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認真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 養老補助有關規定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5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發〔2006〕22號文件全面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魯發〔2007〕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和《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發30%養老補助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的重要意義
2002年9月28日頒布實施的《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照設區的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但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困難、破產企業難以兌現此項政策,企業職工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受到影響,成為影響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穩定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落實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發30%養老補助,對于解除企業職工后顧之憂、保持社會穩定,健全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健康發展有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采取積極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實維護好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落實相關政策
(一)發放范圍及經費渠道。
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全省各級、各類企業退休職工中的獨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養老補助。
1.正常運轉的企業,要依法落實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發30%養老補助政策,經費從企業成本(費用)中列支。由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負責督促落實。
2.困難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確實無力解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
3.進入破產、關閉程序的企業退休職工中獨生子女父母一次性養老補助,由破產企業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序清償,按規定發放。確實無力解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
(二)發放標準及辦法。
按照《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企業職工在辦理退休時,按照設區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獨生子女父母,屬正常運轉企業職工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由企業在為職工辦理退休時發放;企業有能力支付而未支付的,有關部門應當負責督查處理,職工也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困難企業、確實無力解決的破產關閉企業的一次性養老補助,由同級人民政府統籌協調解決,縣(市、區)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負責發放。
(三)困難企業認定及資金獎勵。
各地要成立由財政、經濟信息化、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口計劃生育等部門參加的困難企業認定工作小組,根據本地現有政策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合理確定困難企業認定標準,每年組織一次困難企業認定。從2010年開始,省級設立以獎代補資金,對工作落實到位的市和省財政直管縣(市)給予獎勵。
三、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目標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人口計劃生育部門要做好獨生子女父母資格審查和相關人員的一次性補助發放工作;經濟信息化、國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要督促企業落實政策;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將獎勵資金納入預算,并做好資金管理工作;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養老補助資金的審計監督,發現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擠占補助資金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8年度和2009年度各市企業獨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加發30%養老補助落實情況,請于2010年10月30日前報省財政廳、省人口計生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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