別是維權知識做專題講座。我主要講三個方面的問題。講的不對的地方,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第一部分
務工維權知識
一、進城務工須知 (一)進城務工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進城務工農民要達到法定的年齡,即年滿16周歲,并且要有勞動能力。 2、要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并且不因外出務工而影響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二)不要盲目進城。盲目進城去尋找工作,至少有以下幾個不良后果: 1、很難找到工作。 2、浪費自身的錢財。 3、容易上當受騙。 (三)進城務工需要有相關證件 1、有效居民身份證件。 2、16-49周歲的育齡婦女還要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3、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二、外出務工一定要簽定勞動合同 1、什么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動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1)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 (2)勞動合同是我國公民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一種主要法律形式。 (3)勞動合同能夠保護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勞動合同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能促進用人單位工作效率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5)勞動合同可以避免和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 3、為什么外出務工者與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律憑證。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有利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管理機關的監督,發生勞動爭議后也便于及時處理,能有效的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4、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同時,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之內,協商約定其他內容作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5、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 勞動合同期限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不能強行規定期限。 6、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1)要認真閱讀由用人單位擬定的勞動合同內容,注意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違背自己意愿或利益的內容。 (2)要注意弄清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積極參與協商擬定勞動合同。 (3)要注意所簽訂的勞動同合同的各項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不合法的要求不能遷就。 (4)自己要持有一份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文本。 7、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8、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進城務工者如何進行自我保護? 1、農民工最容易發生哪些勞動爭議? (1)勞動合同爭議。 (2)工資爭議。 (3)工傷爭議。 (4)收取抵押金和身份證爭議。 2、農民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可通過那些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3、當事人應當向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4、農民工在打官司時怎樣寫起訴書? “起訴狀”又叫“起訴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原告; (2)被告; (3)訴訟請求; (4)事實與理由; (5)證據和證據來源; (6)落款。 5、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農民工可否要求先行給付被拖欠的工資或醫療費? 在勞動爭議仲裁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農民工急需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或醫療費,從而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過程中要求用人單位先行給付。對于這種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初步審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決”的形式裁決企業支付工資和醫療費。企業如不執行,農民工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其他問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繼續審理。這樣規定能夠及時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具體情況包括: (1)企業無故拖欠、扣罰或停發工資超過3個月,致使農民工生活確無基本保障的; (2)農民工因工負傷,企業不支付急需的醫療費的; (3)農民工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間,企業不支付急需醫療費的。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需要多長時間?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由于案件情況復雜,在60日內不能結案,需要延期的,經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7、農村女青年進城務工怎樣防止上當受騙? (1)農村女青年外出找工作,最好不要單人獨行。 (2)不得已而在勞務市場自己找工作時,一定要特別小心,防止上當受騙。 (3)盡可能不要在旅途、車站、旅社等公共場所與不熟悉的人談論找工作的事。 (4)不可輕信陌生人。 四、農民工勞動工資及加班規定? 1、什么樣的收入屬工資范疇?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它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這些都屬于工資的范疇。 2、工資應多長時間支付一次?能委托他人代領嗎?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實行周、日、小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制的,也可以按周、日、小時或計件支付工資。 什么時間發工資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以由其親屬或委托人代領。另外,有些單位委托銀行發放工資也是允許的。 3、農民工有權得到有關工資的清單嗎? 用人單位每次向農民工支付工資都要附工資清單,工資清單應當詳細記載農民工工資的應發款項和應扣款項。 4、企業應如何支付農民工加班加點工資? 企業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安排農民工加班加點,須向農民工額外支付加班費。 5、農民工有權拒絕加班嗎? (1)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超過標準工作時間工作,稱為加班加點。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首先必須是由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其次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 (2)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農民工,任何情況下都可以拒絕加班。 (3)遇到下列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勞動者不得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
