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作為體現公司自治精神的指導性法律文件,被稱為公司生活中的“憲法”。然而,許多公司在設立時,不是對公司章程條款進行個性化設計,而是直接采用工商部門提供的“格式”章程,做一做“填空題”,這種不具備操作性的章程為公司以后發生糾紛埋下了定時炸彈。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和第八十二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作出了列舉性規定。從該兩條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分為以下三種: 1、強制性記載事項:公司名稱、住所、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等。 2、推薦性記載事項,如: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等。 3、任意性記載事項:兜底條款。 關鍵是第3種事項,公司章程個性化條款的設計空間主要體現在這任意性事項中。為幫助公司、股東等預防法律風險,現在我按照《公司法》的規定,逐一列舉可以個性化設計的公司章程條款,供大家商榷。 1)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對外投資、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擔保的數額作出詳細規定,并規定董事會、股東(大)會的表決方式與通過比例。比如某有限責任公司規定公司對外投資、擔保的總額在100萬-200萬之間的,由參加股東會的1/2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總額在200萬以上的,由參加股東會的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股東按照《公司法》第34條規定行使知情權,公司應允許股東聘請專業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會計師)代為查看,查看的時間為公司允許查看的本周五上午或者下午,地點在公司財務室,但是股東或者代理人應當與公司簽訂《保密協議》。 3)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開會時間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臨時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舉行,由董事會提前15日書面通知召集。 4)按照《公司法》第43條,股東會可以不按照投資比例表決。例如:股東會決議采取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式。 另公司章程可以對第43條前半句“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作出解釋性規定:在有一名或者多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在全體股東都沒有實際繳納出資的情況下,股東按其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有限責任公司可自由創設無表決權與微弱表決權的優先股。 5)按照《公司法》第72條可以規定:股東不得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的,可以協商確定股價,協商不成,由雙方共同委托中介評估股權對價,評估費用由雙方均攤。 6)股東資格不可以繼承,對死亡股東的股權可以委托中介進行評估,作價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 7)為打破董事會決議僵局,董事會會議的主持人可以破例行使第二次表決權。 8)董事的任期可以少于3年。 9)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包括CEO、COO、CTO、CFO等。 10)中小股東維權(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權訴訟、盈余分配訴訟、司法解散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等)的費用(可以是律師代理費、交通費等)由公司承擔。 11)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納出資的,可以經股東會決議除名,對于此事項的表決可以約定按照人頭數進行表決及通過的比例。 12)嚴重侵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決議除名。股東的除名條件,如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等,規定除名的計價方式,股權轉讓以凈資產作價,或以評估作價,如無人受讓,其他所有股東按出資比例受讓; 13)非上市公司也可以作出《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1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出嚴于《公司法》第142條的規定:延長期間、降低比例; 15)實行累積投票制必須要在公司章程中約定。 16)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設置公司咨詢機構或者常務董事。 17)對經理職權進行限制。 18)上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當公司股價跌至一定幅度時,比如跌破發行價時,必須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19)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百以后,將不再提取。除非經過出席股東(大)會股東2/3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不再提取任意公積金。 20)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規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公司法》第35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稅后利潤(《公司法》第167條第4款)。 21)尤其是有限制責任公司,最好在章程中約定好出現公司僵局時,股東的退出方式。 22)發起人的特別利益、非貨幣出資、發起人報酬、公司設立費用等。 23)可以在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自由設計詳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股東會召開和表決的程序規則,包括但不限于開會通知、參會者登記、提案審議、股東質詢、股東討論、股東辯論、投票、計票、監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等; 關于上市公司的章程,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997-2006年,無正當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刪除《章程指引》所規定的必備內容的,中國證監會將不受理該上市公司有關報批的事項;2006年以后,中國證監會承認《章程指引》規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內容,并允許上市公司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情況,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內容以外的、適合本公司實際需要的其他內容,也可以對《章程指引》規定的內容做文字性和順序的調整或變動。這說明尊重公司自治精神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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