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藥房工作制度] 一、為確保調配工作的正常進行,未經藥房人員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住院部藥房實行交接班制度,按時進行交接班,接班者必須提前15分鐘接班,接班者未到達前,交班人不得離開。二。在處方配方前對其內容、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再配發。藥房工作制度。調劑人員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權自作主張用其他藥品代用。遇處方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師取得聯系,待更正后再行配方。 三、配方時應細心謹慎,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的操作規程,稱量準確,不得估計取藥,調配西藥方劑時,嚴禁直接用手接觸藥物。 四、散劑及膠本劑的重量差異限度、檢查方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對毒藥、麻醉藥的處方調配,http:///by/55130.html按照“毒、劇、麻限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麻醉藥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實施細則執行。 五、發出的方劑,應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上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或易產生沉淀的液體方劑,必須注明“服前搖勻”;外用藥應當注明“用前搖勻”及“不可內服”等字樣。 六、中藥方劑需先煎、后下、沖服、燒焦、醋制或鹽炒等特殊煎藥法的藥物,必須按照處方要求單獨另包和聲明清楚。藥房工作制度。對需由藥房人員臨時炮炙的中藥材,應切實按照要求必須進行加工,以保證中藥湯劑的醫用質量。 七、發藥時應耐心地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不得隨意向病員介紹藥品的性質、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給病員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顧慮,造成不良后果。 八、調配處方時應經嚴格核對后方可發出,發藥人要在處方上簽字或蓋章,若發生差錯事故,應當立即報告負責人,并立即進行處理。處方按先后秩序配發,急診處方優先,必須隨到隨配。 九、藥房應在配方場所內為病員提供咨詢服務,指導病員合理、安全用藥;設置意見簿,公布監督電話,對病員的批評或投訴要及時加以解決。 十、發藥必須做到有處方、有發票,嚴格核對含量和數量,嚴禁私自收款發藥。 [篇二:人民醫院門診藥房工作制度] 1、藥劑人員應按時開窗,規范著裝,掛牌上崗,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實行首問責任制,做好窗口服務工作。 2、從事調劑工作的必須是藥學專業技術人員。 3、調劑處方時必須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4、調配處方時,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5、含有法定"特殊藥品"的處方調配,應按其有關"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6、藥師簽名或專用簽章式樣應當在本機構留樣備查。處方調配者及核對檢查者均需在處方上簽字; 7、發藥時,應將病人姓名、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上或藥袋上,核對無誤后交給患者,并進行用法用量交待。 8、專人負責藥品領取、保管、統計、報表等工作;應定期檢查藥品有效期,定期盤存,及時補充藥品,重點藥品每日統計。 9、藥品應分類定位、不得著地堆放,對外包裝、藥名相似的藥品存放有特殊標簽標識。每日登記溫濕度,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處理;配發藥品應按先進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則進行。 10、門診藥房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挪用、隨意外借和兌換藥品,一經發現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11、工作時間有事離開時應請假,不能擅自脫崗,若下班時有未完成的工作應向值班人員交待清楚。工作場所內禁止吸煙、會客等,嚴禁醫藥代表和非藥房人員進入工作場所。 12、建立配方差錯登記本及處方差錯登記本。如出現差錯事故應及時處理。 13、嚴禁工作人員為銷售人員或廠家統計藥品用量,一經發現調離崗位并按醫院有關規定處理。 14、認真搞好安全保衛工作,下班前關好門、窗、水、電,麻醉藥品柜等。 [篇三:醫院藥房管理制度] 為了規范我院醫院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條例>、<山東省藥品使用質量管理規范>、<山東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員管理 一、人員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建立個人檔案,包含資料有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專業技術職稱復印件、年度業務考核表等。 二、健康檔案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調配、驗收、養護、保管等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每年應當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健康查體,并建立健康檔案。 三、學習制度 從事藥品質量管理、購進、驗收、養護、保管、調配工作的人員應當接受藥事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培訓,每周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1小時。 第二章藥品管理 一、藥品的購進與驗收 購進藥品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購進。 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藥品的保管 設置與診療范圍和用藥規模相適應的、與診療區和治療區分開的藥房、藥庫。藥房、藥庫的內墻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應嚴密。 在常溫(溫度為0—30℃)、陰涼(溫度不高于20℃)、冷藏(溫度為2—10℃)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濕度保持在45—75%之間。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注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濕度超出規定范圍的,應及時調控并予以記錄。 藥品養護人員應當定期進行檢查和養護,并做好記錄,庫存藥品每季度養護一次,陳列藥品每月養護一次,重點品種每半月養護一次;對影響藥品質量的隱患應當及時排除;對過期、污染或變質等不合格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三、藥品的調配 進行藥品調配的人員必須具備藥學專業技術相關資格。 調配的藥品應當與診療范圍相適應,必須憑注冊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或者鄉村醫生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非經醫師開具處方不得調配藥品。 藥品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 調配、拆零藥品,應當根據臨床需要設立獨立調配、拆零場所或者專用操作臺并定期清潔消毒,保持工作環境衛生整潔;使用的容器和工具應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藥品;拆零時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記錄,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處方調配后,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四、中藥飲片的管理 從事中藥飲片采購、存放、保管、調劑等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關的資格證書。 