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國軍隊建制 一、秦國兵役制度 郡縣征兵制,農民是主要的征集對象。郡守和縣令有權征集本郡、縣適齡男子入伍,并可率領他們出征。男子16或17歲“傅籍”(或稱“傅”),即進行登記,然后,根據國家需要隨時應征入伍,直到60歲才能免征。征兵不足以募兵補充,也征發刑徒為兵。招募之兵,經過嚴格的考選,多充軍隊的骨干和國君的衛隊。凡中選者,都要進行長期的專門訓練,并享受比較優厚的待遇。 二、秦國軍隊組成 秦國軍隊可分為京師兵、地方兵和邊兵三部分。 京師兵主要由郎官、衛士和守衛京師的屯兵組成。郎官和衛士負責宮廷內外的警衛,郎官由郎中令統領,即皇帝警衛和機要秘書;衛士由衛尉統領,掌管皇宮的警衛部隊,;屯兵由中尉統領,負責守衛京城。 地方兵置于郡、縣,一般由郡、縣尉(亦稱都尉)協助郡守或縣令統率,平時維持地方治安,戰時聽中央調遣。征調地方兵,需以皇帝“虎符”為憑。 邊兵主要負責邊郡戍守,由邊郡郡守統領,下轄都尉和部都尉。 三、秦國軍隊兵種 軍隊有材官(步兵)、騎士(騎兵)、樓船(水兵)、輕車(車兵)四個基本兵種。大抵平原諸郡多編練騎士、輕車,山地諸郡多編練材官,沿江、海諸郡多編練樓船。 車兵主要用于平原地區的作戰,進攻時用以沖陷敵陣,打亂敵軍的戰斗隊形;防御時用戰車布為陣壘,阻止或遲滯敵軍的沖擊;行軍時置于前鋒和兩翼,有利于保障部隊的安全。戰車皆為木制、單轅,駕四馬——兩摻兩服。車上有甲士三人,御手居中,車左居左,車右居右,一律著金屬鎧甲。 步兵是秦代軍隊構成中的主體。步兵靈活性大,能適應各種地形、天候和戰斗形式,尤其利于在險阻復雜環境下行動,因而其區分和裝備都較其他兵種復雜,使用也較其他兵種廣泛。步兵往往承擔主要的作戰任務,并最終解決戰斗,在值勤、警戒、巡邏等各種勤務中,也往往以步兵為主。其主要區分有重裝步兵和輕裝步兵兩種: 重裝步兵多數身穿金屬鎧甲,手持戈、矛、鉞、鈹等長柄兵器,擔負著同敵軍重兵集團格斗的任務。輕裝步兵一般不穿鎧甲,持弓、弩等遠射武器,配合重裝步兵殺傷格斗距離之外的敵軍。步兵中百將以上的各級軍官,其主要職責是指揮部隊作戰,安全和自衛甚為重要,所以只穿甲帶劍,不持長柄兵器。屯長以下的小吏,既指揮戰士作戰,又親自率領戰士沖鋒格斗,所以既佩劍又持長柄兵器,并和其所率的戰士一樣,有的穿甲,有的不穿甲。 騎兵既有獨立的編隊,也有與其他兵種的混合編隊,是構成秦代軍隊的重要兵種之一,在車、步、騎協同作戰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平原曠野和一般丘陵山地中作戰,騎兵更是一支強大的機動力量。主要是發揮其快速機動、突然猛烈、遠距離射殺敵步兵集團的優勢。
四、秦軍編制 戰爭的發動與中止、高級武官的任命與撤換、兵員的征集與調動,都出皇帝掌握。遇有戰事,皇帝直接指派將軍或尉持節領兵出征。秦時,延續戰國時的制度,規定:凡50人以上的軍隊調動,必須經皇帝直接下令,其余任何人無此權力。同時還必須嚴格執行璽、符、節制度。璽,即皇帝的御印,只有蓋有皇帝御璽的軍令才有效,否則不得執行;符,即虎符,發兵信物,由銅鑄成,背刻銘文,一分兩半,一半留在皇帝手里,由專人保管,一半發給地方官吏或統兵將領。調動軍隊時,必須由皇帝遣使持符驗合,完全無誤方可領命;節,即皇帝頒給的發兵信物,用作通行證。遠程的軍隊調動,須持節方能一路暢通無阻。璽、符、節三者缺一不可,否則不能生效,以保證軍隊完全服從皇帝一人之命。
