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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王文林律師,轉自“刑事辯護參考”公眾號(微信號:xsbhck)
《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分類索引 ——刑法分則篇之一:貪污賄賂、瀆職犯罪
1.由于同一案例可能涉及貪污、受賄等數個罪名,因此同一案例可能在不同罪名歸類中多次出現;2.指導案例連載的時間跨度長達16年,在此期間,由于刑法、刑訴法及司法解釋的頒布、修訂和變更,案例的指導意義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尤其是本文所涉及章節的犯罪,新增了很多相關罪名,變化更為明顯,請各位同仁相加比較、區分,靈活運用指導案例;3.指導案例編號與所在期刊號的對應關系請查詢附后目錄;4.由于原刊物案例編號存在錯誤且進行了修正,導致【第1019號】和【第1020號】分別在總第99集和總第100集各出現了一次。為加以區分,我將之標注為【第1019號】(總第99集)和【第1019號】(總第100集);【第1020號】(總第99集)和【第1020號】(總第100集)。【第29號】陳貴杰等貪污案——銀行臨時工與外部人員勾結監守自盜應如何定罪?【第30號】茍興良等貪污、受賄案——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財產、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第63號】肖元華貪污、挪用公款案——定額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繳定額利潤后營利部分是否構成貪污罪?【第79號】李平貪污、挪用公款案——對貪污、挪用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83號】陸建中被控貪污案——律師事務所主任將名為國有實為個體的律師事務所的財產據為己有不構成貪污罪【第124號】徐華、羅永德貪污案——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隱瞞資產真實情況造成巨額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如何處理?【第125號】劉忠偉私分國有資產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與共同貪污行為如何區分?【第136號】賓四春、郭利、戴自立貪污案——如何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為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第195號】左佳等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第216號】于繼紅貪污案——不動產能否成為貪污罪的犯罪對象?【第236號】彭國軍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認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實施的貪污犯罪?【第275號】胡啟能貪污案——截留并非法占有本單位利潤款的貪污行為與收受回扣的貪污行為的區分?【第292號】胡滋瑋貪污案——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第311號】江仲生等貪污案——貪污罪犯罪對象的理解與認定?【第312號】尚榮多等貪污案——學校違規收取的“點招費”能否視為公共財產?【第313號】楊代芳貪污、受賄案——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污的區分?【第334號】閻懷民、錢玉芳貪污、受賄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單位的名義向有關單位索要“贊助款”并占為己有的行為是索賄還是貪污【第355號】朱洪巖貪污案——租賃國有企業的人員盜賣國有資產的行為如何處理 【第377號】李祖清等被控貪污案——國家機關內部科室集體私分違法收入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第383號】郭如鰲、張俊琴、趙茹貪污、挪用公款案——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分單位違規自營炒股盈利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422號】王錚貪污、挪用公款案——已辦理退休手續依然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仍構成挪用公款罪主體【第446號】顧榮忠挪用公款、貪污案——由國有公司負責人口頭提名、非國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員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第454號】陳煥林等挪用資金、貪污案——無法區分村民委員會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款項性質的如何定罪處罰【第462號】高建華等貪污案——使用公款購買房屋構成貪污的,犯罪對象是公款還是房屋【第594號】廖常倫貪污、受賄案——村民小組長在特定情形下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642號】錢銀元貪污、職務侵占案——如何理解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第692號】黃明惠貪污案——利用受國家稅務機關委托行使代收稅款的便利侵吞稅款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第695號】王志勤貪污、受賄案——余罪自首的證據要求與證據審查 【第710號】石敬偉偷稅、貪污案——被羈押期間將他人串供字條交給監管人員,對進一步查證他人犯罪起了一定的協助作用,雖不認定為立功,但可酌情從輕處罰【第734號】 王妙興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案——對國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職務便利隱匿并實際控制國有資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771號】李成興貪污案——社保工作人員騙取企業為非企業人員參保并私自收取養老保險費的行為,如何定性【第786號】劉某貪污案——適用減輕處罰情節能否減至免予刑事處罰 【第805號】姚太文貪污、受賄案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雖然在事后收取對方財物,但難以證實借款當時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處罰【第871號】 黃友強貪污案——在不同證據所證內容存在矛盾的情況下,如何判斷案件全案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第1016號】李培光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審查認定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編者注:考慮到關聯性,其中包含3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件【第一百六十三條】)【第14號】翟魯光受賄案——銀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如何定罪?【第15號】劉群祥被控受賄案——索要正當合伙承包經營的分成不構成受賄罪?【第30號】茍興良等貪污、受賄案——具有兩種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實施侵吞企業財產、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第32號】余永恒受賄案——被告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交代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應如何掌握具體處刑?【第38號】張德元受賄案——對受賄犯罪分子應如何適用刑罰?【第64號】陳曉受賄案——事后收受財物能否構成受賄罪?【第113號】王海峰受賄、偽造證據案——受國有公司委派擔任非國有公司訴訟代理人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能否構成受賄罪?【第195號】左佳等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第218號】姜杰受賄案——逢年過節收受下級單位“慰問金”的行為如何定性?【第257號】蒙某受賄案——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贊助費”不征應征稅款的行為如何定性?