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安全網訊 2013年9月18日,安監總局發布了第64號總局令,公布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保障生產安全十條規定》(以下簡稱《十條規定》),該規定由五個必須和五個嚴禁組成,規范了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集中多發的問題,并首次從部門規章層面明確了化工企業八大危險作業的強制審批制度。 《十條規定》第八條原文:嚴禁未經審批進行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安監總局對該條的釋義中明確闡述:“化工企業動火、進入受限空間、高處、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檢維修、盲板抽堵等作業均具有很大的風險。嚴格八大作業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審查作業過程中風險是否分析全面,確認作業條件是否具備、安全措施是否足夠并落實,相關人員是否按要求現場確認、簽字。同時,必須加強作業過程監督,作業過程中必須有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作業過程中因審批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到位導致的人身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該條釋義明確將以上八種作業列為化工行業的“八大作業”。 2008年11月19日,安監總局曾經發布了8項針對化學品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行業標準。 AQ3026-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設備檢修作業安全規范》 AQ3027-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規范》 AQ3028-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 這八項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針對化學品生產單位常見的8種危險作業的安全規范進行明確的規定,將上述AQ標準與64號令的《十條規定》對比,我們發現,《十條規定》第八條中的大部分作業類型都引用自這8項行業標準,更特別將臨時用電作業審批明確列入部門規章條文。 據業內人士分析,臨時用電問題是安全生產行業的“老大難”問題,企業普遍存在硬件投入不足、領導重視不夠、用電人員對于臨時用電安全技術知識欠缺等一系列問題,在臨時用電使用過程中,“低、老、舊”違章現象比較突出。近年來,我國化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臨時用電協調不當而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屢見不鮮,其導致的事故及造成的損失都反映出臨時用電作業的危險性極高,已經引起了企業和安監部門的警惕。安監總局在新出臺的《十條規定中》對于八大危險作業的明確規范以及對臨時用電作業審批的強調并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國家安監部門根據近年來的多發性事故及化工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特點,對該行業所涉及的主要危險源有了更準確的認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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