平時編制 軍隊組織往往和居民組織相結合。郡、縣居民多是五家為伍,十家為什,即“伍什之制”。伍什之上,秦有里、鄉,軍隊的組織與之相應。 步兵的編制分為六級,即:五人為伍,設伍長一人;二伍為什,設什長一人;五什為屯,設屯長一人;二屯為百,設百將一人;五百人,設五百主一人;一千人,設二五百主一人。其中,“二五百主”也稱“千人”,已屬中級軍官。 騎兵的編制,四騎一組,三組一列,九列一百零八騎為一隊,并能屬戰車六乘。 車兵的編制,當沒有步兵配屬時,每八乘為一偏(即一行),二偏十六乘為一組,四組六十四乘為一隊。當有步兵配屬時,則以兵車一乘、甲士三人,步卒八人為一個基層單位,六乘為一組,十八乘加指揮車一乘為一隊。 水兵的編制,一只船載二十五人,兩船相并稱舫,每舫相當于步兵的一個屯,即五十人。 戰時編制 部曲制。首先根據作戰對象等各方面情況,確定總兵力,任命三軍統帥(即大將、上將軍,也泛稱為將);在統帥之下,根據作戰的需要和總兵力的多少,分設若干個將軍(四副將、裨將軍,也泛稱為將軍);每個將軍統率苦干個部,部的長官稱校尉,即一部一校;每個部下設若干個曲,曲的長官稱軍候,即一曲一候;曲以下即平時對軍隊的編制,如步兵的千人(設二五百主),五百人(設五百主)、百人〔設百將)、五十人(設屯長)、十人(設什長)、五人(設伍長),以及數量不多的車兵和騎兵。 自五百主以上,各級指揮官都設有自己的親兵衛隊,大約占其所率總兵力的十分之一,如五百主的衛隊為五十人,二五百主的衛隊為一百人,校尉的衛隊為一千人,大將的衛隊為四千人,等等。凡將軍以上皆設有作戰指揮機構,稱為幕府。幕府中設有各種指揮機關和參謀人員,達數十人之多。作戰行動結束后,曲以上指揮機構即行撤銷,將軍交出兵權,部隊恢復平時建制,士兵分別歸建或復員。 五、秦國軍官職務名稱 秦國軍官主要職務名稱為:國尉、上將軍、將軍、陴將軍、都尉、郎中、軍侯等。國尉是負責全國軍事行政的官吏。 戰時臨時任命將軍統兵,從上至下依次是上將軍(三軍統帥);前、后、左、右、裨將軍;校尉;軍候;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將;屯長;什長;伍長;卒;校、徒、操。 六、秦國軍需供給 軍隊的武器、鎧甲、糧食、馬匹,均由國家統一提供。國家設有專門的武庫。 秦朝在京城設有太倉,在滎陽建有敖倉,貯備了大批糧食,戰時有專官負責補給。 秦朝制訂了《廄苑律》等,對馬匹的放牧、調教、管理均有規定。 七、秦國軍訓制度 秦朝的軍訓制度較為嚴格。秦律規定,射手發弩不中,御手不會駕車,騎士和馬匹課試最劣者均要受罰,有關督訓官吏及負責選募者也要受罰。 八、秦國勵軍功制度 1背景 秦國獎勵軍功的制度是二十級軍功爵位制。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秦國在政治,經濟,體制,軍事方面,都進行了改革,使秦國民富兵強,國力大增。