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不得委托律師出庭 近期通過對今年5月1日實施的新《行政訴訟法》學習,發現新法與老法的區別非常大,尤其在行政長官是否出庭應訴這一塊有了新的規定,根治了過去百姓訴政府“告官不見的官”的局面,確定被訴行政部門長官必須出庭的規定,且只能委托本單位工作人員應訴的規定。我們認為這是中央依法治國的新舉措,讓行政長官學法、懂法、守法,在未來行政中去依法行政。下面就新法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出庭應訴,以及行政部門在被訴程序中不得聘請的律師的心得與大家分享。 一、行政長官是否應當出庭應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以上法條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如不能出庭應訴,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在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中,只能委托本單位“相應”工作人員出庭應訴,那么這個“相應”,就是工作對應的本單位職工。 比方說,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某行政行為或復議決定,當事人訴行政機關行政不作為,那么在此訴訟程序中,行政部門相對應的應訴工作人員,應該是行政部門單位作出此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或負責行政復議、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工作人員,這類工作人員,就是《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五條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大家可以看到,關于行政長官必須出庭應訴,在《解釋》第五條中明確,“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正職和副職,也可以另行委托一至兩名訴訟代理人,這里的這個訴訟代理人,同樣屬于被訴行政機關的“相應工作人員”,而不是律師。 雖說在1990.10.1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為訴訟。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但此法條并沒有明確行政機關,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請律師出庭的規定。只是規定了“律師、社會團體、提起訴訟的公民的近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可作為代理人出庭,不是行政部門根據這一條規定,可以委托律師出庭,也是不人民法院根據這一條規定,可以認為被訴行政部門有權利請律師出庭應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具體權限。公民在特殊情況下無法書面委托的,也可以口頭委托。口頭委托的,人民法院應當核實并記錄在卷;被訴機關或者其他有義務協助的機關拒絕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實的,視為委托成立。當事人解除或者變更委托的,應當書面報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當事人。 《司法解釋》法釋[2000]8號中沒有規定,被訴行政機關可委托律師出庭應訴的解釋。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關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委托代理規定中也看不出,被訴行政機關可委托律師出庭的規定,只規定了“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律師出庭,并沒有特別明確行政單位的“法人”(局長、縣長、區長、市長)可委托律師出庭的規定。 據此,通過對以上法條的理解與分析,不難看出,從2015年5月1日后被訴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單位行政長官正、副職是必須出庭應訴的。同時,被訴行政機關可委托本單位“相應”的工作人員一至兩位出庭應訴。 二、被訴行政部門是否可以挪用國家財政款聘請律師? 針對行政機關挪用國家財政款聘請律師出庭應訴的行為,作為公民、法人在庭審過程中,一但發現被訴行政單位有聘請律師出庭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將被訴行政單位聘請的律師回避,有權對被訴行政部門挪用國家財政款聘請律師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因為被訴行政單位挪用國家財政資金聘請律師,是用的納稅人的錢聘請的律師,這不合理,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如果行政單位應個訴,必須要請律師出庭,那么該具體行政部門的法律工作者還要他們干什么?那些行政部門設定的法制辦、法制科、法制政策科還有必要存在嗎?這些行政部門為法律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還有理由享受國家俸祿嗎? 如果行政部門常年動用國家財政數萬元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是合法行為,開個庭、應個訴花去數萬元去上海、北京請個律師也是合法行為,那真應了一句新民謠“中國法律只對老百姓生效,對官不生效”,也應了一句古諺語:“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民”的說法,這在法治進程中的中國,是不允許的行為。 此現象,對于行政部門的法律工作者亦是不公平的!對遭遇行政部門侵權的普通弱勢群體更是不公平的!其一,行政部門駁奪了本單位法律工作者的工作權利(委托應訴權),讓其成為行尸走肉(裝飾品)。其二,對于社會基層被侵權百姓,因請名律師的費用太貴,打不起官司,在程序和法庭應辯中,在專業法律(律師)人士面前陷于待宰的窘境不能自拔,因不公平的搏奕,最終一些弱民會走上暴力犯罪這條路,對社會穩定埋下禍根,這是所有渴望和平生活的公民不愿意看到的。 由此可見,被訴行政部門請律師應訴,不光是涉嫌挪用國家財政資金,還涉嫌給社會埋下不穩定因素,中國正從“和諧”社會向法治社會過渡,對于多年來行政部門養成的陋習一定要根除,行政部門應從自我做起,規范自我行為,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應訴,做到律民先律政,律人先律已,這樣法治中國才會早日到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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