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上面藍字“李迎春律師”可立即關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以院長信箱方式公開做出的答復,供實務中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對“關于解決在裁判文書上隱藏個人信息”問題的答復 201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統一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裁判文書,并對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程序、技術處理等進行了詳盡地規定。司法解釋的出臺,對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 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是案件審判結果的公開,其重要目的是滿足公眾對司法的知情,便于公眾對司法進行監督,同時通過上網公布真實的裁判文書,推動全社會的誠信體系建設,切實履行司法的社會責任。上述價值的實現,均要求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除基于信息保護而作必要的技術處理外,必須做到內容真實。為此,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真實信息,實名公開也是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做法。但是,由于實名公開自然人的姓名,可能會對其生活、學習、就業帶來一定的影響。從平衡公眾知情權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隱私權和其他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之間的利益關系的角度來考慮,在與公共利益關系不是很密切或確有必要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信息予以特別保護的部分案件中,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對部分案件訴訟參與人的姓名進行匿名化處理。這些案件包括以下三大類:1.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的姓名;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的姓名;3.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且不屬于累犯或者慣犯的被告人的姓名。你所反映的案件及情形并不屬于司法解釋的例外情形,南京中院文書上網的做法并無不當。司法解釋施行的時間也只有半年多一點,實踐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不同的認識甚至是利益沖突,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我院會及時研究,及時處理,力求達到公眾知情權、監督權與當事人重要信息的安全之間的最佳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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