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信訪工作制度的通知
公開日期:2015-10-23 [ 大 中 小 ] 瀏覽次數:18
廈門市司法局文件 廈司〔2015〕129號 廈門市司法局關于印發信訪工作制度的通知 市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現將《廈門市司法局信訪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廈門市司法局 2015年10月20日 廈門市司法局信訪工作制度 一、來訪接待制度 1、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機關的規定,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依法做好群眾來訪的接待工作。 2、接待群眾態度熱情,舉止文明,用語禮貌,服務周到,要心系群眾,方便群眾。 3、認真做好群眾來訪接待記錄,及時上報信息,做好群眾來訪的接待工作、宣傳解釋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4、嚴格執行廉潔規定,公開辦事制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5、嚴格執行規章制度,不徇私舞弊,不假公濟私,壓制報復,不準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6、及時處理群眾來訪反映的問題,做到急事急辦,特事特辦,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著落。 二、信訪事項受理、轉送、交辦制度 1、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屬于受理范圍的,直接登記按程序處理,并出具受理告知書。不屬于受理范圍的,說明理由,出具不予受理告知書,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2、相關處室(單位)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來訪件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信訪事項應當在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后,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領導交辦、上級轉交辦有期限的,嚴格按期限辦理。 3、上級部門、信訪維穩工作機構轉送、交辦的來訪案件,由局辦公室機要室統一收文登記、轉辦。信訪人直接向各處室(單位)反映信訪事項的,各處室(單位)在受理后應第一時間報局辦公室統一登記。 三、信訪事項分類辦理制度 1、政策咨詢來訪件。接待人員登記、接談、解答,可視情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律援助中心律師值班室、12348法律咨詢專線等渠道開展咨詢。 2、舉報違法和要求解決問題來訪件。接待人員登記,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呈報分管領導閱批后,交由相關責任處室(單位)承辦,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后報上級信訪機構并答復信訪人。 3、領導交辦、上級轉交辦件。接待人員登記、呈報主要領導閱批后,交由相關處室(單位)承辦,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和答復信訪人意見書。 四、信訪事項不予受理制度 1、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2、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事項不予重復受理。 4、信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不予受理。 5、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不予受理。 6、已復核終結的不再受理。 對于上述6種信訪事項,各處室(單位)可不予受理,但應向信訪人告知、說明和引導。 五、信訪事項復查復核制度 1、申請和受理。信訪人對信訪處理(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相應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復查(復核)。接受復查(復核)申請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審核信訪人提供的有關材料和證件,并進行登記。對材料、證件不齊全,申請理由和事實不清楚的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內補齊。 2、復查、復核的辦理、決定和送達。復查(復核)承辦機關承辦的復查(復核)事項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復核)意見,并出具復查(復核)意見書告知信訪人,同時報上級信訪工作機構、抄原處理(復查)單位備案。復查(復核)意見書的送達可采用郵寄、直接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 3、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繼續信訪的,接待人員可不再受理。 六、信訪事項聽證制度 1、聽證范圍:原辦理機關已作出處理決定,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要求舉行聽證的;上級機關經過復查后,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但又未提出復核請求,仍堅持上訪,需要舉行聽證的;重大群體性上訪,經多次處理仍未息訪,需要舉行聽證的;上級政府信訪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 2、信訪人在聽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有權申請與信訪事項聽證有利害關系并影響聽證結果的聽證主持人、記錄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回避;有權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政策、法規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有權對信訪事項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新的證據等。 3、實施主體:聽證由作出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上級機關及職能部門受理實施,根據具體情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學者專家、新聞記者、法律工作者等社會人士參加。聽證結論作為組織聽證的政府和職能部門的終結意見,信訪處理結果與聽證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將遵從聽證終結意見執行,且必須在30個日內書面送達申請聽證的信訪人。 七、信訪事項辦結、歸檔制度 1、領導交辦、上級轉交辦件,責任單位要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和答復信訪人意見書。 2、答復信訪人意見書要有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信訪人不服處理意見,要在答復信訪人意見書上寫明救濟渠道與期限的告知等。 3、已經辦結的信訪事項,要及時進行歸檔整理,將信訪原件材料、擬辦意見、領導批示、調查材料、處理結果、答復信訪人意見書等經過整理后立卷歸檔。 廈門市司法局辦公室 2015年10月20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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