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最新民訴法:管轄規定實務操作要點106條 閱讀提示:民事訴訟的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只有將管轄與主管相結合,才能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民事案件得以落實。本文統籌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民事訴訟的管轄規則予以全面梳理、總結,并凝煉成106條管轄規定實務操作要點,供您辦案備查。本文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 [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出品] 一、一般規定
1.管轄是在法院內部確定具體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管轄規則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2.確定不同級別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為級別管轄;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為地域管轄。
3.確定案件的管轄權,以起訴時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時的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變更以及案件起訴后行政區域 (即法院轄區)的變更等相關因素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影響其管轄權。此為管轄恒定原則。
4.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5.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重審。
6.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履行兩個步驟:第一步確定級別管轄。即明確各級法院各自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這一步驟發生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第二步確定地域管轄,即在第一步確定了某一級別法院行使管轄權的基礎上,在該級別法院之間明確由某一具體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以上兩個步驟須循序進行,不得顛倒。
二、級別管轄
7.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包括: (1)案件的性質; (2)案件的繁簡程度; (3)案件影響的大?。?/p> (4)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
8.中級法院管轄下列三類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9.涉外案件的管轄權并非全部屬于中級法院,只有下列重大涉外案件才由中級法院管轄: (1)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 (2)案情復雜的案件; (3)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10.案件涉外因素包括: (1)當事人; (2)經常居所地; (3)訴訟標的物; (4)法律事實。具備以上任何一個因素,即屬于涉外。
11.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訴訟標的額大或訴訟單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
12.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海事法院屬于中級法院級別)。 (2)專利糾紛案件: ①北京、上海和廣東:由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知識產權法院屬于中級法院級別)。②其他地方: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①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②例外:由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4)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與仲裁有關的案件: ①對于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法院作出裁決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②有約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③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④申請確認涉外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⑤涉及海事海商糾紛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仲裁協議簽訂地、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轄;上述地點沒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轄。 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7)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①一般: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②例外: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13.基層法院管轄下列四類案件: (1)第一審民事案件原則上由基層法院管轄。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與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4)適用小額程序的案件。
1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兩類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15.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是指訴訟標的額大或訴訟單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
三、地域管轄
(一)基本實務要點
16.確定地域管轄的標準包括: (1)訴訟當事人的所在地 (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 (2)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與法院轄區之間的聯系。在當事人的所在地、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處于某一法院轄區內時,案件就由該地區的法院管轄。
17.一般地域管轄以被告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即實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也有例外規定,而是實行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18.特殊地域管轄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19.專屬管轄是法律針對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規定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具有排他性,其排除協議管轄。
20.專屬管轄與專門法院的管轄不同:專門法院的管轄是指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的管轄;專屬管轄屬于地域管轄中的特殊規定,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21.法律規定兩個以上的法院對某類訴訟都有管轄權的,稱為共同管轄。當兩個以上的法院對訴訟都有管轄權時,當事人可以單方選擇其中一個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向兩個以上都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轄權。
(二)一般的地域管轄
22.根據被告公民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則: (1)一般:由被告公民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公民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公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3.公民住所地的確定: (1)公民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2)公民的經常居住地:即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己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4.根據被告法人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則:由被告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能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地。 (2)不能確定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25.根據沒有辦事機構的被告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確定管轄法院的規則: (1)經過注冊登記的,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2)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26.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情形: (1)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到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 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7.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情形: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8.原被告雙方住所地法院都能管轄的情形: (1)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意味著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轄)。 (2)夫妻一方 (即被告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 (即原告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意味著被告住所地法院也能管轄)。 (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專屬管轄
29.國內案件專屬管轄情形: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0.不動產糾紛是指: (1)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31.不動產所在地包括: (1)不動產己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2)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32.海事法院的專屬管轄情形: (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 (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其他有害物質,海上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 (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33.涉外案件專屬管轄情形: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以上訴訟排斥外國法院管轄。
(四)協議管轄
34.協議管轄適用于財產類訴訟案件,具體情形包括: (1)國內與涉外訴訟案件; (2)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案件; (3)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協議管轄規定確定管轄。
35.協議管轄只能采取書面合同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以書面形式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36.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包括: (1)國內訴訟案件協議管轄: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等。 (2)涉外訴訟案件協議管轄: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法院等。
37.根據管轄協議,起訴時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從其約定;不能確定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管轄。
3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據此可推知,當事人既協議管轄,又協議仲裁,仲裁無效,管轄有效。
39.管轄協議可以選擇多個法院,管轄協議約定兩個以上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40.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41.管轄協議作為格式條款出現的,則按格式條款處理,即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2.管轄協議約定由一方當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協議簽訂后當事人住所地變更的: (1)由簽訂管轄協議時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如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則約定優先適用。
43.合同轉讓后的管轄協議效力: (1)合同轉讓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有效; (2)合同轉讓時受讓人不知道有管轄協議,或者轉讓協議另有約定且原合同相對人同意的,合同的管轄協議對合同受讓人不生效力。
(五)應訴管轄
44.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應訴答辯。
45.應訴管轄規則適用于各類案件,無論是國內案件還是涉外案件,以及財產權益糾紛、人身權益糾紛。
46.應訴管轄規則的適用條件: (1)對于原告提起的訴訟,受訴法院原本沒有管轄權; (2)被告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
47.應訴管轄的例外情形: (1)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3)應訴管轄規則的適用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六)合同糾紛的管轄
48.合同糾紛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49.合同履行地法院沒有管轄權的特例: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0.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方式: (1)合同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至于合同是否實際在該地點履行則在所不問。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①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②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③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51.對于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而言,其合同履行地為租賃物使用地,但如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則約定的履行地法院優先管轄。
52.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其履行地的確定: (1)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2)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如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則約定的履行地法院優先管轄。
53.保險合同糾紛的管轄: (1)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也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4.涉及擔保合同糾紛的管轄: (1)隨主合同糾紛確定的法院管轄。 (2)債權人單獨向擔保人 (如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擔保合同糾紛,由擔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3)如根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選擇管轄不一致的,則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
