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教你書寫借條、欠條、收條
借條、欠條和收條的區別?
借條:借條是證明借貸合同關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種借貸事實的依據。借條要寫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額(要有大小寫),借款人簽名或蓋章,出具借條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貸還要注明還款方式,利息的計算方法,違約責任等。
![]() ![]() 。 欠條:欠條是當事人雙方在經濟往來中,以某種經濟結算的方式產生的一種債權務關系,比如買賣、損害賠償、勞務等形成的欠款,欠款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一種結算事實依據。欠條一定要寫明債權人姓名,欠款金額(要有大小寫),欠款時間,最后是欠款人簽名或蓋章,出具欠條的日期。 法律規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的當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之日起算。 另外,對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限的欠條,但是欠款人自愿履行償還債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欠條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限,但債權人仍然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欠款人又沒有向法院主張欠條的訴訟時效期限已過,法院應當不予支持的請求,債權人仍然還有勝訴的機會。 ![]() 。 收條:
收條是收到財物的人向交付財物的人出具的收到憑據,表示某人向你交付的財物你已經收到。按照法律規定,交付財物的人應當將收到財物人出具的收條保存20年。
【案情】 原告趙某與臧某有砂石業務往來。至2011年12月24日,臧某尚欠趙某15.5萬元材料款未付,遂立欠條一份。后經多次催要未果,臧某于2012年4月15日又立借條一份換取欠條,并由李某簽字擔保。2012年12月25日,臧某因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趙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被告李某以不知道是“借條”換“欠條”為由請求免責。 【審理】 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凡債務人先后兩次向同一債權人立據負債,第一次沒有保證人或有保證人,第二次增加保證人或增加新保證人的,立據目的或用途又是用于償還或變相償還(確認)第一次立據債務的,那么在新增保證人對保證持有異議的情況下,債權人即需舉證證明該保證人對債務人的第一次立據事實或第二次立據用途是明知或應知的,否則即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因訴爭借條實質系先前材料欠款轉據而來,原告除口頭訴稱被告知道借條形成過程外,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佐證,符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之規定,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欠條,借條,收條的法律效力 張志良持有的“新四軍借條”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acc6170102vxzs.html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借貸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經常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要么打欠條,要么出具借條。人們一般很難分清兩者的區別,也因此會產生一些糾紛,有的甚至走上法庭,尤其是親人、朋友之間往往因此鬧的感情破裂。 陳先生和王先生是生意上的伙伴,兩人合作一直很愉快,而今年4月,王先生拿著一張欠條找到陳先生要求他還錢,否則就起訴他。在2010年10月,一次結算時,當時手頭上錢不夠,陳先生欠了王先生5萬元。由于當時分不清欠條和借條的區別,陳先生便寫了一張借條,當中寫明“陳某借王某5萬元”,后來因為生意做得并不順利,欠的錢也一直沒還上。陳先生找律師一咨詢,才知道當時應該打欠條而不是借條。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浩提醒,“借條和欠條雖然只差一個字,但是卻有很大差別,在出具前最好詢問律師或相關人士,以免吃虧或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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