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時期是完成“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標的收官時期。在減什么政、放什么權、管什么事上,應當確立“減經濟規制之政,放過度集中之權,管健康安全之事”的理念。應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行政組織法、編制法、行政問責法、政府績效評價法等法律。
黨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一年來,各級行政機關貫徹四中全會精神,積極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建立權力和責任清單制度,探索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法治政府建設取得了新的進展。但是,也必須看到,由于行政體制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涉及政府部門核心利益,新舊矛盾疊加,面臨較大阻力,法治建設領域也出現了一些發展上的不平衡。
司法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設發展不平衡。法治政府的建設與司法改革相比,難題多、阻力大。在簡政放權、放管結合、轉變職能、優化服務等方面,國務院雖然強力推動,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方面效果并不明顯。
政策和法律發展不平衡。近一年來中央出臺了很多非常好的政策,深改組密集出臺各類改革舉措,但法律的立改廢釋尚未做到同步;十八屆四中全會所列出的立法任務中,已完成的數量有限。
理念和實踐不平衡。四中全會以來,提出了許多非常好的理念,有些已經形成了制度,但實踐效果并不明顯。如簡政放權,十八大以來,國務院砍掉了近一千項行政審批許可事項,百姓辦事應該更方便、程序更簡潔了,但企業、市場主體感受卻并不十分明顯。
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十三五”期間,加強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設定權力、行使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推行綜合執法,實現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可以說,這也是實現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標的重點任務。
為完成上述任務,法治政府建設應重點實現“四個轉變”。
簡政放權轉變職能科學化。簡政放權的關鍵在于轉變政府職能,而要實現職能轉變必須整合調整政府機構,凡是存在職能交叉重疊的機構應當盡可能整合,如在將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的改革中,最理想的改革是實現這三個機構的整合。依法調控和治理經濟,推行綜合執法仍然是“十三五”期間的重要任務。同時,簡政放權不是一放了之,還必須堅持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為此,在減什么政、放什么權、管什么事上,應當確立“減經濟規制之政,放過度集中之權,管健康安全之事”的理念。
行政權責和組織程序法定化。權責法定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健全行政組織和程序法律制度也是四中全會的明確要求。“十三五”期間,為依法設定權力、行使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應繼續推動行政權責和組織程序的法定化,即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組織法、編制法等,使政府的權力、責任以及程序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實現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
監督問責常態化。現在很多領域出現的問題,實際上與監督問責機制不健全、法治化水平低、未形成常態化監督問責有關。如今年發生的天津危化倉庫爆炸、東方之星客輪傾覆事件,如果有一套常態的問責監督體系,在日常監管、政策執行、法律實施過程中持續發揮作用,那么很多違法行為就能得到及時糾正,很多事故災難和腐敗案件就可以避免。為此,今后法治政府建設必須加快制定行政問責法。
法律實施和執法激勵制度化。法律的實施靠執法和司法,如果沒有對公務人員執法的有效激勵,再好的法律也難以實施好。三中全會、四中全會都提出了要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到政績考核評價體系中,但由于缺乏相應法律,尚未形成有效的執法激勵制度。“十三五”期間,應盡快出臺政府績效評價法等法律,用制度化的方式保證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履行好法律職責。
[責任編輯:李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