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導案例45號:北京百度網(wǎng)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從事互聯(lián)網(wǎng)服務的經(jīng)營者,在其他經(jīng)營者網(wǎng)站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彈出廣告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yè)道德,妨礙其他經(jīng)營者正當經(jīng)營并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guī)定認定為不正當競爭。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二、指導案例46號:山東魯錦公司訴鄄城魯錦公司等侵害商標專用權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判斷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應當注意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1)該名稱在某一地區(qū)或領域約定俗成,長期普遍使用并為相關公眾認可;(2)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chǎn)工藝經(jīng)某一地區(qū)或領域群眾長期共同勞動實踐而形成;(3)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產(chǎn)原料在某一地區(qū)或領域普遍生產(chǎn)。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
三、指導案例47號:意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例要旨:
1.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在國際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國對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仍應以其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為必要。故認定該知名商品,應當結合該商品在中國境內的銷售時間、銷售區(qū)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并適當考慮該商品在國外已知名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2.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是指能夠區(qū)別商品來源的盛裝或者保護商品的容器等包裝,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所構成的裝潢。
3.對他人能夠區(qū)別商品來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進行足以引起市場混淆、誤認的全面模仿,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
四、指導案例48號: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為實現(xiàn)軟件與機器的捆綁銷售,將軟件運行的輸出數(shù)據(jù)設定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競爭者的機器讀取以該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數(shù)據(jù),從而將其在軟件上的競爭優(yōu)勢擴展到機器,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他人研發(fā)軟件讀取其設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四條。
五、指導案例49號:石鴻林訴泰州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被告拒絕提供被控侵權軟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且由于技術上的限制,無法從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中直接讀出目標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軟件在設計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以供直接比對,則考慮到原告的客觀舉證難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計算機軟件構成實質性相同,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款
六、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案例要旨:
1.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出生,都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為胎兒保留遺產(chǎn)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產(chǎn)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
七、指導案例51號:海南豐海糧油工業(yè)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被保險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由于相關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條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可以認定屬于導致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外來原因”,保險人應當承擔運輸途中由該外來原因所致的一切損失。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
八、指導案例52號:阿卜杜勒.瓦希德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
1.對航空旅客運輸實際承運人提起的訴訟,可以選擇對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同時對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被訴承運人申請追加另一方承運人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準許。
2.當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將換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時運抵目的地時,航空公司有義務及時向換乘的旅客明確告知到達目的地后是否提供轉簽服務,以及在不能提供轉簽服務時旅客如何辦理旅行手續(xù)。航空公司未履行該項義務,給換乘旅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航空公司在打折機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轉簽”,只是限制購買打折機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轉簽,不能據(jù)此剝奪旅客在支付票款后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時抵達目的地的權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經(jīng)1955年海牙議定書修訂的1929年華沙統(tǒng)一國際航空運輸一些規(guī)則的公約》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統(tǒng)一非立約承運人所作國際航空運輸?shù)哪承┮?guī)則以補充華沙公約的公約》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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