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規依據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特定對象以資產認購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特定對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特定對象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三)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于認購股份的資產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第九條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三)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第十條發行對象屬于本細則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本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中,向特定對象發行股份的鎖定期安排,除了鎖定36個月及12個月的法定要求外,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存在自愿延長鎖定期并分期解鎖的安排(部分案例如下):
三、在股份鎖定的方案設計中,往往在綜合考慮各個利益主體的訴求、且滿足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對于鎖定期進行安排。分期解鎖安排多見于向第三方購買資產的情形中,根據《重組辦法》等規定,該等交易對方的法定鎖定期僅為12個 月,但是,交易對方自愿延長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鎖定期,并采取分期解鎖的方式,其設計的考慮在于鎖定的股份能夠覆蓋業績補償期、同時又能夠保障交易對方適時變現收取投資回報。從證監會審核的角度出發,關注點在于鎖定期安排是否能夠保障業績承諾補償的實現,避免交易風險和未來上市公司股價波動風險。因此,在設 計分期解鎖的鎖定期時,應當盡可能地覆蓋整個業績承諾補償期,并使未解鎖股份覆蓋可能發生的補償風險。 對于承諾延長鎖定期、分期解鎖的主體,可以是標的公司的全體股東、部分股東,也可以是標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基本原則在于該等交易對方所持有的股份是否足以覆蓋全部或大部分業績承諾補償風險。 在設計方案時,為了避免股東特別是PE股東,承擔更多的股份鎖定和補償義務,還可以選擇在發行股份之外搭配部分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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