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廖冠,浙江浙杭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原載:學法網 作者賜稿,在此致謝! 一.“接受委托后”的注意事項 1.《委托代理合同》: ①簽訂時必須仔細核對“當事人、案號、金額”等信息有無出錯,以免后續變更出現麻煩。 ②注意保管好《委托代理合同》,一則防止遺失,二則防止被當事人偷回,之前有律師因此被要挾退費或被投訴; ③某大律所起訴委托人未支付高額代理費的敗訴教訓:簽訂“風險代理合同”必須作出相應的《訴訟風險提示》,讓客戶簽收!否則,律師無法舉證自己已經履行了充分的告知提醒義務,從而承擔重大過錯責任。法院的理由是:律師做為專家,應當預見到法院的判決結果,并向當事人如實告知訴訟風險……且律師起訴自己的當事人,業內名聲不佳,得不償失。 2.開具代理費“發票”:發票復印件交由委托人當場簽收,注明日期,自己留檔,以免事后反咬律師沒有給過代理費發票原件; 3.接受委托后,勿忘向委托人發出《委托手續操作說明/證據提供清單/補充提交證據清單》:方便不懂法的當事人更好地收集補充證據,以免事后不斷補充而耽誤時間;或方便當事人清楚地知曉哪些材料須公司呈批蓋章、提供的材料的份數、哪些需要加蓋“騎縫章”等。 4.從銀行等客戶處領取證據材料時,在簽收材料時須檢查材料是否缺頁、哪些材料缺失等,對此一一注明后再簽收。 5.如中途變更代理律師:《授權委托書》上最好注明“從即日起,撤銷對原代理人某某律師的授權委托。” 二.“立案前”的材料準備 1.當事人身份信息: ①一定注意對方當事人的名稱是否準確,是否一直“存續”,萬一主體“變更或注銷”,還須撤訴等,影響訴訟效率。 ②注意,部分法院要求必須查詢雙方的工商登記信息 2. 授權委托書: ①注意11種法律程序中的授權委托內容的區別; ②“授權事項”盡可能完整,以免出現相應狀況卻未獲相應授權而誤事! ③按照《民訴法》規定,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訴訟的是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故最好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署《授權委托書》+ 加蓋公章 3.起訴狀和財產保全申請書: ①“具狀人/申請人”:委托人的法人的,有的法院不能僅由特別授權代理人簽字,而要求必須由法人加蓋公章。 ②《財產保全申請書》附上的“財產線索清單”不能和正文同一頁,方便立案庭單獨提交給執行庭; ③“被申請人”中別遺漏“物權擔保人”; ④訴訟材料日期事先“留空”,準備起訴時再填寫,以免提交時時間錯而被立案庭法官為難; ⑤起訴狀上的被告信息,最好注明他的其他聯系電話、備用送達地址等,方便通知、送達,加快訴訟的進程和效率; ⑥“訴請”:涉及實體權利的處分,故第1頁最好讓當事人簽名確認! 且對“特殊表述處”要仔細推敲,以免法官當庭質疑。例如:我本人在辦理離婚案時,對我方要求處理“違章建筑”的問題時,曾錯誤表述為“要求分割該房屋的居住權或使用權以及相應的租金收益”,而“居住權或使用權”是不能“分割”的,只能“確認……”; ⑦《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部分:每一事實的陳述,應標明相應的證據編號、頁碼和相應條款,方便法官; ⑧注意檢查所有材料是否標注了“第×頁,共×頁”。 4.證據材料準備: ①提交給法官的證據材料中援引的合同原文和司法判例等最重要處,如果要提醒法官,可用“黃色熒光筆”標注,以方便法官閱讀并留意,且好處是復印證據材料時不會顯現! ②證據材料的“頁碼”必須仔細核對,以免開庭時因缺頁而確實關鍵事實! 5.及時記錄《案件工作日志/案件進展表》:及時反饋給委托人,防范執業風險; 6.向客戶或法院寄送文件:將EMS單粘貼在空白A4紙上,最后裝入《案卷》; 三.“立案”的實務總結 1.注意總結不同法院的“特殊要求”: ①如有的法院要求多提供一份《民事起訴狀》,須交給保全法官! ②有的法院在立案后5天內就會將《傳票》寄出,否則須經律師申請,方可延長5天。而一旦財產如尚未查封,則可能會引發被告收到傳票后轉移財產的風險! ③立案時最好帶上拷貝了案件材料的“U盤”,方便立案庭直接粘貼制作材料。 2.