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波創業熱潮過去之后,創業公司因為各種糾紛分崩離析的案例并不少見。 2014年11月,餐飲品牌“西少爺”創始人之一宋鑫在知乎撰文稱自己被逼離開,在公開采訪中,他自述是因為不同意“CEO擅自制定的其本人投票權是其他人的3倍、總投票權超過50%”以及“創始團隊必須在公司工作4年,中間離職則股份必須無償轉移給其他股東”等條款而被迫離職,“離開時自己墊的錢及個人工資未被核算。” 個中細節到底孰是孰非,外人很難分辨。但與“首席娛樂官”相似的一點是,“西少爺”也是在準備引入風投資金,也就是公司價值面臨重估時,幾位創始人對公司控制權展開了爭奪。前者的創始人之一希望以低價收購合伙人的股份,以確保在風投進入后自己仍是大股東;后者公司的CEO則是通過增設AB股權的架構來保證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導致雙方產生矛盾的最主要導火索還是在于,創立公司初期,他們并沒有對股權分配等事宜做出明確的規定,并以契約形式規范,才為之后的沖突埋下了伏筆。 “一開始的時候就做好結束的準備,就像結婚時要想想離婚時怎么辦一樣。”“好連遙控”創始人汪智沛在經歷了類似的教訓后,這樣形容自己的感觸。 從香港科技大學一畢業就創建公司的他,最開始是與3個朋友以平均出資的方式合伙,每個人各占25%的股份。做了一年,其中一名成員想要離開,并保留股份。這令汪智沛開始重新思考股份分配的問題,“因為是平均分配,沒有一個人挑頭,遇到問題不好辦。”另外,“股份沒有設立兌現期對公司也是個隱患。”這個離開的成員認為他已經為公司做出了貢獻,他的股份應該被保留;其他合伙人認為他的離開有損團隊利益,其股份應受讓或起碼打折出讓給其他人。“如果不設定兌現期,任何人隨時都可以說OK,我不干了,反正我有股份了,那后面進來的人可受不了。”汪智沛說。 在經歷了這個小插曲之后,他逐步加強了公司運作的規范性,包括在引進人才時,明確薪水、股權、期權實施的條件——股權要設定兌現期,期權則會說清楚要完成怎樣的目標才能獲得。除了明確兌現期,設立“離職的退出成本”也很有必要。 他也發現,身邊有朋友因為不重視和投資人簽訂的條款,最終公司被強制清算,“歸根結底就是個契約,商業社會就是契約社會。”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的趙星海律師見過很多天馬行空的股權協議,因此他認為為了最大限度地規避糾紛,最好委托律師協助確立。 那么,創業公司到底應該如何設計股權分配,以防止最后的“撕×”?怎樣處理與投資人在股權讓渡方面的問題?創業團隊成員如何保護自己的利益?我們采訪了相關的專家及律師,整理了5個最值得重視的問題,給準備創業或處在公司初創期的公司人一點建議。 Q1:設計股權架構時,要明確哪些問題? 趙星海建議,幾個朋友合伙創業時,首先要明確各自的定位,包括:誰是出資方,即股東;誰是管理者,即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只有確定了誰來出資、誰來運營,才能決定誰能分紅,而誰是按月領薪。 要做公司的股東,出資是根本義務,而分紅也是關鍵權利,這兩者是對等的。在汪智沛最初建立的股權架構中,那一位先提出要離開的股東,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那么繼續持有公司股權、分享公司利潤和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 為了規避這種情況引起的糾紛,有必要明確“股權的成熟條件”——也就是汪智沛所說的兌現期。以北京尚倫律師事務所擬定的《天使投融資法律文件與解析》中的相關條例為例,“股東權利”中規定:“創始人股權自增資協議簽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 若創始人主動從公司離職、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因故意、重大過失被解職,創始人應以一元人民幣的價格將其未成熟的股權轉讓給投資人或其指定主體。”打個比方,如果創始人在一年半后辭職,他只能拿到自己所占股份的25%。這其中,股權具體分多少年成熟、成熟的比例以及以什么價格轉讓未成熟的股權都是可以在公司創立初期通過協商確定的。 Q2:以什么比例分配股份最合適? 股權分配的比例并沒有一個特別標準的理想數字,但首先,平均分配股權是創業公司的大忌。像汪智沛早期創立公司時和其他3個合伙人以一人25%的比例分配股權,在投資人看來是最糟糕的架構——往往也是現在很多初創公司會犯的錯誤。 為什么不能平均分配?因為創業時幾個合伙人對公司的想法可能是一致的,但發展到后期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主張,平均制會使得無人擁有最終決策權。汪智沛后來的解決方式是,回購了原來合伙人手中的股份,但這需要協商解決,也可能帶來很多麻煩。 “首席娛樂官”的例子中,因為無法談攏回購條件,對股份價值的評估成了合伙人之間的分歧點。 最理想的方法是,在創立公司時就確定一個絕對控制人。如果股份已經相對分散,那絕對控制人就應該想辦法將投票權集中化——西少爺的CEO孟兵之所以希望訂立自己的投票權是他人3倍的條款,也是基于這一點。趙星海對此很認同,因為“投票決策權和股權比例可以不一致,通過在公司章程中另行約定的方法以保證創始人有主動權。”