【第320號】楊志華企業人員受賄案——籌建中的企業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財物的能否以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第334號】閻懷民、錢玉芳貪污、受賄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單位的名義向有關單位索要“贊助款”并占為己有的行為是索賄還是貪污 【第335號】曹軍受賄案——對于依照公司法規定產生的公司負責人能否認定為受國有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第340號】李葳受賄案——利用與其他單位共同開發房地產的職務便利要求合作單位為其親屬提供低價住房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第384號】胡發群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要高額投資回報的行為是否構成受賄罪 【第385號】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賄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行賄構成犯罪的,是擇一重處還是兩罪并罰【第399號】錢政德受賄案——在國家機關設立的非常設性工作機構中從事公務的非正式在編人員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第407號】方俊受賄案——國家工作人員以“勞務報酬”為名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應認定為受賄【第470號】馬平、沈建萍受賄案——以房產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犯罪敷領認定問題【第562號】梁曉琦受賄案——收受無具體金額的會員卡、未出資而委托他人購買股票獲利是否認定為受賄 【第584號】周小華受賄案——特定關系人在受賄案件中的認定問題 【第585號】蔣勇、唐薇受賄案——如何認定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的共同受賄行為【第594號】廖常倫貪污、受賄案——村民小組長在特定情形下屬于“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第595號】張留群受賄案——村民組組長依法從事公務的認定【第607號】汪光斌受賄案——沒有利用查禁犯罪職責獲取的線索可以構成立功 【第608號】李萬、唐自成受賄案——國有媒體的記者能否構成受賄罪的主體【第652號】黃德林濫用職權、受賄案——濫用職權同時又受賄是否實行數罪并罰【第693號】黃長斌受賄案——國有企業改制期間,國家工作人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還能否被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從而構成受賄罪 【第695號】王志勤貪污、受賄案——余罪自首的證據要求與證據審查 【第707號】沈同貴受賄案——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他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的阻止行為仍構成立功 【第724號】朱永林受賄案——如何認定以“合作投資房產”名義收受賄賂【第734號】 王妙興貪污、受賄、職務侵占案——對國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職務便利隱匿并實際控制國有資產的行為,如何認定 【第754號】陸某受賄案——國家工作人員通過其情人職務上的行為收取賄賂,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805號】姚太文貪污、受賄案 ——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雖然在事后收取對方財物,但難以證實借款當時具有謀取個人利益目的的,如何定罪處罰 【第806號】呂輝受賄案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網管員為醫藥銷售代表“拉單”收受財物的行為,如何定性【第823號】渚明劍受賄案——法院如何審查受賄案件辯方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第855號】楊孝理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分別在國有獨資公司委派到國有參股公司、國有參股公司改制為非國家出資企業任職期間收受賄賂的行為如何定性【第884號】周龍苗等受賄案——非特定關系人憑借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掛名”取酬并將財物分與國家工作人員的是否構成共同受賄 【第885號】雷政富受賄案——以不雅視頻相要挾,使他人陷入心理恐懼,向他人提出借款要求且還款期滿后有能力歸還而不歸還的,是否屬于敲詐勒索以及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授意他人向第三人出借款項,還款義務最終被免除的,是否屬于受賄【第937號】陳凱旋受賄案——省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委派到市、縣、鄉、鎮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農村信用合作聯合社的人員是否屬于“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范圍【第959號】宋濤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如何認定國有控股企業中一般中層管理干部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第960號】高世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村民委員會主任在村自行修建道路中收受他人賄賂的,如何定一性 【第974號】章國鈞受賄案——如何認定國家出資企業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975號】胡偉富受賄案——如何區分國家工作人員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房與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 【第1017號】周標受賄案——案發前主動退還賄賂款的行為如何處理以及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應當制作何種文書 【第1018號】 衛建峰受賄案——如何認定公司改制后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第1019號】(總第99集)凌吉敏受賄案——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與市場價格的差額是否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第1020號】 (總第99集)劉凱受賄案——因受賄案發后又主動交代用受賄款向他人行賄事實,使其他賄賂案件得以偵破的,是否構成立功【第1040號】尹某受賄案——如何審查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不同期間所作供述的合法性 【第13號】蘇豫魯挪用公款案——二審宣告無罪的案件如何適用法律?【第31號】韓義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濫用職權釋放犯罪嫌疑人并將公款出借搞“資產解凍”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應如何定罪?【第55號】陳超龍挪用公款案——以假貸款合同掩蓋挪用公款的行為如何定罪?【第63號】肖元華貪污、挪用公款案——定額承包者占有或者支配本人上繳定額利潤后營利部分是否構成貪污罪?【第75號】王正言挪用公款案——以使用變價款為目的挪用公物的行為是否構【第79號】李平貪污、挪用公款案——對貪污、挪用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能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第194號】梁某挪用公款、張某挪用公款、盜竊案——如何通過客現行為判斷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第195號】左佳等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案——單位領導研究決定收受回扣款、并為少數領導私分行為的定性?【第217號】萬國英受賄、挪用公款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借用下級單位公款進行營利活動、能否構成挪用公款罪?【第236號】彭國軍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認定以挪用公款手段實施的貪污犯罪?