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所欠債務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現在其下落不明或暫無履行能力,并且夫妻沒有離婚,此時其配偶又有履行能力,應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財產時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法院完全可以將其作為被執行人的財產直接執行,而不用再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第二種情況是指其配偶控制的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是配偶的個人財產。此時,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也不足以清償夫妻共同生活所附債務時,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夫妻應對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承擔無線連帶責任的規定,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以被執行人配偶的個人財產清償共同債務。
——《人民司法.應用》2009.9 P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