55.債權人代位權糾紛的管轄:由被告 (即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56.債權人撤銷權糾紛的管轄:由被告 (即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七)侵權糾紛的管轄 [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出品] 57.一般侵權糾紛的管轄: (1)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3)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58.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59.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的管轄: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復制品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復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版權、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復制品所在地。
60.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的管轄: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其中,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61.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62.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管轄: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八)運輸糾紛的管轄
63.運輸合同糾紛的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4.運輸侵權糾紛的管轄: (1)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 (即事故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65.排除被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1)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6.鐵路運輸法院的管轄: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具體包括: (1)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 (2)鐵路貨物運輸合同和鐵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 (3)國際鐵路聯運合同和鐵路運輸企業作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合同糾紛; (4)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 (5)鐵路運輸企業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面發生的委外勞務、承包等合同糾紛; (6)與鐵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有關的合同糾紛; (7)鐵路設備、設施的采購、安裝、加工承攬、維護、服務等合同糾紛; (8)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9)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造成鐵路線路、機車車輛、安全保障設施及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糾紛; (10)因鐵路建設及鐵路運輸引起的環境污染侵權糾紛; (11)對鐵路運輸企業財產權屬發生爭議的糾紛。
(九)公司訴訟的管轄
67.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
(十)特殊案件的管轄
68.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69.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70.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71.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72.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訴的人民法院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十一)涉外離婚糾紛的管轄特別規定
7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糾紛管轄: (1)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2)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7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7.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二)涉外民事訴訟管轄
78.因合同爭議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引發的涉外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凡是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法院都有管轄權。其中,存在一定實際聯系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 (2)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 (3)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 (4)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
79.上述涉外糾紛的管轄法院: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0.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情形: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8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決后,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雙方共同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已經被人民法院承認,當事人就同一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出品] 四、裁定管轄
(一)基本實務要點
82.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裁定管轄是對法定管轄的補充和變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管轄權的轉移,都是通過裁定的方式來確定管轄法院的,都屬于裁定管轄的范疇。
83.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制度。移送管轄是為法院受理案件出現錯誤時提供的一種糾錯辦法。
84.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關于指定管轄,應當重點把握指定管轄所發生的情況以及應由哪個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85.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將某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級人民法院轉交給上級人民法院,從而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取得管轄權。
86.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的區別: (1)移送管轄移送的只是案件,而管轄權并沒有轉移;管轄權轉移是將案件及其管轄權同時轉移。 (2)移送管轄是為了糾正移送法院受理案件的錯誤,是對地域管轄的補充;管轄權轉移是在具有隸屬關系的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管轄權的協調,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個別調整。 (3)移送管轄表現為移送法院作出移送裁定的單方行為;管轄權轉移包括因上級法院的單方決定而轉移和因下級法院報請與上級法院同意雙方行為而轉移。
(二)移送管轄
87.移送管轄須符合以下條件: (1)移送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移送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先立案受理該案件; (3)受移送法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88.必須移送的情形: (1)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后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在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應當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89.不得移送的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3)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 (4)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三)指定管轄
90.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的案件無管轄權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
9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9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應當由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9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1)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2)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3)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 (4)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
94.指定管轄的程序要點: (1)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作出裁定。 (2)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下級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3)指定管轄裁定作出前,下級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定指定管轄的同時,一并撤銷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
(四)管轄權轉移
95.管轄權轉移的兩種情形: (1)自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的轉移。包括兩種:一是報請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即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二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案件,即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認為自己審理更合適時,上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提審。 (2)自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的轉移。即上級人民法院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96.自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轉移,須滿足下列條件: (1)被移送的案件只限于第一審案件; (2)案件確有必要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3)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應當在開庭前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5)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后,應當裁定將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97.自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轉移案件類型: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1)破產程序中有關債務人的訴訟案件; (2)當事人人數眾多且不方便訴訟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其他類型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后,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交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五、管轄權異議
98.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99.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為本案當事人,通常為被告。管轄法院是原告自己選擇的,應當推定其認可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因此,原告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必要共同訴訟的原告自己申請參加訴訟,說明其已經承認原告的訴訟行為,那么他應受約束不能再對原告選擇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不申請參加訴訟而另行起訴,若其申請參加訴訟,則表明其承認和接受了法院的管轄,若其對受訴法院管轄有異議,則完全可以不參加訴訟而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因此,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在訴訟中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其訴訟地位決定其只能依賴原、被告一方,因此,其亦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100.管轄權異議的客體:當事人對法定管轄 (即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對于裁定管轄能否成為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尚有爭議,未形成主流共識。另外,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10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限及其后果: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其時限即為15日。 (2)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標準,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請求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查并作出裁定。 (3)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4)當事人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5)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102.法院對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1)受訴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受訴法院審查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必要時可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 (2)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中,法院認為異議成立且有管轄權的法院為兩個或以上的,法院可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為合適的法院。
103.被告以受訴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受訴法院應當一并作出裁定。
104.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準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并在裁定書中一并寫明。
105.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106.由于對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以上訴,該裁定并非作出即生效,在裁定未生效之前,受訴法院不應當對案件進入實體審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