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利率24%受保護
□記者胡斌實習生劉強通訊員趙市偉徐艷 自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正式施行,這也意味著1991年版本的司法解釋正式被廢止。那么,新的司法解釋與以往有些什么不同?老百姓在進行民間借貸的時候又該注意什么?許昌市魏都區法院的法官通過具體案例給我們進行解析。 擔保人:法律責任多,簽名需慎重 案件回放 2014年7月5日,盧某因資金困難向胡某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1個月,利息為月息2分,并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擔保人的位置,張某簽了字。借款到期后,胡某多次向盧某催要借款,但盧某一直推諉不還。胡某轉而要求張某承擔擔保責任,并訴至許昌市魏都區法院。 經審理,該院認為,被告張某為盧某向原告的借款提供擔保,未約定擔保方式,應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擔保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張某返還10萬元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該院金融庭庭長曹曉輝表示。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后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那么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便是如此。” 曹曉輝說,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起迄期 間為保證期間。如果保證人和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在審判實踐中,有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資等刑事案件交錯。根據新《規定》,在審理非法集資案件過程中,只要當事人要起訴擔保人,法院應予受理。 但是,根據新《規定》第21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年利率:“四倍”已成歷史,請記住24%、36% 案件回放 2014年10月30日,許昌某有限公司向家住許昌市魏都區的王某借款200萬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借款利率為月4.5%。由于預先扣除了利息,王某實際向該公司支付借款193.4萬元。 借款到期后,王某反復催要,該公司一直未償還。王某起訴至許昌市魏都區法院,要求該公司與擔保人償還借款20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4.5分計算)。 2015年6月,該院經審理認為,在借款到期后,許昌某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向原告償還借款本息,原告有權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在 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中,原、被告明確約定借款利息為月息4.5分,該約定超過國家有關規定,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為宜。對于超過部分的本金及利息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對比1991年版本,新《規定》變化最大的地方即廢止了以往‘四倍利率’的說法,對借貸利率劃定了‘兩線’,即年利率24%的司法保護線和年利率36%的高利貸紅線。”該院民一庭庭長沈永祥說。新《規定》明確,法律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是自然債務區。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 這個區間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護。但如果約定利率以后,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認可;如果償還以后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值得關注的是,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即超過36%以上的利息是無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被迫付了,也可到法院起訴要求返還,法院將予支持。”沈永祥說。 本案中,原、被告約定的利息為月息4.5分,年利率為54%。由于當時新《規定》尚未實施,故對被告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沒有判決原告歸還。如果此案是在新《規定》實施之后,那么,被告就有權要求原告返還已經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 違約金:總計不能超過年利率24% 案件回放 曹某、劉某、丁某都是許昌市魏都區人。因急需資金周轉,2013年3月25日,劉某向曹某借款33.7萬元,期限為1個月。為保險起見,雙方簽訂了借款協議。作為擔保人,丁某在協議上簽了字,并出具擔保書一份,曹某以現金形式將該筆借款交付給劉某。 根據協議約定,這筆借款的利息為月息5%,一旦劉某違約,曹某還要加收2%的違約金。然而,劉某并未及時歸還借款及利息。在多次催要無果的情況下,曹某訴至許昌市魏都區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歸還借款本金33.7萬元,以及利息和違約金暫計6萬元。 經審理,該院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歸還借款本金33.7萬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在2013年3月25日簽訂的借款協議中,雙方關于借款月息5%的約定和加收2%違約金的約定明顯超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超出部分不予保護,遂依法作出判決。 法官說法 為規避“高利貸”,在民間借貸中,存在著借貸雙方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或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或沒有約定借貸利息也沒有約定逾期利息而只約定違約金的情 況。 “新《規定》實施前,對借款合同既約定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同時請求支付利息和違約金的,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一并予以支持,但二者之和不能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該院民二庭審判員肖莞千表示。 對此,新《規定》予以了明確。新《規定》第30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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