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于1999年11月從海南省武警總隊海口市支隊退役的退伍軍人,2000年7月28日由欽州市欽北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和欽州市欽北區勞動局安置到欽北區板城鎮政府,欽北區板城鎮政府的有關負責人接收了介紹信及檔案后,卻一直未給我安排工作,也未發放生活費用,我曾多次找過板城鎮政府的有關負責人,但是都被以沒有工作崗位無法安排工作為由而拖延至今,而我的檔案和介紹信在沒有開具相關手續的情況下,也在2002年被板城鎮政府的負責人交到我的父親手中,讓我父親退回欽北區民政局,此行為不符合檔案管理的工作程序,存在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的表現。從我到板城鎮政府報到之日起,板城鎮政府未給過我任何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也未辦理過任何相關手續。今年的10月份,我曾就自己的情況咨詢了欽北區民政局和欽北區板城鎮政府的領導,但是得到的卻是他們相互的推諉。然后我將自己的情況寫了報告分別呈報欽州市欽北區政府和欽北區民政局及板城鎮政府,得到告知是欽北區政府領導批示由欽北區民政局和板城鎮政府協商解決,我馬上咨詢了欽北區民政局的領導,欽北區民政局的領導又讓我去找板城鎮政府的領導協商,板城鎮政府的領導卻告知讓我去找上面曾經寫去報告的單位去。難道就讓我在這些單位之間跑來跑去的,這個事情怎么就那么難解決,政府機關不是講政策和講法律的地方嗎?這么推來推去的什么時候是個頭。 我認為板城鎮政府的行為已經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權益,現根據自身情況查閱了相關的資料并咨詢了法律援助律師,我的情況雖然屬于單位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的情形,但現實生活中,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的情形有兩種:一是直接拒絕接收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開具的介紹信和退伍軍人檔案;二是雖然接收了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的介紹信和退伍軍人檔案,卻不予安排工作崗位,也未發放工資。兩種情形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兵役法》第五十六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后,由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置退伍軍人的義務。城鎮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拒絕接收安置退伍軍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可以處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而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九條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安排工作,實現按系統分配任務、包干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由此可見,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應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屬于國家政策所調整,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動爭議。如遇此類情形,退伍軍人可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履行“責令改正”的法定職責,如未能履行或履行不力,退伍軍人可提起要求其履行職責的行政訴訟。 而就第二種情形而言,應視為單位已經接收退伍軍人安置,自接收介紹信和退伍軍人檔案之日起,退伍軍人即與單位之間建立了勞動關系。鑒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已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歸入勞動爭議范圍,如單位既不予安排工作崗位,也不發放工資,退伍軍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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