第二部分
人民調解工作基本知識
一、人民調解的概念 人民調解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支持下,在各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通過充分說理、耐心疏導,促使矛盾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讓互諒,協議解決紛爭的一種群眾性的自治活動。 二、人民調解的程序 (一)、人民調解程序的概念。 人民調解程序,就是人民調解委員會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促使當事人互讓互諒,自愿達成協議的方式、方法、步驟和時間的順序。 (二)、人民調解工作程序內容。 人民調解工作程序的內容,主要有糾紛的受理、調解糾紛前的準備、糾紛的調解和調解結束四個基本程序。
程序一 糾紛的受理
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糾紛的方式主要有申請受理、主動受理和移交受理三種方式。 (一)申請受理 1、申請受理是人民調解最常見的一種糾紛受理方式,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進行調解。 2、填寫調解申請書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要使用字跡可以長期保存的紙和筆; 二要書寫要規范,字跡要清楚; 三要真實客觀。 (二)主動受理。 主動受理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群眾的反應、有關部門轉告或者在民間矛盾糾紛排查中發現的矛盾糾紛及時主動的出面進行調解。 (三)移交受理。 1、移交受理是指當事人到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矛盾糾紛,或者到人民法院進行告訴,有關部門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該糾紛更適合采用人民調解方式解決,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移交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調解糾紛申請時應該把握的環節: 一是平易近人,熱情禮貌,打消顧慮,取得信任; 二是穩定當事人的情緒,防止矛盾的擴大和升級。 三是對符合調解范圍的糾紛要及時受理,確定調解人員、調解時間和地點。 四是對不符合調解范圍的糾紛,在穩定事態發展的基礎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程序二 調解前的準備
包括調查糾紛、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兩個階段。 (一)調查糾紛 1、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受理糾紛后首先要進行調查研究,調查的內容主要是糾紛發生的原因,調查的重點是查明糾紛癥結與事實真相的關鍵情節。 2、調查糾紛需要做到的環節: 一是耐心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弄清糾紛的事實及爭執的焦點; 二是了解當事人的個性特征和態度。 三是進行調查取證,印證當事人陳述的真實性。 四是分清糾紛當事人的責任。 (二)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 1、選擇好恰當的調解方式與調解技巧; 2、通過擺事實講道理說服有過錯的當事人承認并改正錯誤; 3、準備好調解矛盾糾紛的法律依據和政策條款。
程序三 糾紛的調解
(一)糾紛調解的方式: 糾紛調解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單獨調解和公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一般應當單獨進行調解,特別是涉及當事人的隱私,或者是當事人不愿公開的糾紛,更不能公開調解。但是對于涉及面廣,帶有普遍性,公共性的矛盾糾紛,可以公開進行調解。 (二)調解筆錄的作用: 調解筆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進行說服、疏導、規勸,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文字記錄,也是檢驗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否堅持公正、依法、自愿調解的重要依據。
程序四 調解結束
調解結束以后,最終結果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握手言和,達成調解協議;另一種是各方當事人對糾紛方案解決的認識和態度不一致,沒有達成協議,以調解不成而宣告調解結束。 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調解當事人就糾紛的解決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填寫人民調解協議。 (一)人民調解協議的類型 1、口頭調解協議。 2、書面調解協議。 (二)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基本要求 1、調解文書編號; 2、填寫糾紛全部當事人; 3、糾紛簡單情況。 4、達成協議的內容; 5、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和期限; 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1)履行方式要記載具體明確;(2)履行的地點要表述準確;(3)履行時間要具體精確。 6、調解協議書的文本說明; 7、當事人、調解人簽字蓋章。 (三)調解協議的履行 履行調解協議有三種方式: 1、自覺履行。 2、督促履行。 3、向法院申請履行或申請支付令。 (四)監督調解協議履行的措施: 1、回訪。 2、道德輿論約束監督履行。 3、借助社會力量督促履行。 4、通過法律渠道。 (五)達不成協議的善后措施 如果糾紛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沒有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要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1、告訴糾紛當事人申請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就是基層司法所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關勞動爭議和經濟合同的糾紛,還可以告訴當事人,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3、有關索賠假冒偽劣產品的糾紛還可以告訴當事人,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等等。 三、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重大現實意義: 人民調解工作的方針是“調防結合,以防為主”。這說明人民調解一方面要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另一方面還要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工作。調解與預防是相輔相成的關系,預防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減少大量的矛盾糾紛發生,調解工作做好了就可以有效的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基層司法所和鄉、村二級人民調解組織,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和矛盾糾紛排查工作。要針對當地矛盾糾紛的發生、發展和變化的規律,采取積極、有效的防止矛盾糾紛發生和激化的方法、措施與步驟,以預防、減少矛盾糾紛,防止矛盾糾紛激化。如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時預防、重點預防和普遍預防,做好矛盾糾紛的預防工作,使矛盾糾紛的預測走在預防前,預防走在調解前,調解走在激化前,只有這樣人民調解工作就掌握了主動權。
