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醫療機構應將準備采取的診療方法和醫療風險等重要信息,以明確、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盡到詢問檢查和說明告知義務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12年7月27日,原告高成玲在被告江蘇省邳州市人民醫院行子宮切除術。術后,原告出現左下肢疼痛、無力、足下垂、行走不穩等癥狀。同年9月11日,原告在徐州市醫學院附屬醫院診斷為:左側脛神經、腓總神經損傷。原告還在徐州市中心醫院等處醫治。徐州醫學會醫療鑒定意見為:高成玲目前左下肢功能障礙與醫方的過錯醫療行為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次要因素?;颊叩膫麣埖燃墳榘思?。高成玲不服該鑒定結論,申請江蘇省醫學會重新鑒定,江蘇省醫學會出具的鑒定結論為:“患者構成八級傷殘,醫方診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患者目前的狀況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同等因素?!痹嫠煸V至法院,要求被告賠付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218593.65元。 裁判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健康,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在到被告處就診前,曾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病史,麻醉前麻醉醫生術前探訪患者時,沒有仔細詢問有關病史,遺漏椎間盤突出病史,導致麻醉醫生對實施椎管內麻醉風險防范意識不足;在醫方麻醉前小結暨同意書中,雖有“中樞及外周神經系統損傷”文字記載,但是未顯示針對可能發生的低位脊髓損傷并發癥的重視及擬采取的防范措施。綜上,醫方在進行麻醉及相關診療行為前,并未充分履行相應的詢問檢查和告知義務,給原告造成人身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邳州市人民醫院賠償原告高成玲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261694.31元的60%為157016.5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合計165016.58元?,F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 1.醫療機構詢問檢查和告知說明義務的認定 在醫療機構采取相應的診療措施前,應當對患者的病情進行詳細檢查,明確病因和患者身體健康指標等各項狀況,以便有針對性開展相應的治療。確定治療方案后,也要根據治療方案可能引發的醫療風險,對患者的當前病情、體質和既往病史等與診療行為密切相關的信息進行詳細詢問檢查,據此作出醫療風險預測和風險控制。醫療機構還應當將醫療診治信息對患者進行明確合理說明,告知患者本人、患者的近親屬或被明確授予相應權利的人。相關信息應當包含但不限于:1.對患者實施何種手術;2.對患者的檢查和治療行為有一定的危險性,可能產生嚴重的不良后果;3.由于患者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患者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及治療;4.存在多種治療方案且有較大風險的;5.以教學、科研為目的,對患者進行的檢查和治療。 本案中,醫院在實施椎管內麻醉前,理應詢問患者是否患有腰椎方面疾病,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或者變更麻醉診療方案,或者告知椎管麻醉手術可能給患者帶來的醫療風險。但是在診療行為實施前,醫方并未盡到檢查詢問和告知說明義務,造成患者傷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診療過程中注意義務的審查 因醫務人員診療行為不符合國家醫療行業協會等機構確定的常規診療操作規范,給患者造成損害;或依照當下醫療水平,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患者癥狀病因,未能及時開展對癥救治,延誤診療的,應認定其未盡到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由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患者反映在實施麻醉過程中出現兩次穿刺異感,醫方沒有按照中華醫學會麻醉分會《椎管內麻醉快捷指南》的意見放棄該麻醉方法,而是堅持繼續實施椎管內麻醉,給患者造成損害。在對患者實施麻醉手術后的5天,患者提出左下肢“麻木不適”,作為麻醉醫生,應當想到有“低位脊神經損傷”的可能,應仔細檢查,作肌電圖及MRI等有關檢查,以明確病因,及時治療,但麻醉科會診醫生沒有認真對待,導致未能發現患者癥狀病因,延誤患者病癥的診療,由此可以認定醫方未盡到相應的診療注意義務。 3.對醫療機構責任范圍的確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主要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其責任。一是要考慮醫療機構的過錯程度;二是要考慮原因力因素。 本案中,因為原告自身患有腰椎間盤突出病史,且逐漸加重,其目前的狀況與其脊髓生理變化有關,實施椎管。麻醉后更易發生脊髓神經損害的并發癥,故原告目前的狀況與其自身因素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原告應對自身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雖然江蘇省醫學會鑒定認為:“醫方診療行為中存在的過錯與患者目前的狀況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其原因力為同等因素?!钡珵樵鰪姳桓驷t療人員的醫療責任心及風險防范意識,規范其醫療行為,進一步提高其醫療技術水平,避免類似醫療損害的發生,并從有效保護患者的角度出發,法院酌情確定醫療機構對原告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本案案號:(2014)邳民初字第4836號 案例編寫人: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周 立 湯步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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