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確提出“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是綜治工作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 隨著社會轉型步伐的加快和立案登記制的實施,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的數量會有明顯增加。如何從源頭上進行分流,更加合理地配置司法資源;如何調動各方力量,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我院按照上級法院提出的做好訴調對接、風險提示、材料收轉等各方面的工作思路,成功打造出訴調對接“1+3+4”的召陵模式,為地方平安建設作出積極貢獻。 創建“一個中心”。訴前開展調解,既可以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也可以減輕業務庭的辦案壓力,實現案結事了和涉訴信訪的源頭治理。作為立案登記的配套措施,我院在訴訟服務大廳設立便民訴訟中心,抽調4名辦案經驗豐富、群眾工作能力強的法官主持調解工作。制定《訴前調解操作辦法》,向當事人發放《訴前調解指南》,引導當事人選擇訴前調解程序解決糾紛,調解達成協議的,督促履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及時登記立案,轉入訴訟程序。 實現“三個銜接”。建立健全訴訟與調解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是中央部署的一項重要司法改革任務,也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治理創新的重要職責。在實踐中,我院創新訴調銜接、效力銜接和隊伍銜接“三個銜接”工作法,實現了訴訟與調解互動化解矛盾糾紛的良好態勢。“三個銜接”即:訴調銜接,訴前調解法官和人民調解員主動、及時地“就地調解”、“上門調解”,讓當事人不出法院立案大廳或家門,即可完成訴訟與訴前調解的轉換。效力銜接,確定民一庭為調解工作的指導庭室,對于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依當事人申請,裁定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隊伍銜接,與區司法局聯合下發《關于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駐區法院和人民法庭工作室的通知》,在法院訴前調解中心和人民法庭聘請人民調解員12名,并在區法院、區司法局的監督指導下履行調解職責,發揮了積極作用。 搭建“四個平臺”。基層法庭作為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是審判機關的基層組織,與群眾直接接觸,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擔負著重大責任。我院積極發揮四個人民法庭的優勢,將他們著力打造成調解、訴訟對接平臺,定期對調解參與人員進行集中培訓,講解法律知識和調解技巧,激活了鎮村干部、人民陪審員等在調解過程中的力量之源。工作中,建立立案庭與人民法庭信息反饋機制,立案庭對未登記立案案件和被通知補正材料的案件,及時通知相應人民法庭,跟進調解,提前化解矛盾。 我院訴調對接“1+3+4”的工作模式在處理矛盾糾紛時成效顯著,今年1至4月化解矛盾糾紛430起,其中訴前調解69起,占16.1%,訴調對接工作效果初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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