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告狀,這是我們民間對訴訟的一個俗稱。這里給正在打官司、將要打官司、可能打官司的朋友介紹一點打官司的知識,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一、起訴前你應該準備什么? 1、訴狀和證據:沒有證據可能連法院的立案庭這一關都過不了,沒有證據更別談勝算,所以起訴前你必須要先做的就是收集證據材料。什么是證據材料?一切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當然你要分清這些材料在法律上對自己是否有利。如果你無法辨別,可以請律師給你選擇。有了證據之后,你就需要一份起訴狀。訴狀的寫作很有學問,建議請專業律師代書。 2、訴訟費:法院的收費標準,基本上是按照爭議標的額來計算的,爭議的標的越大,訴訟費越高。 3、請律師:是否請律師你可以自行決定。請律師的壞處是花錢,除此之外基本上都是好處了。 4、耐心:打官司需要有耐心。一個民事案件如果是普通程序,審限就是6個月,如果是簡易程序就是3個月。在這個審限過程中,如果又有鑒定、公告、案件中止等情況,那么就要再延長。所以一個官司短則三五個月,長則一兩年。所以你一定要耐得住。 二、案件在法院的流程 有了上面的準備后,你可以到法院去起訴了。 第一步、起訴:起訴就是向法院的立案庭遞交起訴狀、基本證據材料,要求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會對的你材料予以審查,如果認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定的立案條件,那么就會接受你的材料,發給你《受理案件通知書》,你拿這個通知書,去繳納訴訟費,繳費后,案件就是正式受理了。可以進入下一步了。 第二步、舉證:就是在一定期限內,將證據材料提交給法院。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給你發《舉證通知書》,通知書上會給你指定舉證期限。所有的證據材料必須要在這個期限內提交給法院。超過這個期限,法院將不會在接受。等把證據都提交了,就等著開庭吧。 第三步、開庭:法院會給你發《開庭傳票》,傳票上會寫明是哪一天、什么時辰開庭、在哪個法庭。開庭的時候切莫晚到,因為碰到一個脾氣不好的法官,你遲到,他可能都不讓你進法庭。 開庭的時候具體程序:在宣讀開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后,當事人開始參與的程序是:1、原告先陳述事實和理由。2、被告就原告的陳述發表答辯意見。3、原告舉證、被告質證。4、被告舉證、原告質證。5、原告向被告發問。6、被告向原告發問。7、原告發表辯論意見。8、被告發表辯論意見。9、原告最后陳述。10、被告最后陳述。11、法庭調解。基本上開完庭,就是等法院的判決書了。 第四步、判決:法院的判決基本上是三種形式,1、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2、支持原告的部分訴訟請求;3、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拿到判決書后,你有十五天的時間決定是不是上訴到上級法院。 第五步、執行:如果法院判決你勝訴了,對方又不愿主動履行判決書上所確定的義務。那么你就可以拿著判決書,向法院遞交強制執行申請書,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對方主動履行了,判決書上義務,那么案件就此結束了。 以上就是一場官司的基本流程,案件就是按照上述的步驟一步一步的展開。 三、官司能打贏嗎? 你急切的想知道,這官司能不能打贏嗎?我不能明確的告訴你,你是不是一定能夠打贏,但是我可以告訴你影響一場官司輸贏的各種因素。 第一、證據。對你有利的證據越多,你勝訴的可能性越大。沒有證據一切都是免談。 第二、開庭。證據是基礎,開庭時對證據的應用也無可忽視。手握眾多證據,卻打輸官司的人不在少數,其原因就是不知道該如何運用對自己有利的證據,規避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正因如此,律師才顯得那么重要。 第三、法官。很多人認為法官決定了一切。不可否認,法官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案件,但是法官也是在證據范圍之內影響。 除了上述三個因素,也有其他因素決定官司的輸贏。但是,上述因素的影響是最大的。 四、法官不是什么都能左右的。 法官受人請托,在我國極為平常,但是我們必須要看到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官雖然有自由決定的空間,但是在原則性問題上,一般的法官絕對不會違法判案。舉個例子說:一個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案件,法律規定的刑期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么法官的權利就是在三年與十年之間選擇。也就說,就算法官接受了別人的請托,他也不會判決被告人三年以下,或者是十年以上。 所以法官并不能決定一切,在打官司過程中,你的證據越充分,法官的自由裁量的空間就越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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