第三部分
法律援助工作基本知識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經政府批準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指導和協調公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維護和實現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制度。 二、申請法律援助需具備的條件 l、有所在縣區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2、是所在縣區司法機關或勞動仲裁機構己立案或具備立案條件的當事人; 3、有事實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的; 4、因經濟困難(城鎮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125元或以下,農村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50元或以下),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一般有5種類型:①城鄉貧困家庭成員;②政府供養人員(福利機構工作人員除外);③五保人員;④低保人員;⑤自然災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對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案件,可以不受經濟標準限制。 5、持有有效經濟困難證明; 下列部門出具的經濟困難證明才是有效的: (1)縣區民政局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和社區居委會(統一的證明文本已發至各司法所)。 (2)沒有正式憑證的城鎮、農村居民和因不可抗力引起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由縣區民政局出具統一的《申請法律援助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3)縣區民政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農村特困戶救助證》、《五保供養證》等救濟憑證。 三、公民如何申請法律援助 1、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前應先到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法庭或仲裁機構申請立案。 2、按要求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提交身份和經濟狀況證明及與本案有關的證據資料。 3、將填寫好的《法律援助申請表》及有關資料遞交法律援助中心(站)工作人員審查,并如實回答工作人員的提問。 4、法律援助中心(站)自收齊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并區別不同情況,書面通知申請人。(1)對給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機構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議書。(2)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站)應向申請人發出不予援助通知書。(3)申請人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縣司法局申請復議,司法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四、申請法律援助注意事項 1、申請人在獲準法律援助后應按有關規定或約定對實施援法律服務工作者予以必要合作。
2、申請人應當如實詳細陳述個人情況及案件事實。 五、法律援助范圍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工受傷請求賠償和醫療費的; 8、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追索侵權賠償的; 9、涉及刑事案件的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 10、法院指定的刑事辯護案件上訴案件; 11、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相關規定確定的其它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 六、法律援助形式 l、答復法律咨詢、提供法律意見或建議; 2、代擬法律文書; 3、刑事辯護或刑事附帶民事代理; 4、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5、調解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6、公證。 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 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一般有申請、審查、決定、辦案、結案、補貼、歸檔、監督等八個環節: 八、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 截至2011年底,隴南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各縣區鄉鎮設立的基層司法所,社區,工會、共青團、婦聯、老齡委、勞動局、殘聯、信訪局等縣區直單位建立了數百個法律援助工作站,為廣大人民群眾中的弱勢群體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可以說,已經基本達到縱到底、橫到邊的覆蓋范圍。農民工、困難群眾等弱勢群體一旦遇到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事項,可以就近向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請,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 為了監督法律援助機構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在加強內部監督管理的同時,市司法局專門建立了法律援助監督制度和監督電話,
148法律服務熱線已覆蓋隴南九個縣區,隨時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快捷便利的法律咨詢服務。歡迎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監督,以保證法律援助事業的健康發展,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的貢獻。 今天我主要講了一些農民工外出務工需要掌握的基本知識,如果真正掌握了這些知識,我相信對我們廣大的農民工朋友進城務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有一定幫助的,有什么疑問或者不清楚的地方,請大家咨詢提問,我們一起學習討論,共同提高。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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