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朋好友相聚,少不了把酒言歡,尤其眼下臨近過年,聚會免不了要喝點酒。不過,您知道嗎?凡事都得講究個度,過度勸酒一旦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如果過度飲酒導致人身傷害,多數情況下是由飲酒人自負責任。這是因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都應該意識到,過度飲酒是一項有風險的行為,有責任加以控制,肆意酗酒造成自身傷害只能說是“自找的”。但是,以下四種情形,勸酒者也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如在飯桌上,一方明知道對方喝多了,還屢屢以言語刺激對方再多喝一點,被勸酒者因飲酒過量出酒店摔成骨折,那么受傷一方有權要求勸酒者賠償部分醫療費用。 2明知對方身體情況不宜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如在酒桌上,一方明知另一方有嚴重胃潰瘍不宜飲酒,但仍灌了其大量的酒,最終致其胃穿孔做了手術。同樣,勸酒者需承擔對方的部分醫療費用。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宴請過后,共同就餐的人有義務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一旦放任醉酒者獨自回家而造成死亡等后果的,需要追究其他就餐者一定法律責任。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如宴請結束,一方喝了很多酒準備駕車離去,另一方未加任何勸阻,結果醉酒者在路上發生車禍導致死亡,那么勸酒者對醉酒者之死也逃不掉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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