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六論郡縣制
徐敏豪
2015年9月8日
提出不同意見,建議作出調整。對事不對人,既不因人廢言,也不因言廢人。忠言逆耳、良藥苦口,赤子童心、劍膽琴心,諫不謀身、蒼天可鑒,不到之處、萬望海涵。
1.論形質。郡縣制是我國由春秋戰國到秦代逐漸形成的地方行政制度。春秋時,秦晉楚等國初在邊地設縣,后漸在內陸推行。春秋末后,各國開始在邊地設郡,較縣面積大、地位低。戰國時漸成縣統于郡兩級制。秦統一后,將地方行政機構分郡縣兩級。郡、縣長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一部分。郡縣兩級行政制一直為后世所沿用。
2.論分合。郡為中央政府轄下地方行政機構,長官為郡守,掌全郡政務;郡尉輔佐郡守;監御史掌監察工作。分全國為三十六郡,后增加到四十余郡。郡下設縣,邊地少數民族設道。縣有大縣小縣之分,萬戶以上的大縣設縣令,不滿萬戶的小縣設縣長。縣令、縣長下設縣尉、縣丞。縣尉掌管全縣的軍事和治安,縣丞為縣令和縣長的助手,掌全縣司法。
3.論始終。春秋時期,隨卿祿世襲制被官僚制取代,地方組織也漸由采邑制轉為郡縣制。秦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秦統一天下后,曾爭論應否置郡。王綰主張楚燕齊等地遠離秦應分封,授各地貴族世襲諸侯名分,唯李斯認為分封制是周朝諸侯混戰根源,大膽反駁,已證明此制為周朝政治災難。李斯的主張符合專制皇權與統一要求,得到秦始皇采納。
4.論封開。商鞅變法時,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后在全國范圍廢除分封制,以郡縣制為中央控制地方制度,郡縣制遍行于全國。漢景帝時郡守改名太守;縣守為令長。郡縣制確立后,中央通過考課、監察加強地方政權控制,為后來兩千多年地方行政封建體制奠基。郡縣制從中央到地方,統治機構最高權力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確保封建地主專制統治。
5.論尖底。郡縣制金字塔般統治機構的建立,標志著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進一步強化。漢初分封諸侯王而形成郡國并存局面,后漸除與中央抗衡地方割據勢力,使大一統整體更為鞏固。郡守、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襲。郡縣制使君主有效加強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安定與經濟發展。郡縣制廢除奴隸主舊貴族時代世襲特權,廢除了分封制。
6.論破立。郡縣制消除地方割據勢力對封建中央集權威脅,既是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重要組成,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重要標志,有力維護了國家統一,歷史進步作用功不可沒。但正如李耳信徒、啟蒙馬恩的黑格爾所說,中國兩千多年封建統治原地打轉自取辱敗。延安毛黃窯洞對,已找到破解朝代周期律、人民民主新鑰匙,破除封建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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