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證合一”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2015.10.14中國稅務報 作者:龐鳳喜 符裔
編者按 自今年10月1日起,“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開始在全國推行。“三證合一”將對稅收管理產生哪些影響?先行先試的地區有哪些經驗?基層稅務機關如何做好“三證合一”后的稅收管理工作?本期《財稅理論專刊》邀請財稅專家、學者和稅務人員從不同角度進行探討。具體內容見B1、B2、B3版。
●稅收管理重點應從戶籍管理轉向對市場經營主體行為的監管。
●征管模式應由稅務機關單獨監管向各部門間并聯協作監管轉變。
作為我國商事制度的顛覆性變革,“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推出,給習慣以工商登記為稅務登記前置條件、稅務登記是一切涉稅管理起點的稅務機關,帶來了直接的影響或沖擊。它不僅直接影響稅務登記制度的變革,而且對稅務信息化建設、稅源管理、部門協作、信息采集和后續監管等都具有深遠影響和添加效應。具體來說,其主要影響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管理對象由實變虛。“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啟動后,原稅務登記設立和變更前的實地核查環節,改為由納稅服務機構以案頭及工商部門傳遞信息的形式來實現。因此,需要對納稅人創新管理方式,體現為:稅收管理從對納稅人入戶的實體管理轉向對存在于系統中的各項納稅人信息的甄別和分析的管理。相應要求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對納稅人基礎信息的篩選、甄別和去除失真數據,以保證納稅人基礎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依靠數據分析比對開展風險管控。
管理重點由行為的主體轉向主體的行為。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企業的一般性經營范圍不受限制,即同一納稅人可能存在多稅種經營的情形,證照記載事項也不再包括經營范圍,而是僅作為商事主體的備案事項,這就促使稅務機關的稅收管理重點必須從戶籍管理轉向對市場經營主體行為的監管。“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確立,將進一步促進“管戶制”向“管事制”征管模式的轉型,強化稅收管理的自主性,也有助于將應該由納稅人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交還給納稅人,從而減輕基層稅務人員的管戶壓力和履職風險。
管理方式由各自為戰轉向部門配合。實行“三證合一”后,各部門必須實施統一的信息登記規范及企業代碼標識。因此,各職能部門也就不能再“單打獨斗、各自為政”,必須加強溝通和配合,在信息互聯互認的基礎上制定統一的規范標準。相應地,稅收征管模式也將由稅務機關單獨監管向各部門間并聯協作監管的模式轉變,這種并聯協作監管模式不僅能更有效地推進工商、質監和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作,為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控,強化風險管理提供強大的信息支撐,還能更有效地發動全社會力量對稅收資源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監控和管理,進而全面分析并掌控稅基的規模和分布。
隨著“三證合一”制度的全面推行,稅收工作的管理對象、管理重點、管理方式將發生相應的轉變,倒逼稅務機關必須要用改革創新的思維改造傳統的稅收征管方式,加強涉稅數據的資源整合,全面實施稅收風險管理,推動稅收工作更好地適應改革的新變化。
加強納稅人基礎信息管理。一方面,稅務登記崗人員應轉變工作方法,將以往對納稅人面對面的服務轉向對工商管理部門或納稅服務機構提供的信息開展準確性及完整性的對比、分析和核查;另一方面,應建立基礎數據風險管理指標,對日常征管數據質量加以分析監控,對基礎數據存在的問題定期推送到相關部門核實,實時更新納稅人的基本信息。
全面開展稅收風險管理。“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的確立,促進了征管模式由“管戶制”向“管事制”轉變,這就要求稅務機關更加合理地配置稅收征管資源,包括積極利用外部涉稅專業化機構的力量,對市場主體的涉稅行為進行全面的稅收風險管理,建立“統一分析,分類應對”的管理流程,由風險分析監控部門統一開展涉稅行為分析并推送風險任務,再由相關責任部門對涉稅風險行為作出應對,分別實施針對性的納稅服務、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等管理,以進一步防范、控制稅收風險。
實施跨部門聯合監管。稅務機關當前應依托金稅三期工程,盡快建立工商、質監、國稅和地稅的信息傳遞接口,使市場主體在各部門登記的相關涉稅信息能自動推送到稅務系統,實現涉稅信息的同步共享。應整合涉稅信息資源,對涉稅信息進行主題分類建模,以提供全局數據分析應用基礎。同時,盡快建立統一標準、全國聯網的市場主體納稅信用信息庫,爭取在工商部門主導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動態發布納稅信用信息和稅收違法違規信息,并由工商部門根據納稅情況對相關市場主體調整信用等級,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機制,從而更有效地監管市場主體,提高其稅法遵從度。
總的來說,“三證合一”改革的推出,順應了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僅是推動全社會創業創新的新動力,也是促進市場活躍的催化劑,更是新常態下促進稅務機關改變征收管理觀念,積極探索征管新途徑的助推器,稅務機關必須積極加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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