其次,“創始人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將更多的決策權推入董事會,并對董事會的席位設置、表決機制做出相應的規定。” Q3:為什么說盡量避免股份代持? 在“首席娛樂官”的案例中,創始人一方將股份交予其丈夫代持,但注冊公司時,其丈夫并未到場,而是由另一創始人以代替簽名的方式完成了工商登記。在糾紛出現后,這個簽名的有效性也成為了雙方爭執的焦點之一。 趙星海認為,如果不存在法律禁止擔任股東的情形——比如公務員、除特殊批準的國家機關干部和職工等,那么盡量不要代持。 股份代持會涉及一系列問題,包括:雖然法律已明確認可了代持的法律效力,但相關方是否簽署了書面代持協議?代持協議對權利義務的劃分是否清晰?代持人的配偶是否對代持財產的獨立性做出確認,代持財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如果代持人違背委托人指示,自行處置股權(如轉讓、贈與、股權出質),委托人的權益保障措施是否完備?這些都是在考慮股份代持前需要討論并明確的問題。正因為在這個操作過程中容易產生一定風險,因此趙星海建議不是萬不得已的情況,不要采取代持這一下策。 Q4:如何設計針對團隊成員的股權激勵方案? 為了吸引高素質人才,同時也為了穩定現有團隊,創業公司往往會設立針對員工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實際股權、虛擬股權、期權以及現金激勵等。聯想之星執行董事、天使投資人王明耀曾分享說,在公司的不同發展階段,應當合理利用股權激勵的工具,“比如,在初創期,企業沒有利潤分紅,那就應該考慮給核心高管實際股權,對于中層則考慮給予虛擬股權及期權。” 實際股權,很好理解,即享有股東一切應有的權利。變更實際股權比例,要向工商行政機構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虛擬股權是指,持有人并不實際享有公司股權,而是由公司按照一定股權所對應的利潤分紅或賬面增值發放“獎金”。國信證券研究策劃中心關于《實施經理股票期權計劃的股份來源》的報告指出,“這實際上是一種把經營者的長期收入與公司股價掛鉤的方式。經營者并不真正持有股票,而是持有”虛擬股票“,其收入就是未來股價與當前股價的價格差,由公司支付。”因此虛擬股權的擁有者不是實際股東,ta僅擁有年終凈利潤的分配權,而沒有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且股份不能轉讓和繼承。 關于期權,汪智沛的做法是,設定一個期權池,大概占公司15%至20%的股份,與團隊成員約定達成一個什么樣的目標后具體可以分到多少,然后依據個人表現來確定各自的比例。 尚倫律師事務所在其給出的相關條例中明確:“由于中國的公司法不允許設立長期的庫存股,所以預留的激勵股權只能計入某位或幾位現有股東名下。”所以,在增資前后,各個股東手中股權的比例變化都要明確。 從股權激勵計劃的具體實施流程來看,趙星海提醒創業者要在相關條例中明確“授權”“確權”“行權”的條件,以保證股權的授予能夠與逐年的業績相掛鉤,并且一旦出現違約違規事件能夠及時終止。 Q5:創業者如何處理與投資人的股份讓渡問題? 現實生活中,創業者與投資人鬧翻的案例也時常出現。汪智沛就見過創業者因不重視投資合作條款而被投資人強制清算的案例。 他認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都不會站在創業者的對立面,特別是天使輪、A輪。不過也不排除有一些創業公司會被投資人“坑”。 為了避免在合并、并購,或公司控制權變更中涉及清算時的糾紛,要注意投融資文件中關于清算權的條件是“優先清算權”還是“強制清算權”?如果是優先清算權,需要考慮到對于優先股股東來說,在拿到優先清算權回報之后,是否還能參與分配,即再和普通股東按比例分配?如果能,是否有上限約制?如果是強制清算權,雙方就有必要確定具體什么樣的行為或結果會觸發“強制清算權”。當然在選擇投資人時最好先做些背景調查,看看對方之前做過哪些案子、結果如何、業內口碑如何,這些都是創業者要做的功課。 有時,創業者為了獲得更好的融資條件,還會跟投資方簽訂對賭協議。比如,規定凈利潤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長,如果沒有完成該目標,那么創始人要以現金形式補足差額。對于這樣的條款創始人要小心。 另外,除了保證自己的利益,創始人也應該理解投資人也有保障自身權益的權利,包括股權鎖定、優先投資、按比例與創始人共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權、知情權和檢查權等——這部分內容也會寫進協議中,因此不要去觸碰行為底線。舉個例子,如果創始人無端要求投資人出局,或者將資產轉移到新公司,其行為則涉嫌侵害投資人權利,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CBNweekly創業課堂是《第一財經周刊》的創業連載欄目,旨在幫助創業者規避創業路上的大坑。戳這里看創業第二課:《創業路上的必打怪:怎么找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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