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發布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基本法”明確提出,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拓寬互聯網金融機構的融資渠道。國內P2P企業已經將更多注意力集中到新三板以及區域性股權交易交易市場上,并且成為互聯網企業的優先登陸資本市場路徑。 然而,9月9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發布《關于掛牌條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一)》(以下簡稱《解答》),對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環保、持續經營能力、財務規范性、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等問題進行明確。其中對于申請掛牌公司的子公司、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等問題的解答,或觸及借殼和互聯網金融企業掛牌。 《解答》對申請掛牌公司的子公司提出滿足條件、信披以及核查具體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是指申請掛牌主體全資、控股或通過其他方式納入合并報表的公司。如子公司的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應合法、合規,并在業務資質、合法規范經營方面須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的相應規定。 并要求主辦券商按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試行)》的規定,對申請掛牌公司子公司逐一核查。對業務收入占申請掛牌公司10%以上的子公司,應按照相關規定披露其業務情況。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產品與投資研究中心主任宋國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原有規則對直接申請掛牌公司的條件進行了界定,但現在出現的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全資子公司的情況較多,因此再一次明確把全資、控股或納入合并報表的公司視同為掛牌公司同等掛牌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解答》明確,申請掛牌公司的子公司的業務為小貸、擔保、融資性租賃、城商行、投資機構等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不但要符合新三板掛牌條件,還應符合國家、地方及其行業監管部門頒布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參股公司的業務屬于前述金融或類金融業務的,也須參照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該條解釋進一步明確金融和類金融子公司同樣需要行業監管部門前置監管條件,這也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宋國良稱。 此外,對于申請掛牌公司在報告期內存在實際控制人變更或主要業務轉型的,《解答》要求在符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以及本《解答》的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申請掛牌。 值得注意的是,投資者不應盲目夸大掛牌的作用,更要提防一些P2P企業直接以“掛牌上市”的說法蓄意誤導。投資P2P,更多的還是要從平臺經營和業務規范的角度判斷平臺是否可靠,而不是僅僅關注股權結構及掛牌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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