中藥飲片的采購、存放、保管、調配和質量管理,執行<醫院中藥飲片管理規范>的有關規定。 中藥飲片調劑人員在調配處方時,應當按照<處方管理辦法>和中藥飲片調劑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方和調劑。調配每劑重量誤差應當在±5%以內。 五、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 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購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管理的藥品,應當從具有相應資格的藥品生產或經營企業購進。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應當設專庫或專柜存放,做到雙人保管,專帳記錄,帳物相符。 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必須憑執業醫師開具專用處方,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處方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并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 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六、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 按照<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山東省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處置果斷、依法處理的原則。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逐級報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藥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后,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查清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原因,如重大藥品質量事件、群體性藥害事件、嚴重藥品不良反應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藥品案件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藥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醫療器械管理 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從取得<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的生產企業或者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進合格的醫療器械,并驗明產品合格證明。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器械不得重復使用;使用過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銷毀,并作記錄。 因醫療器械造成的不良反應,按有關規定填寫<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表>并上報 第四章有關檔案、記錄和憑證管理 1、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度,并嚴格執行。 2、相關人員、藥品、購藥單位等檔案由專人負責保管。 3、醫師處方按相關規定由專門人員保管。 4、開處方權限及醫師簽字,經醫務科審批后,其處方簽字筆跡應在藥房備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員必須具備相關的專業合格資格證書。 2、藥房、藥庫的管理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3、醫療廢棄物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相關規定處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西藥房工作制度] 一、藥房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處方管理制度,必須憑本院醫師簽字的處方調配發藥。 二、收方后應核對處方內容、姓名、性別、年齡、劑量、服用方法、配伍禁忌、醫生簽字等,確認無誤后方能調配。 三、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處方時,必須由醫師更正后再調配,藥房工作人員不可擅自更改處方內容;凡處方不符合規定有權拒絕調配。 四、如因治療需要而超過劑量用藥,醫師應在超劑量處簽字,以示負責,否則藥房工作人員可拒絕調配。 五、配方時應遵守調配技術常規,稱量、計數要準確;禁止取藥時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六、調配含有毒藥與精神藥品及麻醉藥品的處方時應遵照毒性、精神藥品及麻醉藥品管理規定執行。 七、配方時如屬瓶簽模糊或藥品標志不清楚的藥品暫不發放,必須查詢清楚后方可調配。 八、處方調配后,需經嚴格核對并由調配者及核對者雙簽字后方可發藥。 九、發出的藥品,必須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必須注明“服前搖勻,或”用前搖勻“外用藥注明”不可內服“等字樣,并向患者講明用法及注意事項。 十、醫保用藥與非醫保用藥應分別擺放,并有明顯標示。 十一、科室內要整潔,藥品、物品放置有序。 十二、進行差錯、事故登記。 中藥房工作制度:一、收方后詳細審查處方內容、病員姓名、年齡、藥品名稱、劑量、服用方法、禁忌等方能調配。 二、遇有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處方等錯誤時由配方人員與醫生聯系更改后再進行調配。 三、調配處方時要認真檢查戥秤,堅持查對制度,防止差錯事故發生。 四、中藥方劑需先煎、后下、沖服、烊化等,特殊用法的藥品必須單包注明以保證中藥湯劑質量。 五、發藥時應耐心向病員說明服用方法,注意事項。 六、補充藥斗藥品時,必須細心核對。 七、保持室內清潔衛生。非藥房人員不得人內。 [篇五:門診西藥房工作制度] 1、門診西藥房負責門診處方調配發藥,為醫護和病人提供藥物咨詢服務,檢查并協助門診科室做好搶救藥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2、收方后應對處方內容,包括病員姓名、年齡、住址、藥品名稱、劑量、劑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詳加審查后方能調配。遇有缺藥、藥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問題時,應與開方醫師聯系更正。 3、配方時,應細心、迅速、準確、遵守調配技術常規和藥劑科規定的操作規程,不得估計取藥,禁止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4、嚴格遵守核對制度。調劑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時,處方配好后應經另一人核對發出,處方調配人及核對人均須在處方上簽名;若只有一人配方應自行核對,交班時由他人對處方復審后補簽名。 5、發藥時應將藥袋上的內容填寫清楚,發出整瓶、整盒的藥品要貼上用法標簽,并向病人交待用法和注意事項。急診處方隨到隨配。 6、門診西藥房負責人定期組織檢查藥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防止發出過期、失效、霉變藥品。凡是有效期在一年以內的藥品要在警示牌上登記。 7、往儲藥瓶補充藥品時,必須細心核對,不同片型、顏色不可混放,藥瓶儲藥不得超過九成滿。 8、含有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貴重藥品的處方調配,按相應管理辦法執行。 9、調劑室的衡器、量具要按照計量規定,定期檢查,做好記錄。 10、定期檢查門診科室儲備藥品的質量、使用和管理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11、工作人員要衣帽整齊、佩戴胸卡,保持室內衛生,物品擺放有序,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 12、其他人員非公事不得進入藥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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