商鞅創立秦爵,后來發展完善成二十級軍功爵位制,目的在于提高秦軍戰斗力。 2主要內容 一、“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斗者各以輕重被刑”; 二、“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 三、“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四、“有軍功者顯榮,無軍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注釋:第一條獎勵軍功,凡行伍中人,不論出身門第,一律按照其所立軍功的大小接受賞賜。禁止私斗,違反規定者將受到十分嚴厲的處罰。 第二條對腐朽的宗室貴族給予了致命打擊。宗室貴族原來僅憑血緣關系,就可以坐享榮華富貴,此后如不立有軍功,就被開除屬籍,失去貴族特權。宗室未立軍功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不得擁有爵位。
第三條建立明確的軍功爵等級制度,并根據軍功爵的等級享受不同的政治、經濟待遇。 第四條規定只有在戰爭中立有軍功的人才能得到顯貴的榮華,沒有軍功的人,不管多么富有,也得不到盛德美名。 3授予標準 1、爵位:秦國的士兵只要斬獲敵人首級一個,將首級帶回軍營,就可以獲得一級爵位“公士”、田一頃、宅一處和仆人一個。斬殺的首級越多,獲得的爵位就越高。沒有爵位的士伍、一級的公士、二級的上造,可以占有奴隸,比較富有,也可以是貧民。 獲取爵位的條件:己方斬殺敵人的數目超過己方的死亡人數。一人戰死,須殺敵一人,二人戰死,須殺敵二人。如果己方戰士的傷亡甚于敵方,非但不能論功行賞,反而要以律論罪。如果己方戰士的傷亡人數與敵人的死亡相等,則功罪相當,不賞不罰。 2、社會身份:官奴隸立有軍功,也可以得到爵位。因軍功獲得軍爵的人,可以用軍爵贖買父母或妻子的官奴隸身份,使之成為庶人。如果一個士兵在戰場上斬獲兩個敵人首級,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釋放。如果他的妻子是奴隸,也可以轉為平民。殺敵五個可擁有五個仆人。 在守城時,城里的居民交出自己的糧食、布帛、金錢,解圍以后,加倍償還。同時根據其交出的物資和金錢的多少,賜予爵位。如愿將所受賞賜祿贖出親戚、友人中的罪人,也根據法令允許這樣做。 3、官級:打一次勝仗,小官升一級,大官升三級。 注釋:1按秦漢二十級軍功爵制,一級為公士,一級已下至小夫還有三級。小夫即一級公士以下三級爵位中最低一級的爵位名稱。 “校、徒、操”是這三級爵位的職務稱號,校、徒、 操是軍隊中服雜役的人。二級以上的上造、簪裊、不更都是爵名,而“命曰卒”的“卒”則是他們的職務稱號。 2五大夫級別以上可以享受食邑。凡是得到五大夫爵位的人,都可以享受稅邑三百戶的特權,若軍功杰出者,最多可以享受六百戶食邑。 3有軍功爵位的人有權力要求無爵位的庶民給他當庶子,一級乞一人,二級乞二人,以下以此類推。在沒有戰事時,庶子每月給主人服六天勞役,有戰事時,庶子要隨主人從軍打仗。低爵人犯罪要給高爵人當仆隸。 