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第二章 模板坍塌事故案例 案例二十八:山東省淄博市“10.10”塔吊倒塌事故 一、事故簡介 2008年lO月10日,山東省淄博市某居民樓工程發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由于施工地點l臨近某幼兒園,造成5名兒童死亡、2名兒童重傷,直接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該工程建筑面積4441㎡,合同造價355.2l萬元。施工單位與某私人勞務隊簽訂承包合同,將該工程進行了整體發包。該工程的監理通過偽造、使用某監理公司的技術專用章(不能作為合同、協議用章)承攬到此項工程的監理任務。 事發當日,塔吊司機(無塔式起重機操作資格證)操作QTZ-401型塔式起重機向作業面吊運混凝土。當裝有混凝土的料斗(重約700kg)吊離地面時,發現吊繩繞住了料斗上部的一個邊角,于是將料斗下放。在料斗下放過程中塔身前后晃動,隨即塔吊傾倒,塔吊起重臂砸到了相鄰的幼兒園內,造成慘劇。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施工隊負責人、施工現場負責人、現場監理等5名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設單位負責人、塔吊安裝負責人、施工單位負責人等14名責任人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施工、政府有關部門等責任單位分別受到罰款、通報批評等行政處罰。 一、原因分析 l.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機塔身第3標準節的主弦桿有l根由于長期疲勞已斷裂;同側另1根主弦桿存在舊有疲勞裂紋。該塔吊存在重大隱患,安裝人員未盡安全檢夯責任。 2.間接原因 (1)使用無塔吊安裝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從事塔吊安裝作業。安裝前未進行零部件檢查;安裝后未進行驗收。 (2)塔吊安裝和使用中,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沒有對鋼結構的關鍵部位進行檢查和驗收。未及時發現非常明顯的重大隱患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塔吊的回轉半徑范圍覆蓋毗鄰的幼兒園達lOm,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塔吊操作人員未經專業培訓,無證上崗。 (5)建設、城管、教育等主管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到位,沒有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對轄區存在的非法建設項目取締不力,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 1.事故教訓 建設單位要依法辦理并完善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按照招投標規定,使用有資質、有技術力量、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是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保工程的安全與質量。 2.施工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 3.各有關單位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管理,規范其中機械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操作和日常檢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4.各級政府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禁無資質施工單位進入建筑市場。 四、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塔吊安裝單位無資質施工且未嚴格履行驗收手續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暴露出該工程在大型機械設備管理上存在嚴雨的缺陷和問題。我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參建各方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規。這起事故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無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偘鼏挝贿`法將工程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施工隊,建設監理單位監督不到位。慘痛的教訓再次要求施工單位要認真履行主體責任,加強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隱患;建設單位要依法辦理并完善有關行政審批手續,按照招投標規定,使用有資質、有技術力量、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確保工程的安全與質量。 2.加強機械設備日常維護保養管理。事故塔吊標準節主弦桿斷裂這一現象,充分暴露了設備日常管理、維修保養不到位等問題。目前建筑業市場發展較快,一些大中型機械設備逐漸開始由規模較小的租賃單位,甚至由勞務隊伍管理,造成設備日常維護不到位,直接導致了很多設備帶故障運行。這也是目前亟待解決的一個問題。 3.強化政府I氍管職責。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嚴禁尤資質施工單位進入建筑市場。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管 理,規范起重機械設備的制造、安裝、使用、檢驗、操作和日常檢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案例二十九:陜西省寶雞市“07.14”塔吊倒塌事故 一、事故簡介 2008年7月14日,陜西省寶雞市某商住樓工程施工現場,發生一起塔式起重機在頂升過程中倒塌的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55萬元。 該工程共30層,1、2層為商場,3層以上為住宅,建筑面積45000㎡,合同造價4409.8萬元。2007年11月,在尚未取得審批手續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工程擅自開工建設,截止2008年7月14日事發時,已施工至12層。 