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小偉 來源:衛生部人事司 衛生監督司 《規定》第35條中規定,放射工作人員的工齡計算,按國家有規定執行。這里提到的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 1、1953年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關于工齡計算的規定,只限于退職養老計算工齡時,按折算的工齡享受相應養老待遇。 2、根據1965年勞動部(65)中勞薪字第248號文規定(該文現在仍然有效),把從事X射線工作列為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可以計算為一年零六個月的工齡。 3、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中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把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工人,列為符合退休條件。1978年7月11日,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中補充規定,對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人,無論是現在或以前曾經從事這類工作,都需具備從事該工作累計滿8年,才可按《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上述年限是指實際工作年限。 以上文件規定了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在退休退職、計算工齡時,按從事此中工作每1年可以計算為1年零6個月的工齡,并按折算的工齡享受國家規定的相應養老待遇(主要指退休金);另外,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還可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的規定提前退休。
衛生部人事司 衛生監督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