【第326號】歹進學挪用公款案——工商營業執照上標明的企業性質與企業的實際性質不一致時如何確定企業性質 【第333號】丁欽宇挪用資金案——材民委員會成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借用村集體資金或者將村集體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能否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第356號】馮安華、張高祥挪用公款案——多次挪用公款的如何計算犯罪數額 【第383號】郭如鰲、張俊琴、趙茹貪污、挪用公款案——證券營業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私分單位違規自營炒股盈利款的行為如何定性 【第385號】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賄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行賄構成犯罪的,是擇一重處還是兩罪并罰【第406號】劉某挪用公款案——國有公司長期聘用的管理人員是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還是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第422號】王錚貪污、挪用公款案——已辦理退休手續依然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仍構成挪用公款罪主體 【第446號】顧榮忠挪用公款、貪污案——由國有公司負責人口頭提名、非國有公司聘任的管理人員能否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第502號】張威同挪用公款案——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使用,沒有謀取個人利益的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第510號】馬平華挪用公款案——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原國企中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如何認定【第574號】楊培珍挪用公款案——利用職務便利將關系單位未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背書轉讓用于清償本單位的債務,同時將本單位等額的銀行轉賬支票出票給關系單位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第709號】吳江、李曉光挪用公款案——職務犯罪中自首及協助抓捕型重大立功的認定【第755號】劉某、姚某挪用公款案——如何認定職務犯罪案件中的自首及把握“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范圍【第1016號】李培光貪污、挪用公款案——如何審查認定國家出資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第385號】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賄案——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行賄構成犯罪的,是擇一重處還是兩罪并罰【第787號】袁玨行賄案 ——配合檢察機關調查他人受賄案件時,交代向他人行賄的事實,能否認定為被追訴前主動交代 【第1020號】 劉凱受賄案——因受賄案發后又主動交代用受賄款向他人行賄事實,使其他賄賂案件得以偵破的,是否構成立功【第125號】劉忠偉私分國有資產案——集體私分國有資產行為與共同貪污行為如何區分? 【第293號】張金康、夏琴私分國有資產案——如何區分變相集體私分國有資產犯罪與違反財經紀律超標準、超范圍發放獎金、福利等行為的界限?【第313號】楊代芳貪污、受賄案——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污的區分?【第377號】李祖清等被控貪污案——國家機關內部科室集體私分違法收入的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第939號】徐國楨等私分國有資產案——在僅能由單位構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認定非適格主體與單位構成共犯編者注: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罪名修改為為“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取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罪”罪名,第164號之前的相關指導案例均為變更罪名前的案例,請謹慎參考【第31號】韓義昌徇私舞弊、挪用公款案——濫用職權釋放犯罪嫌疑人并將公款出借搞“資產解凍”活動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應如何定罪? 【第196號】陸飛榮玩忽職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第327號】包智安受賄、濫用職權案——濫用職權行為與損失后果之間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第563號】張群生濫用職權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單位名義擅自出借公款給其他單位使用造成巨大損失的行為如何定罪【第652號】黃德林濫用職權、受賄案——濫用職權同時又受賄是否實行數罪并罰【第14號】翟魯光受賄案——銀行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行為如何定罪?【第16號】王文強玩忽職守案——行政機關的行政罰沒款能否認定為玩忽職守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第46號】林世元等受賄、玩忽職守案——玩忽職守罪適用法律時效應如何理解?【第196號】陸飛榮玩忽職守案——新刑法生效之前實施的濫用職權行為的法律適用?【第294號】龔曉玩忽職守案——瀆職犯罪的因果關系判斷?【第210號】于萍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辯護律師將在法院復制的案件證據材料讓被告人親屬查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第258號】李寶安、昝旺木、李興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利用中考命題工作的便利將考前輔導內容作為中考試題的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第209號】丁錫方徹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認定詢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否應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已被生效判決確定有罪為前提? 【第809號】杜戰軍徇私舞弊不征稅款、受賄案——徇私舞弊不征稅款罪的認定及損失數額的計算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第四百零六條】【第270號】高原、梁漢釗信用證詐騙,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如何理解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客觀要件? 【第694號】李明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如何判斷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與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第100號】張東升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邊防檢查人偽造入境記錄的行為如何定性?【第129號】楊有才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參與案件偵查工作的公安機關借用人員是否屬于司法工作人員? 【第186號】李剛等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執行法官能否成為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的主體?【第357號】潘楠博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受賄案——幫助逃避行政處罰的行為能滯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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