事故發生時,塔式起重機高度約60m,已經安裝兩道附著,第一道附著高度23.5m,第二道附著高度41.5m。2008年7月14日12時左右,施工單位臨時招來無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6名施工人員,對工程西側的塔式起重進行頂升作業。16時左右,正在頂升第2節標準節,當油缸頂升高度700mm時,塔帽晃動,連接平衡臂與塔帽的拉桿在塔帽頂端連接處銷軸脫落,平衡臂失穩,塔吊產生晃動,兩塊配重斷裂,砸向平衡臂下約16m處,平衡臂整體砸向臂下約13m處,第2道附著拉斷,塔吊失穩,塔身扭轉倒塌,塔上作業人員墜落。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2人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施工單位副經理、項目經理、監理單位項日總監等8名責任人分別受到撤職、暫停執業資格、吊銷崗位證書等行政處罰;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受到罰款、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天且兩年內不得在該市參與工程施工投標、暫扣監理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塔式起重機塔帽與平衡臂拉桿連接處銷軸脫落。由于在“5.12”地震時平衡臂晃動,銷軸、銷孔嚴重變形,銷軸末端開口銷被切斷、脫落,未進行修復或更換。頂升作業產生晃動,使已變形松動的銷軸在南耳板拉桿7L處滑脫,平衡臂失穩,塔式起重機倒塌。 2.間接原因 (1)建設單位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開工,未按規定程序自行選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未委托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該工程進行監督,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主管行政部門備案。 (2)施工單位作為塔式起重機的產權、安裝和使用單位,無特種設備安裝、拆除資質,塔吊安裝前,未制定塔吊安裝方案,安裝后,無設備驗收、自檢等資料。 (3)施工單位在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測,未作自檢和日常維護保養,致使塔吊銷軸、7L的公差配合超差等隱患長期存在,未得到整改。 (4)施工單位在塔式起重機頂升作業前,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未對作業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作業過程中無具體的安全措施,也無專人現場負責。 (5)施工單位項目部無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無操作人員崗位職責,無特種設備日常維修、保養記錄,項目部雖建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制度,但未落到實處,對現場疏于管理,安全跟蹤不到位。 (6)監理單位未按規定程序進場監理,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違法行為采取措施不力。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監理人員更換頻繁,總監代表不在現場辦公,未能履行工程監理的職責。 三、事故教訓 1.安全意識淡薄。施工單位在無特種設備安裝、拆除資質的情況下,擅自組織塔式起重機安裝、頂升,嚴重違反了《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2.缺乏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常識。施工單位在塔式起重機使用前未按要求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特種設備檢測,未按操作規程要求,組織自檢和日常維護保養,在“5.12”地震后,沒有及時進行全面檢查和驗收,致使隱患長期存在,發生事故。 3.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該項目部無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無操作人員崗位職責,無日常維修、保養記錄,安全管理制度嚴重缺失。 4.法律意識淡漠。建設單位無視國家有關法規要求,擅自組織施工,自行選定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5.監理不到位。某工程技術質量咨詢公司進場程序本身違法,所以對未辦理施工許可證、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的違法行為視而不見。 6.執法不到位。從工程開工到發生事故,8個月問,違法建筑已建設12層,但有關部門視而不見,監管不嚴,直致事故發生。 四、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違章頂升塔式起重機而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暴露出該工程參建各方安全法制意識淡薄、機械管理缺失等問題。我們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l.嚴格執行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標準。建筑起重機械應嚴格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由具備相關資質的單位組織安裝、拆除,并按規定組織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這起事故中,塔吊產權單位(也是使用單位)違反《建筑起重機械安仝監督管理規定》,擅自招募臨時無證人員對塔式起重機進行頂升作業。 2.進一步明確和強化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建設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在未取得審批手續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組織施工使工程長期脫離監管,未能及時發現處理事故隱患。應加強城市規劃執法檢查,認真組織建筑施工安全檢查,并及時發現違法行為,并及時制止和處理。