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勞動用工法律法規日趨完善,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的成本越來越大。《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著嚴格的規定,如在法定條件之外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應依法支付賠償金,其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但總有一些用人單位站在勞動者的對立面,或出于成本考慮、或出于不可告人的個人私利,挖空心思地通過種種手段規避上述規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表現在通過種種手段,迫使勞動者無奈之下,主動提出辭職。從而達到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不支付賠償金的非法目的。這是勞動者主觀上極不情愿的,其手段之隱秘,令勞動者防不勝防,正所謂明槍易躲,暗箭難防,維權的難度也很大。
以下是辦案中出現的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引起勞動者的警惕和防范。
一、溫水煮蛙型
溫水煮蛙是一個著名的實驗。將青蛙放入沸水中,它會從沸水中一躍而起,而將青蛙放入冷水中,將冷水慢慢加熱,當水很燙時,想跳出來已經無能為力,最終死在熱水中。
這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一種情形很相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都會約定工作崗位。另外,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會有諸如以下條款:“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應服從安排”,這是用人單位隨意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的借口。如用人單位出于某種原因,想解除勞動合同,又不敢明著來,因為要承擔賠償責任。于是乎,就通過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來達到非法目的。首先,將勞動者從一個好的崗位調到一個差的崗位,一個時間過后,又將勞動者調到一個更差的工作崗位,慢慢調換,最終勞動者無法忍受工作環境,提出辭職。
以下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李某原來是在辦公室工作,系公司文員。公司想在合同期內解除與李某勞動合同,首先,將李某調到車間當小班組長,從事體力勞動,再調到小班組中作普通員工,最后調到同班組中最艱苦的崗位。李某原來是辦公室文員,當然受不了車間的體力勞動,勉強干了一段時間后,不得不提出主動辭職。表面上來看,是李某主動辭職,本質上,是用人單位通過類似于溫水煮蛙的方式通過非正常途徑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
二、釜底抽薪型
釜底抽薪原是兵法中的一計,現在也被用人單位“靈活”地用上了,本意是把柴火從鍋底抽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具體的表現是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給勞動者或者不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勞動者無法正常的工作,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用簡單粗暴來形容一點都不為過。勞動者無工作可作,影響到考核、工資發放等。沒有業務,工作量不夠,用人單位只發放少部分工資。如正常的工作量,勞動者可以領取3000元的工資,而用人單位不安排工作后,只能領取1000元。勞動者上有老,下有小,1000元的工資收入根本不足以維護生活。最后,無奈之下,不得不辭職,另謀高就。
請看以下案例。張三是某駕校的教練,帶學員學車,所用的教練車在校內加油站加油。駕校出于排擠張三,欲任用其他人代替張三崗位的目的,不給張三的教練車加油,張三看到自己的教練車沒有油卻不能加油,無法再學員學車,其它教練卻能正常加油,而學員多少及教學質量都與工資掛鉤,張三的工資收入大不如前,迫于生計,最后無奈之下辭職。駕校達到了目的,又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 |
|
來自: 昵稱22551567 > 《待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