4待遇 1、伙食。在軍中,爵位高低不同,每頓吃的飯菜甚至都不一樣。三級爵[簪裊]有精米一斗、醬半升,菜羹一盤。兩級爵位“上造”只能吃粗米。 2、爵位傳承。軍功爵是可以傳子的。如果父親戰死疆場,他的功勞可以記在兒子頭上。一人獲得軍功,全家都可以受益。 3、俸祿。當爵位到到五大夫可衣食300戶的租稅。如果軍功杰出,衣食600戶的。可以養士“自己的家臣與武士”。 秦國以年為單位發放俸祿,叫歲俸。即一年發放一次。 俸祿以實物的形式向各級官吏發放俸祿。主要是粟米,記量單位是‘石’。秦1石=30.75公斤。可兌換布匹。 有時,國君會發給一些官吏,以錢幣,黃金,但數量少。不屬于正常俸祿。 5秦國軍功分類 秦國軍功分為為將軍之功、軍尉之功和士兵之功。根本區別在于士兵為斬首之功(即首功),將尉為戰勝之功。軍功爵制規定爵高者賞重,爵低者賞輕,士兵的獎賞低于軍官。基本是五大夫以上賞重,五大夫以下賞輕。舉凡”稅邑“、”賜稅“、”賜邑“、”受客“等重賞,都只有在獲得五大夫以上的爵位以后才能享有。 士兵軍功中陷隊之士(敢死隊)優待軍功,十八人斬首五級,即人各賜爵一級,若戰死,則允許家人承襲爵位。 大小將官的軍功,則不以斬首記,而以勝敗記。若將尉也以斬首記功,一則容易冒功,,則容易使將官忙于斬首而忽視號令職能。這種勝敗之功,又從職位高低分為兩等:什長(統十卒似班長)以上,千夫長以下(統稱軍尉)皆以每戰總體殺敵人數是否超過定數記功;千夫長之上的將軍則以攻占城池,殺敵人數,最終勝負等三方綜合論功,尤以最終勝負為根本。 商君書提到了兩種定數:百夫之旅,每戰斬首三十三級以上者,百夫長等同士兵之斬首一級,將軍統兵野戰,每戰斬首八千以上,并最終獲勝者,該將軍等同士兵之斬首一級。 除此之外,軍隊攻城圍邑能斬敵首八千,野戰能斬敵首二千,即為全功。獲全功的部隊“吏自操及校以上至大將盡賞”。 在三大類中,士兵之功與軍尉之功皆由上將軍府會同考功署會定封賞等次,后報秦王與王書形式下達。士卒殺敵斬首后將其拴在腰間,在戰場上也有因斬敵首合而互相爭奪械斗的情況發生。 6懲處 主要是貶爵,奪祿,降職。對于表現不好的,還有失職行為的官吏,國家降低其爵位;消減部分或所有俸祿;降低職務。 秦國刑法嚴苛,實行輕罪重罰。 【具體處罰】 鞭打,最輕的處罰。數量不一。 肉刑,傷害人的肢體。使人殘廢。 刖刑,把罪犯的腳砍下來。 嚜刑,在罪犯臉上刻字。 鼻刑,把罪犯的鼻子割下來。 宮刑,把罪犯去勢,當太監 【死刑--種類很多】 賜死,是懲處高級軍官時常使用。 生埋,也叫坑之.把人活埋,秦軍對戰俘常使用。 車裂,把人四肢分別綁在幾輛車上。撕裂。 棄市,在鬧市斬首,還要陳尸數日,不準罪犯家屬收尸。 腰斬,把罪犯攔腰砍成兩半。短時間人死不了。 株連,士兵幾人一組。一人犯法,一起懲處。軍人犯罪。家屬連同處罰。 處理刑法的官員是廷尉。管監察的官員是御史。軍隊外出打仗。御史隨行,進行監視。 九、秦軍服飾裝扮 士兵俑不戴冠,而軍吏俑頭戴長冠和鶡冠。下級軍吏頭戴單板長冠,中級軍吏頭戴雙板長冠,高級軍吏則戴鶡冠。 后腦梳扁髻和發髻偏左的俑是屬無爵位的小夫,發髻偏右的俑是一級爵公士;戴幘的俑,是二級爵上造,御手俑屬三級爵簪裊,車右俑為四級爵不更;車左俑(包括步兵隊中戴長冠的俑)為五級爵大夫,戴長冠;軍侯俑為六級爵官大夫,戴雙板長冠;司馬俑為七級爵公大夫,戴鶡冠,乘裝飾華麗、有園形華蓋、配備有鐘、鼓的指揮車。 