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立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崗位職責,做好日常維修、保養記錄。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培訓。塔式起重機使用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要求,進行自檢和日常維護保養,特殊情況下,應組織全面檢查和驗收。 4.依法監理,認真履行監理職責。根據我國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工程監理是受業主委托和授權,但它是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為維護業主的正當權益服務的,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案例三十一:湖北省鄂州市“03.22”起重傷害事故 一、事故簡介 2008年3月22日,湖北省鄂州市福源·江域藍灣小區工程發生一起施工升降機吊籠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29.2萬元。 該工程總建筑面積4.65萬㎡,高24層,其中l~3層為商鋪,3層以上為住宅,于2007年5月開工,事發時,工程已施工到22層。發生事故的施工升降機為人貨兩用升降機(以下簡稱升降機),型號為ss(R)一80。2007年10月由制造單位出售并負責安裝。3月22日13時左右,施工單位3名施工人員裝載3手推車混凝土、1手推車水泥砂漿搭乘工地升降機,當升降機上升運行到20至2l層區間時,電氣控制系統突發故障,卷揚機的電動機失去動力,電磁制動器處于開啟狀態,吊籠開始從上升運行轉為自由下滑,在20至13層區間,吊籠上兩只防墜安全器中有一只先后動作兩次均未能使吊籠有效制停,吊籠墜落至地面,造成人員傷亡。
根據事故調查和責任認定,對有關責任方作出以下處理:項目經理、升降機操作工、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等8名責任人受到撤職、辭退、暫停執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施工、監理、升降機制造等單位分別受到相應經濟處罰;對建設、施工、監理及政府有關部門在全市范圍予以通報批評。 二、原因分析 l.直接原因 升降機在運行中電器控制系統突發故障,導致卷揚機失去動力,電磁制動器處于開啟狀態,自動抱閘不能閉合,吊籠失控下墜;下墜過程中,吊籠上兩個防墜安全器只有一個動作,未能有效制停自由下滑的吊籠。 2.間接原因 (1)升降機制造單位未按照安裝說明書安裝升降機限速器重錘,只是用鐵絲把重錘捆綁在門架上;升降機安裝后,未自檢、未出具合格證明、未驗收,就將升降機交付使用;升降機每次加節后,未對設備進行調試和校驗,未經過檢驗部門檢驗,使設備帶病運行。 (2)施工單位在升降機未經檢測檢驗,未驗收并未辦理驗收手續的情況下投入使用,且升降機司機無證上崗,施工人員違章擅自操作。 (3)監理單位未對升降機安裝使用過程進行程序監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未進行有效臨督。 三、事故教訓 這起事故暴露出升降機在生產、安裝、使用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升降機制造單位出具的產品合格證與發生事故的升降機產品編號不符,發生事故的升降機無產品合格證;在升降機安裝、使用過程中未按有關規定把好自檢關、驗收關、調試關和檢測關;施工、監理單位未對升降機安全狀況及特種作業持證上崗情況進行有效監理,教訓深刻。 四、專家點評 這是一起由于施工升降機電控故障導致卷揚機喪失動力,同時防墜保險裝置失效引發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的發生暴露出該工程施工升降機在生產、安裝、檢驗和使用過程中都存在缺乏有效監控等問題。我們應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好以下幾方面上作: 1.強化設備檢驗和審核。在這起事故中,事故升降機的出廠編號與制造單位提供的產品合格證的出場編號不符。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升降機的產權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5證1書”(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和自檢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升降機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建筑起首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出具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使用單位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升降機、塔式起重機每次進場拆立后必須經技術試驗以確認結構及傳動系統符合要求,并要對各項安全技術裝置按要求進行試驗,例如施工升降機的防墜落裝置。 2.加強起重設備日常的監督管理。根據《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國家及行業有關規定,升降機的安全管理應嚴把設備備案、安裝自檢、檢測驗收、使用備案四關,按規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包括墜落試驗),加強日常的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加強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及人員安全教育,保證設備設施運行安全。租賃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定期對在用升降機及其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 3.加強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的審核與檢查。施工、監理單位應嚴格審核升降機原始技術資料;審核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資格證;審核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監督檢查日常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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