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關于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決定程序:《物權法》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關聯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第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年10月28日修訂):第二十四條。 5.《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涉農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09 年6月19日 法發〔2009〕37號):七。
【指導案例】
1.張某與某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召開村民會議等方式,作出土地承包方案調整的決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對承包權保護等法律規定,侵害承包人權益的,承包人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見《集體經濟組織作出的土地承包方案調整決定違反法律規定、侵害承包人權益的,依法應予以撤銷》,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1輯(總第57輯)。
2.吳晶森與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白露塘鎮板橋村四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郴民一終字第24號) 裁判要旨:有依據證明村規民約和村民會議決議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征地補償費用分配權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產生的,應當均等分配。 案例索引:見陳英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因違法生育喪失土地收益分配款》,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總第563期)。
3.蘆利霞與河南省新鄉市開發區東楊村民委員會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一終字第545號) 裁判要旨:村民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和享有獲得征地補償費用的權利,不是村民會議民主議定的范圍和問題,村委會不得以村民會議民主表決為由剝奪其成員的正當、合法權益;村民具有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是特定的,不因出具放棄保證而取消。 案例索引:見張西、王文信《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不因放棄而取消》,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18期(總第581期)。
4.莫郁沁等與天水市秦州區玉泉鎮伏羲路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村民委員會在獲得征地補償安置費后,未向被征地村民分配而將其用于經營村集體第三產業的,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于“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谩钡囊幎?,應予糾正。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六集。
【適用要點】
1.農民只能在一個農民集體內享有成員權利,不能同時享有兩個或者多個集體成員權利。 農民集體所有的特征就是集體財產集體所有、集體事務集體管理、集體利益集體分享。只有本集體的成員才能享有這些權利。在這種所有權形態下,本集體成員的權利主要是通過成員權來體現。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頁。
2.本條規定的“法定程序”即其他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兩者可以通用。 現行法律中有關民主議定程序的規定主要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草原法》等。后三部法律中的民主議定程序主要針對承包土地調整、承包方案的確定以及以其他方式將本集體農村土地發包給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事項。只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是適用于所有集體重大事項的。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頁。
3.本條中的“土地補償費等費用”通常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原因在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作為對權利人財產損失的補償,不涉及在集體組織內進行分配的問題,除非青苗和地上附著物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否則本條中的“土地補償費等費用”即不應包括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200頁。
4.安置補助費的使用、分配辦法在特定情形下也須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 安置補助費是對權利人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承包土地被征收的農戶成員放棄統一安置,該筆費用應支付給他們。若其仍需集體組織統一安置,則該筆費用就應當納入集體管理范疇。該筆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也應當經過民主議定。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00頁。
5.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該條規定是針對土地補償費發放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該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議定原則,確定擬在集體成員范圍內進行分配的數額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針對該數額提出異議的情形。對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因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實行差別待遇侵害特定人群合法權益而引發的糾紛,并不屬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產生的爭議,受侵害人當然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該類糾紛屬于《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2集(總第38集),第311—312頁。
五、關于用益物權人的征收、征用補償權:《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關聯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2.《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1999年9月17日 國土資廳發〔1999〕97號):五。
【指導案例】
1.陳雪紅、金妹與陳小芳遺囑繼承糾紛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1668號) 裁判要旨:農村宅基地房屋權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遺囑未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遺產份額的,則遺囑無效,房屋拆遷補償款按法定繼承處理。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原則上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登記的內容是確定農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的重要依據。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實行按戶計算,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 案例索引:見邵忠華、褚玉蘭:《農村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析產繼承糾紛的處理原則》,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總第605期)。
2.周雷(化名)訴周英(化名)、周明(化名)用益物權確認糾紛案(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17號) 裁判要旨:一方依據拆遷政策與他人共同取得安置房屋的居住權,即使共同居住的他人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也不能排除其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即享有居住權。在一方居住權人另行購買或租賃房屋并自動遷出安置房屋后,其居住權歸于消滅,但其享有向房屋所有權人主張經濟補償的權利。補償標準應綜合其獲得居住權的原因、房屋市場價值、與房屋所有權人的關系、房屋所有權人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 案例索引:見陳瑜:《居住權利益的補償標準》,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0期(總第621期)。
【適用要點】
征收或者征用給不同種類的用益物權帶來的影響是不同的,所以在處理上也相應地有所不同。 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言,應適用《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補償。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而言,應適用《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這一用益物權本身,則通過“退還相應的出讓金”的方式來處理。對于宅基地使用權而言,既要對土地進行補償,還要對房屋進行補償。就地役權而言,當國家征收或征用的對象是需役地時,對需役地的補償,應當認為是對權利人的全部補償,無需另對地役權本身進行補償;當征收或征用的對象是供役地時,如果因此而導致地役權消滅或者影響地役權行使,則地役權人應當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61—362頁。
六、關于承包地的征收補償:《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關聯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9月1日 法釋〔2005〕6號):第一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為推進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干意見〉的通知》(2008年12月3日 法發〔2008〕36號):二、(二)、5。
【指導案例】
1.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03〕廈民終字第544號) 裁判要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承包土地的農民到小城鎮落戶后,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保留或者依法流轉;該土地如果被征用,承包土地的農民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 案例索引:見《陳清棕訴亭洋村一組、亭洋村村委會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10期(總第108期)。
2.吳菊琴、付慶婷與撫州市臨川區文昌街道辦事處付家村委會下付村民小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江西省撫州市l陷川區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公民隱瞞其屬非農業戶口和丈夫不在村民小組的真實情況,將戶口遷移至襯民小組的,其不具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成員身份,不能享有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無權請求分配因村民小組出讓土地所得的補償安置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一集。
3.王治陽、李中碧、王春燕、王川與重慶市大足縣棠香街道辦事處報恩二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 裁判要旨:判斷村民是否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基本依據是其是否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被依法登記為常住人口。村民隨親屬遷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一直在本村生產、生活,且屬于在冊村民的,即使該村民未分得過承包地和自留地,其合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也不因此而受影響,有權取得土地征收安置補償費。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四集。
4.張志有與西安市臨潼區新豐街道辦事處坡張村張上村民小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終字第878號) 承包人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死亡的,如該土地僅有其一人承包,則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終止;因其后該土地被征收而產生的土地補償費,應當歸屬于土地所有權人,該承包人的法定繼承人無權取得。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月版》2009年第2輯(總第2輯)。
