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被上訴人):楊能松。
被告(被上訴人):張文愛。
被告(上訴人):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
被告(被上訴人):貴州省銅仁市富民貨運有限公司。
2008年9月20日10時40分許,楊能松無證駕駛無牌普通兩輪摩托車由新晃方向駛往芷江方向,途經芷江侗族自治縣新店坪鎮路段,與對面左轉向的由張文愛駕駛的貴DA1949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右尾部相撞,造成二車受損,楊能松受傷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008年10月23日,芷江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湘芷公交認字(2008)00920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能松、張文愛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楊能松治傷共花醫療費49495.28元。經法醫鑒定,楊能松的顱腦損傷致左上肢肌力Ⅰ級、左下肢肌力Ⅲ級屬Ⅲ級傷殘,建議終身1人護理。本次事故造成楊能松車損1700元。
貴DA1949號車于2008年3月11日向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08年3月12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
貴DA1949號車系掛靠于貴州省銅仁市富民貨運有限公司,該公司負責代辦車輛交費及辦理車輛手續業務,并收取掛靠車輛管理費。貴DA1949號車輛實際所有人為張文愛,其駕駛證注明的準駕車型為C1,張文愛駕駛貴DA1949重型自卸貨車系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
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辯稱:被告張文愛辦理的駕駛證準駕車型為C1,而貴DA1949為重型自卸貨車,也就是說,張文愛駕駛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屬無證駕駛,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之規定,本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審 判:
芷江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文愛駕駛與其準駕車型不符的貴DA1949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變更車道時,未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先行,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及《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原告楊能松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牌的兩輪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之規定。為此,本次事故中原、被告過錯責任相當,原告楊能松與被告張文愛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原告楊能松在此次事故中遭受的經濟損失醫療費、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車輛損失費、必要的營養費、終身護理費、支持精神撫慰金等共計309926元,由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賠付原告楊能松120000元,剩余損失189926元原告楊能松自己負50%的賠償責任。由于被告貴州省銅仁市富民貨運有限責任公司系車輛掛靠企業,其從掛靠車輛中收取了一定的利益,應承擔適當的賠償責任,為此,還有50%的責任即94963元由被告張文愛、被告貴州省銅仁市富民貨運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
一、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楊能松經濟損失12萬元,已付1萬元,剩余11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張文愛賠償原告楊能松經濟損失75970.4元,已賠償32480元,剩余43490.4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三、被告貴州銅仁富民貨運有限責任公司賠償原告楊能松經濟損失18992.6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宣判后,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評析: 雖然被告張文愛駕駛的是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但是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一、駕駛的車輛與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不符應認定為無證駕駛
本案中,張文愛雖然取得了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但C1準駕車型中不包括重型自卸貨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故張文愛明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發布了對《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的答復,其中明確指出,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在適用處罰上,依據處罰相當的原則,可以按照未取得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的處罰規定適當從輕處罰。對于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行為,應當視為駕駛人未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
二、駕駛的車輛與駕駛證規定的準駕車型不符,保險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車損外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2008年3月11日,貴DA1949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之規定,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懷化中心支公司依法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張文愛雖系無證駕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但根據該款規定,只有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免責?!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該條款只規定了保險公司在所列三種情形下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墊付的搶救費用,對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予賠償,但未免除交強險責任限額中所列的死亡傷殘、醫療費用等人身方面的賠償責任?!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痹摋l款已明確將受害人的損失區分為人身傷亡損失和財產損失。同時保監會公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也已明確區分人身傷亡損失和財產損失,并將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限額、醫療費用限額、財產損失限額。因此,本案被告張文愛系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根據以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除車損這一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外,保險公司應在死亡傷殘限額、醫療費用限額內負責賠償?!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其性質相當于格式合同,其規定顯然不能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中國保監會于2008年2月1日零時起將交強險責任限額調整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人民幣;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人民幣;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本案交通事故是在2008年2月1日零時后發生的,應按照新的責任限額執行。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之規定,原告楊能松的死亡傷殘賠償金62468.16元、護理費4060元、終身護理費169360元、誤工費2030元、精神撫慰金15000元、交通費493元、醫療費用10000元均屬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項目?,F原告楊能松的以上損失均已超過賠償限額,故被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賠付原告楊能松120000元。
三、駕照與車型不符,保險公司賠償后有權向肇事司機追償
本案中,張文愛實際駕駛車輛與所持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殘,屬“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中國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受害人賠償后,有權向張文愛追償。根據我國駕駛證申領使用的規定,駕駛人需要駕駛某種類型的機動車,須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相應的準駕車型資格,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C1駕駛證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駕駛大型貨車需領取B2駕駛證。張文愛持C1證駕駛須持B2證才能駕駛的大型貨車,應屬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情形。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致人損害的,保險公司向受害人墊付搶救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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