注意事先查證確認不同法院的“級別管轄范圍”,尤其是涉外、涉港澳臺的管轄。如:2014年1月1日起,已有6家基層法院可以管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一審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3.提交引導法官的已有《司法判例》要把“判例要點” 或用黃色熒光筆標注后書面形式提交或呈現給法官,若只把判例打印出來交給法官,等于“白交”。 4.特別注意:若向法院提交《變更訴訟請求/撤訴申請書》等材料時,為防止書記員疏忽或遺失而導致律師承擔不利后果,最好直接EMS郵寄給法官留下已寄出該材料并簽收的證據或在法院的轉交材料上簽字載明。 四.“立案后”的實務經驗 1.及時匯總各地不同部門調查財產線索或調取戶籍信息的“特殊性”: 如:湖州市房管局查詢房產的“預告登記”信息,不主動要求,房管局不會主動查詢!為此,我曾幫銀行多查到5套期房,也曾讓因此讓債務人第二天就來全額還款300萬元! 如:上虞區,哪怕有法院《協查函》也常常不給查,須委托當地律師用律師證、介紹信“摘抄”,惡心至極! 2.“公告送達”事宜: ①不同法院做法迥異,注意事先詢問: 如:杭州市上城區法院:須提供自然人的戶籍信息(可以“摘抄”)方可公告;但杭州市拱墅區和江干區等法院,公告卻不需要拉出戶籍信息。 ②公告費的金額和賬戶,須及時提示給當事人 五.“訴前財產保全”的實務經驗 1.給客戶發出的《財產保全費提示函》,特別注明“風險提示”:提供財產線索是申請人的舉證責任;且無論財產保全的實際情況如何,法院都不會退還該財產保全費…… 2.“仲裁”類案件的財產保全應特別注意:仲裁庭何時轉遞財產保全文件,何時向申請人送達答辯通知等。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堅持“同時送達”! 3.如需“續封”財產:《續封申請書》等材料最好不要交給承辦法官本人,曾有法官自己遺失卻說“未收到”,則律師無法證明已提交,由此導致過了時效等。故一定要直接EMS郵寄或者在法院的材料轉接登記處詳細登記案號、材料名、份數等情況。 4.訴訟保全的“公司擔保”所需手續迥異:一般都需要現金擔保,但杭州市余杭法院等是要求保全金額的20%現金或在杭州注冊的“公司擔保”,且注冊資金是保全資金的2倍以上; 六.“庭前準備”實務經驗 1.庭前應再次仔細核對的事項或材料: ①公函、授權委托書、證據材料上的當事人是否齊全、有無錯誤? ②開庭帶上案卷的“U盤”,仔細核對所有電子版拷貝時是否缺失、正確? ③“公告費”等繳納憑證是否已帶上? ④原始證據材料是否缺頁?如缺失一份,則開庭質證時因無法提供原件而無法質證,甚至引發無法提供原件而承擔敗訴風險,雖然有的可以庭后幾天內補交; ⑤銀行案件發出催款通知的“EMS快遞單”,須審核原件,必須帶上。 2.帶上一本《法規匯編》或提前打印好所有相關法條: ①提前對可能涉及的法條貼好標簽,以便庭審中及時翻到或查閱; ②庭中遇到法條援引錯誤,可以及時援引,以免記憶不準確而尷尬或犯錯; 七.“開庭即判決前后”注意事項 1.保存好《庭審筆錄》或及時整理為電子稿,以防未出庭的委托人來索要! 2.等待“判決書送達生效”期間,應及時聯系書記員確認判決書送達情況; 3.千萬別過了上訴期才告知當事人案件結果,一投訴一個準;尤其是敗訴后,當事人對“領判決書”沒有積極性,需要律師做好自我保護:如電話告知判決結果時,做好“錄音”,并詢問他是否上訴; 4.結案報告:有話則長,無話則短。抓住案件過程最有特點、體會最深的方面展開,經驗或教訓都可,日積月累,能有助律師水準的提升 5.案結后可以主動向客戶發出《貴司……風險提示函》:匯總和提示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法律風險和漏洞,做好法律增值服務! 八.“執行”實務經驗 1.如執行的法律文書為一審判決,還需承辦法官簽字,出具“生效證明”。 2.須及時詢問執行庭內勤有關執行的承辦法官情況;后及時聯系執行承辦法官,溝通具體執行步驟和方案; 3.公證執行:要做”2次公證”才能執行 第1次公證:公證債權 + 履行期限。第2次公證:公證實際履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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