5.甲某與乙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裁判要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租賃等形式流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并未發生移轉。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應當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為“被征地農戶”。 案例索引:見《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認定被征地農戶》,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4集(總第36集)。
6.陳某與王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裁判要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關系,受讓方與發包方形成新的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主體發生變更,受讓方成為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讓方有權享有相應的土地補償費。 案例索引: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轉讓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補償款是否歸受讓方所有》,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
7.李學文與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二工鄉二工村村民委員會、烏魯木齊看今朝投資有限公司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裁判要旨: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不得將失地農民界定為實際承包土地的農民,以避免損害一些放棄或轉移了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的利益。 案例索引:見李明義:《安置補助費的發放對象應如何確定》,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8年第2集(總第34集)。
8.陳小英、陳小唱、陳少花、陳小妹與陳志明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三亞民一終字第77號) 裁判要旨:以戶為單位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由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只要該承包地沒有被重新分配過,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因家庭成員的變化而變動,仍由原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因該承包地被征用而取得的補償費也應當由原家庭成員平均分配。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季版》2010年第l輯(總第71輯)。
9.蘭州鐵路局與甘肅臨洮縣辛店鎮康家崖村村民委員會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06〕甘民再字第72號)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因國家征收土地而導致合同解除,鑒于發包人與承包人均無過錯、承包人不能實現預期合同目的的實際情況,依據公平原則,發包人應對承包人給予適當補償。 案例索引:載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編:《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第十二集。
10.安茂強訴封應昌、彭朝華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糾紛案(云南省保山市隆陽區人民法院〔2008〕隆民初字第1270號) 裁判要旨:雙方當事人互換承包地時,并無法律對土地流轉登記等內容作出強制性規定,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未經登記即將土地互換的行為合法有效。數年后,互換土地被征收而獲得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應歸互換后的承包人所有。 案例索引:載國家法官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編:《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09年民事審判案例卷)》。
【適用要點】
1.土地補償費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分配,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不能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該“成員”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為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原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了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設區的市非農業戶口、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戶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被注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脫離常住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因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注銷、遷出常住戶口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除基于前述的出生等三種情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以外,自登記常住戶口時起,未在戶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成員資格。如果婚姻關系發生在持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人員之間的,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持農業戶口一方具有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至于“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的確定,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即使常住戶口尚未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時起,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 要點索引:見宋春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土地補償費糾紛的處理原則》,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5年第3集(總第23集),第69—77頁;見紀敏:《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廉潔自律,一生平安一一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的總結講話》(2007年4月10日),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7 年第2集(總第30 集),第67—71頁。
2.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人在國家征收土地后,有權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獲得補償。 如果承包人未能獲得上述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其請求指向的對象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在征地過程中,沒有給予補償,可以向有權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有權以相關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已經確定了補償標準和具體補償辦法,土地使用權人已經與被征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確定了補償的具體辦法,但卻拖欠補償費的,承包人可以土地使用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而該款項被集體經濟組織扣留的,則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 要點索引:見韓玫:《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征地引發的賠償糾紛應如何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中國民事審判前沿》2005年第2集,第8—9頁。
七、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關聯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五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條。
【指導案例】
1.張長志與鎮南村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補償費糾紛案 裁判要旨: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眹沂栈赜赊r民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其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農民集體和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 案例索引:見《國家收回由集體使用的國有土地,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是否有權分得部分土地補償費》,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09年第3集(總第39集)。
2.海天公司與京門公司、海商建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 裁判要旨:劃拔土地使用權人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具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資格的受讓方后,起訴前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將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應按照補償合同性質處理。受讓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劃拔土地使用權人相應的價款,此筆款項可視為對劃拔土地使用權人土地被收回的補償。 案例索引:見王毓瑩:《經有權人民政府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補償合同性質處理》,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2年第2輯(總第50輯)。
【適用要點】
1.對未設期限的或者使用期間已經屆滿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收回,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條規定適用的前提是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有期限的,且在國家收回時雙方約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間尚未屆滿。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頁。
2.對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形須從嚴掌握。 對“公共利益”所應包含的具體情形,本條沒有作出界定。具體而言,因城市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發展需求,為維護國家安全及交通、水利、能源、供電、供暖、供水等公共事業或市政建設用地等為目的使用土地的,應歸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至于其他情形,比如為城市發展建設需要或城市規劃需要等是否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則需根據各地具體情況,以及時代發展的背景等實際情況加以確定,并從嚴掌握。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46頁。
3.國家對收回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予補償,只退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征收是國家把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不動產變為國有的財產,是一種改變所有權的法律行為。我國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是對土地使用的權利,國家收回本來就屬于自己的建設用地,不適用有關征收的規定,故不予補償,但應退還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要點索引: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1頁。
4.“退還相應的出讓金”應根據土地出讓金總和及使用年限,將士地出讓金按年折算,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無法使用土地的年限內的相應數額的出讓金退還。 由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是按照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交納出讓金的,因此,提前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人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要點索引:見最高人民法院物權法研究小組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條文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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