秦始皇兵馬俑實例: 秦軍是‘科頭’,即不帶起防護作用的頭盔作戰。步兵兵馬俑戴著麻布做的尖頂圓帽,和軍官俑戴著的板冠明顯起不到防護作用,只能是爵位級別的標志。 弩兵,軍隊前三排,身穿布衣,頭發統一梳成一個上翹的椎髻。無鎧甲。他們是很可能擁有一級軍功爵位“公士”的軍人。 普通士兵,身穿鎧甲、梳著發辮的步兵。身穿鎧甲,戴著麻布做的尖頂圓帽的步兵是擁有二級軍功爵位“上造”的軍人。 馭手,秦軍一輛戰車左右兩人使弓箭,戈,戰斗。中間的駕駛員,是車長叫馭手。主管一輛戰車。馭手的爵位至少在三級以上,從兵馬俑的馭手俑板冠來看是最基層的軍官。 軍官俑,戴板冠,但板冠的中間有一條棱,可能是軍侯一類的基層軍官,負責縱隊所屬的一個分隊。 將軍俑,雙手按劍、板冠樣式復雜。身穿兩重戰袍,外罩鎧甲。前胸和后背都有花結。可見板冠、花結是劃分級別的標志。 統一后秦代軍隊的武器裝備,最主要的變化是由原來的以銅兵器為主的時代,加速向以鐵兵器為主的時代的過渡。諸侯各國從較多地使用鐵戟、鐵矛、鐵刀、鐵劍、鐵杖、鐵甲、鐵匕首等新式武器裝備,開始逐漸取代青銅武器。秦國軍隊兵器主要有劍、戟、刀、矛、匕首等青銅兵器,且強弓利弩大量使用。 “府庫”(即武庫)是掌管武器制造的,有人專門負責檢查武器的質量和上報的數量。 分類: 1、裝備有大量先進的遠射武器。不論步兵、騎兵或車兵,都裝備有大量的弓、弩、箭。每個步兵都“背負矢箙(fu箭袋),手持弓努”;二號俑坑還專門有一個弩兵隊列。騎兵的武器不是刀、劍、矛,而是“一手牽馬疆,一手作提弓狀”,“配備的都是弓箭”。戰車上的甲士,既持矛、戈,同時“亦備有弓箭”。弓、弩、箭是秦軍最主要的武器之一,是構成秦軍強大戰斗力的重要因素。弓弩分大小兩種,小者射程為150米,大者可達900米。 2、裝備有大量銅制的近戰武器。秦軍的近戰武器有長柄的戈、矛、戟、鈹,短柄的彎刀和劍,還有某些過了時的鏢、殳、鉞等等。其中戈、矛、戟、劍是當時流行的武器,鈹和彎刀也有出現。 3、鎧甲己經制式化,均用金屬制成,式樣因兵種及職位不同而有所區別。 甲衣由前甲(護胸腹)、后甲(護背腰)、披膊(肩甲)、盆領(護頸項)、臂甲(護臂)和手甲(護手)等部分組成,并因兵種、身份、戰斗需要的不同而各有不同。 步兵的前胸、后背和肩部易受傷害,其甲衣多由前甲、后甲和披膊等三部分合成。騎兵必須便于騎射,其甲衣比較短小,長僅及腹,沒有披膊。 車御的臂、手、頸易受攻擊,其甲衣有前甲、后甲、臂甲、手甲甚至盆領。 將、佐的甲衣是革、札結合的花甲,其胸、背、肩部分為皮革;腹及后腰的中心部分是金屬小札葉;前甲呈倒三角形,長垂膝間;后甲平直齊腰。 戰馬也有盔甲。 十一、有關秦國軍人為官的規定 “利祿官爵,摶出于兵”,“富貴之門,必出于兵”即沒有軍功爵的人不能當官,有爵才有官。同時,秦有以有軍功的軍人補充吏員之制度。五大夫可轉為縣尉,四級以下則不可。 秦國的爵位比官位的價值更高。例如,擁有大夫爵位的人想要當官,可以任縣尉,還要賜六名奴隸,外加五千六百錢,或爵為大夫為國治事,則進爵一級,而升為官大夫,這說明秦國早期軍功爵制的爵位價值是非常高的,得了大夫爵位就可以享受這樣優厚的待遇。 十二、秦國軍人的喪葬制度有關規定 按照爵位,一級一樹。小夫的墓上種一棵樹,公士墓上可以種四棵樹,大夫是五級爵位,大夫的墓上就可以種八棵樹。沒有爵位的人死后其墓是不能種樹。
