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初的下午茶,筆者作為前檢察官以自身實務經驗,為大家梳理了律師對抗訴程序最易產生的五大誤讀(點擊閱讀原文)。由于民事抗訴程序是一套完全獨立于法院體系的獨立系統,相關審查程序與再審審查程序有明顯區別。除了上述五類誤讀之外,對于民事抗訴程序還有很多環節需要澄清。本期下午茶,筆者繼續為大家清掃抗訴程序的盲點,并提供更為實用的律師代理實務指引。 王真:2015年加入天同律師事務所,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學碩士,原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處檢察員,從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15年。曾榮立個人二等功兩次,個人三等功一次,最高檢察院“首屆全國檢察機關民事行政檢察業務競賽” 總成績第一名。 王峰:天同律師事務所疑難、復雜、重大訴訟案件的主要負責人,若干精品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民商事審判指導》等國家審判機關核心刊物收錄。2015 年,入選《亞洲法律事務》(ALB)“年度十五佳中國頂級訴訟律師”。 律師是當事人與司法官之間的一道理性屏障,任何一個訴訟程序中律師的缺席,都可能會造成司法資源浪費。民事抗訴程序是各訴訟階段中律師缺席率最高的程序之一,對抗訴程序的不了解不僅影響律師代理的積極性,也影響到檢察監督案件質量和審查效率。律師與檢察官在抗訴程序中良性互動的缺乏,使大量應該糾正的案件未進入檢察監督領域,同時也有大量無監督價值案件流入檢察監督程序,影響了這個程序作用的充分發揮。 本期下午茶,作者繼續梳理律師對民事訴訟抗訴程序最容易產生的一些誤解,并以此為出發點,提供一些抗訴案件代理的實務指引,供大家在實踐中參考。
檢察院抗訴成功率如何,是律師對抗訴程序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既然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救濟階段,支持抗訴的概率低、抗訴改判難度大,也是該程序的應有之義。但從下圖顯示的數據來看,相信還是超過了大多數人的預期和大多數律師的了解: 圖一: 圖二: 圖三: 圖四:
《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與第209條,將檢察院發現的情形與當事人申請監督情形分列,被認為是檢察院有權依職權監督的依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下稱《監督規則》)第二十三條將檢察院依職權發現作為了案件來源之一,視為是對檢察院依職權監督的法定化。依職權監督指不需要當事人申請即可由檢察院主動提起監督程序,因依職權監督可以回避當事人申請的受理條件,對實務中的某些案件意義重大: 情景一、當事人一審敗訴,因主觀原因未提起上訴,在申請再審被駁回后,欲申請檢察監督,但該案不符合檢察院受理條件。 情景二、當事人二審敗訴,在再審期限內未申請再審,欲申請檢察監督,但該案不符合檢察院受理條件。 情景三、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檢察院抗訴或發出檢察建議,法院作出的再審判決,當事人仍不服,欲申請檢察監督,但該案不符合檢察院受理條件。 上述三種情形,檢察院都不能再受理當事人申請,但卻有可能依職權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講,對某些案件而言,檢察監督并不是最后救濟途徑,依職權提起的檢察監督才是最后的救濟途徑。但并不是所有案件均可以依職權進行監督,少數情形下才能申請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或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看,似乎檢察院對調解書的監督僅限于“兩益”案件。實際上,《監督規則》已突破民事訴訟法對調解書監督的范圍,對以下幾種情況,檢察院同樣可以監督。 情景一、調解違反自愿原則:A公司因借款糾紛將B公司及擔保人C公司、D公司訴至法院,B公司與C公司偽造了一份D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書參加訴訟,并最終代D公司達成調解協議。 情景二、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A公司與B公司因買賣合同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內容為將未經審批的劃撥土地由A公司轉讓給B公司。 情景三、虛假調解:張某為了逃避對第三人債務,與李某串通,虛構債務,雙方在法院達成調解將名下財產直接抵償給李某。
根據《民事訴訟法》200條的規定,檢察院抗訴的條件與法院再審條件并無差別,但很多律師仍然認為檢察院抗訴標準要高于法院再審標準,原因可能是將檢察院民事抗訴標準與刑事抗訴標準混同。實務中,檢察院對民事案件抗訴標準并不比法院再審標準高,且有可能難度要低于法院再審。理由有以下兩方面: 一是檢察院是監督機構,其對案件的審查目的在于糾錯,檢察院只要確認原審存在符合抗訴條件的錯誤,即可提出抗訴,通常不會面臨原審法院或法官考核等案外因素的壓力。而法院再審由于涉及原審法院及法官的差錯案件評定等因素,提起再審可能存在一定的內在壓力。 二是多數法院再審程序調整后,再審案件審查不再由立案庭進行,而是由審判庭一并進行再審審查、再審審理兩個程序。由于審判庭在立案審查階段即要考慮如裁定再審,在再審審理階段應如何審判,以及最終是否需要改判,這就使得法院裁定再審的難度大大增加。而檢察院抗訴階段雖然也會考慮再審糾正可能性及執行回轉難度等因素,但對抗訴的影響通常不具有決定意義。
《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上述規定,被視為檢察院一次性審查的依據。問題在于如果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檢察院作出的不予提請抗訴決定,當事人是否有權再次申請監督?根據《監督規則》第32條第五項之規定,很多人認為,檢察院做出的不予提請抗訴決定也是審查終結決定,檢察院不能再行受理。 實踐中,由于上級檢察院有糾正下級院錯誤結論的職責,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一部分省市院打開了上述案件的再次申訴通道,對于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級檢察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請復查一次,由有抗訴權的檢察院對下級院結論進行監督。
大多數被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的案件,由于申請再審和申請監督針對的裁判同一,很多律師在代理抗訴案件后直接將再審申請書修改名稱即提交檢察院。將申請監督文書與再審申請書同質對待,可能降低案件代理質量和代理成效。 文書模板: 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有效聯系方式。 (申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有效聯系方式) 其他當事人:××(一審訴訟地位、二審訴訟地位、再審訴訟地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有效聯系方式。 (申請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有效聯系) 申請人因與××××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的××號民事判決,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條第()項之規定,提出監督申請。 請求事項: 1、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號民事判決,請求××人民檢察院依法就上述判決提請××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請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向××人民法院抗訴,并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本案,撤銷××人民法院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的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及理由: 此致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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