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 定》 《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為查明案情,需要對案件中專門事項進行鑒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載明委托鑒定事項及相關材料的委托鑒定書,委托具有法定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備鑒定條件的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有鑒定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一、鑒定的概念、特征及要求 鑒定,顧名思義,就是鑒別、確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案中的鑒定是指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就特定的專門性問題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由其運用專門的理論和技術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 就其本質而言,鑒定不屬于行政行為,而是一種運用科學技術手段為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持和專業服務的證明活動。行政處罰辦案經常遇到取得的證據需要鑒定的情形,因此需要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對鑒定作出專門規定。 1.鑒定在本質上屬于民事委托行為。 鑒定的起因是辦案機構為查清事實,需要獲得專門的技術檢驗或者判斷結果作為證據。具體而言,鑒定可以是對種類物的抽樣取證式鑒定,也可以是對特定物的鑒定;可以由辦案機構主動進行,也可以應當事人請求而進行。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出具委托鑒定書。 委托鑒定書除載明委托人、被委托人以及委托鑒定的事項外,還應載明向被委托人提供相關材料(主要是鑒定的客體)的情況。 3.被委托承擔鑒定任務的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合格的條件。 凡國家已明確法定鑒定機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其中選擇、委托;尚未明確法定鑒定機構的,可以選擇、委托具備鑒定條件的鑒定機構。 二、 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作為一種法定證據形式,是鑒定的結果。 1.充分認識鑒定結論的要式性。 鑒定結論由鑒定機構作出,具有法定證據的特殊性。這就要求鑒定結論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內容,必須符合證據的要求和規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行政機關用以作為定案證據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事項,向鑒定機構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適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過程、鑒定結論、鑒定機構及其鑒定資格的說明、鑒定人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也強調了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的問題。 鑒定結論必須有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加蓋鑒定機構公章,這是關于鑒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即鑒定人負責制度。實行這項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持鑒定的中立性和獨立性,以排除對鑒定工作的非法干預。同時,突出鑒定人的職業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促進鑒定人更加審慎地對待自己的工作,使違法鑒定責任的追究得到落實,避免出現鑒定人與鑒定機構誰都負責、誰都不承擔責任的情況。 2.依法審查鑒定結論。 經委托由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是否應予采信,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依法審查。對于不明確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鑒定結論不能采信,對于經其他證據印證或經查證發現錯誤的鑒定結論不能采信。在辦案中,有時會出現需要復檢的情況,要對出現了不同意見的鑒定結論進行甄別、判斷、取舍,這些程序均需依法進行。 在鑒定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導致鑒定結論錯誤的,鑒定機構、鑒定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由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如《食品安全法》),不屬于《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范的內容。 長期以來,由于受到重實體、輕程序思想的影響,部分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尤其是基層的一些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忽視程序法的規定,不注重學習和掌握證據規則,甚至違規辦案,不僅影響辦案的效果,還導致行政處罰違法。筆者對行政執法實踐中有關證據收集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和歸納,以便基層執法人員充分理解掌握《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正確適用證據規則,進一步提高依法辦案的水平。 一、證據收集錯誤或存在瑕疵 1.詢問筆錄的修改或補充部分沒有被詢問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這樣做不符合詢問筆錄的收集要求,容易導致他人對修改或補充部分的真實性產生懷疑,影響這部分證據的效力。 2.證據材料中缺少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例如,證人證言上雖然有證人的簽名或蓋章,卻沒有附上證明證人身份的材料。這就容易導致他人產生證人是誰、證人與案件的關聯性如何等重大疑問。 3.書證復印件未經出證人核對。例如,復印件上沒有由證據提供人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誤”,沒有注明出證日期、證據出處,沒有證據提供人的簽名或蓋章。這樣的書證復印件依法不具有證據力,根本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材料。 4.視聽資料只收集復制件,不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聲音資料沒有附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對視聽資料只進行簡單復制的做法,不僅不符合對此類證據的收集要求,也使得證據審查難度增大,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增加辦案成本。 5.現場檢查筆錄不全面、不詳細。現場檢查筆錄不全面、不詳細,容易使人產生筆錄是否客觀、真實的疑問。例如,不注明辦案人員已出示行政執法證的情況,不標明首次詢問當事人時告知其享有申請回避權的情況,現場檢查筆錄上僅有一名辦案人員簽名。出現這類情況表明辦案程序不規范,辦案水平有待提高。 6.抽樣取證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程序等進行。例如,沒有給當事人申請復檢的權利。如果存在這類情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很容易敗訴。 二、證據收集不全面、不充分 1.證據收集不全面,能夠證明違法事實存在的證據不充分。 在有的案件中,能夠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證據只有當事人的詢問筆錄。有些案件的證據之間缺乏關聯性,無法相互印證,據此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很難令人信服。 2.從詢問筆錄中可以發現其他違法情況,辦案人員未進行相應的調查取證。 在行政執法中,不存在“與本案無關”的理念和原則,只要發現職權范圍內的違法線索,就應按程序調查取證。 3.證據存在矛盾,辦案人員未進一步調查取證,致使案件辦理擱淺。 出現這種情況表明案件事實不夠清楚。只有收集到充分的證據才能弄清案情,在案件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是錯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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