秦國社會等級劃分 天子 =>諸侯 =>卿 =>大夫 =>士 =>農 =>工 =>商 士,是作為封建社會中最基礎的貴族,也是最高級的百姓。以知識分子為代表。 農,代表從事農耕的人。 根據田產的有無,可劃分為地主階級、農民階級、奴隸階級、從事手工業者和商業的人。 一、地主階級 地主階級分為二個階層,即軍功與宗法(貴族)地主。 1.軍功地主又有大、中、小三種類型之分。依商鞅變法、依賜田獎勵軍功,這就將土地的占有與爵位有機地聯合起來。“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士兵可以通過作戰成為土地擁有者。爵位的高低,是階級地位高低的主要標志。秦爵共分二十級,依級別不同而占有不同數量的土地。五大夫可轉為縣尉,四級以下則不可。即五至八級爵為中等地主,八級爵以上為大地主。 2.宗法地主 系原六國貴族轉化而來,最大特點是依靠宗法家族血緣關系,即所謂“鄉黨”、“鄉曲”、“閭里”,對農民實行家長式統冶。因其資產與爵位無關,所以無法根據爵位大小來推斷土地多寡,只能以資產衡量大小。很快在新地區形成“豪門”、“豪強”。 二、農民階級 農民階級分為自耕農和依附農民 1.自耕農為主要成分,多稱為“士伍”,多數沒有爵位,但有獨立戶籍,即“百姓”,有生產資料及家庭私有財產。自耕農是封建國家各種賦稅、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因而受封建國家的直接剝削,而非受個別地主剝削,這是與依附農民的主要區別。 2.依附農民:來源有二,(1)前秦國原有依附農民即“庶子”、“弟子”;(2)六國依附農民,通過血緣為紐帶而與地主聯系起來。其與地主階級的人身依附程度依封建生產關系的發展而不同,“傭耕”即“雇農”,“或耕豪民之團,見稅什五”,即為佃農,亦稱“閭左”。 三、官私奴隸 官奴隸:戰國時,各國都有大量因犯罪而受刑(如去須鬢的耐刑,去發的髡刑以及鯨、劓、刖、宮等肉刑)并被罰為公家服役的刑徒如秦國的刑徒有隸臣、隸妾、鬼薪、白粲、城旦、舂等名目。 私奴隸:自戰國始,貧民或其他破產者出賣妻子、兒女為奴的現象大量出現。有時他們采取贅的方式,即以妻兒作為債務抵押,過期不能償債就被債主沒為奴隸。 秦代奴隸叫做“隸臣妾”。男為隸臣,女為隸妾。 官奴隸的主要來源: 1、因本人犯罪,籍沒為奴隸。 2、因親屬犯罪,籍沒為奴隸。 3、籍沒私家奴隸為官奴隸。 4、官奴隸所生子女仍為官奴隸。 5、戰俘及戰場上的逃兵,皆沒為官奴隸。 私奴隸的來源:抵債的債務奴隸和主動購買的奴隸。 奴隸身份的轉換: 1贖身。指有關的人或公家把奴隸贖為庶人。但六國之奴隸是不能轉為庶人的。 2立功。為奴隸主或國家立功,也是免除奴隸身分的一個途徑。 3奴隸身分的免除還有一些比較特殊的情況。例如戰國晚期秦國取得新領土后,有時把奴隸免為庶人遷居到那里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