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裁判規則: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構成犯罪,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從尊重合同相對人意志、保護相對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將此類合同按可撤銷合同對待。 直系親屬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裁判規則:法律并不禁止直系親屬之間形成包括借貸合同在內的交易關系,但對直系親屬之間交易關系和債權轉讓關系的審查和確認,應考慮特定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有關當事人應依法承擔的贍養、撫養義務等具體情況。在處理涉及直系親屬間交易關系的糾紛時,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應更強調公序良俗的價值取向,案件的處理結果應符合社會主義家庭道德觀念與善良習俗,優先考慮保護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符合實體正義的要求。 名為借貸協議實為包養協議,當事人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裁判規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有必要對債務發生的原因進行審查。對于以借貸為名實為包養引發的債務糾紛,是違反公序良俗的借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審理企業間借貸合同糾紛,如何認定借貸行為是否是“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 裁判規則: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是指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不能以此為主業、常業。當事人非為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應確認無效。 借貸雙方合謀以簽訂借款合同方式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所簽訂借款合同是否當然無效? 裁判規則:借款人與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其所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來認定。借款人以騙取貸款罪、銀行工作人員以非法發放貸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謀與行為,故借款合同無效。在沒有證據證明抵押人對借款人騙取貸款行為知情仍為其抵押時,抵押人不承擔責任。 出借人僅依據借據主張權利,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裁判規則:出借人僅依據借據主張權利,借款人對借貸事實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出借人釋明應就資金的來源及走向、付款憑據、交付細節等事項繼續舉證。出借人拒絕舉證的,在無相關證據佐證出借人已經交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不能單獨采信借款借據。 大額現金方式款項交付的借貸事實,應當如何認定? 裁判規則:原告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并主張款項以現金方式交付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認定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貸款人僅提供借據的大額現金支付,借款人提出合理抗辯的,人民法院能否直接以民事調解書方式確認? 裁判規則:大額現金方式出借款項,人民法院不宜不經審查直接以民事調解書方式確認。 因借條存有瑕疵導致當事人對借款數額有爭議的,應如何認定借貸事實? 裁判規則:當借條存有瑕疵而致當事人對借款數額有爭議時,不應當僅看借條表面所載瑕疵數額,而應當根據借條內容、借款目的、款項往來、當事人經濟能力等綜合判斷借貸事實。 當事人以債務清算協議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應當如何認定借貸事實? 裁判規則:當事人以債務清算協議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該清算協議若無重大瑕疵的,可以作為認定借貸事實的依據。 原告僅持有匯款憑證提起訴訟而被告主張匯款系償還雙方其他債務的,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裁判規則:原告持有的銀行匯款憑證僅能證明其向被告匯款的事實,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系原告向被告的借款。被告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系抗辯的,因匯款款項的性質不明確,不足以證明借款合同關系的成立,故原告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及借貸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不能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僅有借據等存疑的債權憑證,如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裁判規則:原告起訴主張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僅有借據等存疑的債權憑證,被告抗辯并未發生借貸行為且能作出合理說明的情況下,原告仍有舉證責任。如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由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的民間借貸糾紛以及離婚糾紛,應當如何認定與處理? 裁判規則: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構婚內債務嫌疑的,該夫妻一方單方自認債務,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實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出借人僅提供借據佐證借貸關系的,應深入調查輔助性事實以判斷借貸合意的真實性,如舉債的必要性、款項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的,應綜合考慮出借人的經濟狀況、資金來源、交付方式、在場見證人等因素判斷當事人陳述的可信度。對于大額借款僅有借據而無任何交付憑證、當事人陳述有重大疑點或矛盾之處的,應依據證據規則認定“出借人”未完成舉證義務,判決駁回其請求。借款人配偶未參加訴訟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確表示放棄該配偶可能承擔的債務份額的,為查明案件事實,應依法追加與案件審理結果具有利害關系的借款人配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以形成實質性的對抗。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進而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裁判規則:雙方當事人就債務性質為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存在爭議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以夫妻二人各自的工作、經濟情況以及二人之間夫妻關系、對家庭經濟的貢獻等綜合進行判斷。 如何認定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裁判規則: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能夠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可不承擔償還責任。 如何認定民間借貸虛假訴訟?經查明屬于虛假訴訟而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準許? 裁判規則:原告為了參與被告的財產分配,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虛構債權債務,企圖通過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達到其侵害被告的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其行為屬于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并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通過虛假訴訟方式取得民事調解書的,應當如何認定和處理? 裁判規則:原告與被告通過調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調解書,在再審中經查明民間借貸糾紛為虛假訴訟的,應當撤銷民事調解書,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的請求,并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 借貸外幣的,利息計算標準如何認定? 裁判規則:出借人與借款人借貸外幣并約定了利息,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算。但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革外幣存貸款利率管理體制的通知》,自2000年9月21日開始放開外幣貸款利率,各種外幣貸款利率及其計結息方式由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市場利率的變動情況以及資金成本、風險差異等因素自行確定。在當事人約定的利率超過《規定》第二十六條的限度標準情況下,不能因借貸幣種的不同而區別性保護超過部分的利息。 民間借貸合同中諸如“利率為1%”的約定,是否屬于對利息約定不明? 裁判規則:在民間借貸中,借條上載明的“利率為l%”不應輕易認定屬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情形,而應充分探究當事人之間對約定的真實意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可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當事人約定了借期內利率而未約定逾期利率的,逾期利率應如何計算? 裁判規則: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并存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如何認定和處理? 裁判規則:出借人與借款人約定了逾期利息、違約金、滯納金、罰息等多種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綜合考慮出借人權利保護的限度,總額不能超過年利率的24%。 借款本金中包含高利時,本金及利息應如何認定? 裁判規則: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本金產生爭議時,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的真實性。 已付利息超過司法保護上限但未超過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可否干預? 裁判規則:民間借貸債務人已付利息超過司法保護上限但未超過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不再干預,即訴訟中債務人主張返還已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將前期借款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復利應當如何認定與計算? 裁判規則:《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但同時,最終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民間借貸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如何把握其適用原則? 裁判規則:當事人約定借款到期后,如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每逾期一天,以欠款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逾期違約金。每逾期一天,按欠款總額的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的約定未明顯超過合理限度,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的,能否推定其為擔保人? 裁判規則: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他人僅在借條上簽字但未表明擔保人身份,且民間借貸合同上既未約定其為保證人,也無該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交的其他證據亦不能認定其為保證人的,人民法院不能推定其為擔保人。 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未約定利息的,保證人超出擔保責任范圍支付的利息,能否向借款人追償? 裁判規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該項規定延及保證責任范圍及追償范圍,故債務人只需向保證人償還債權人借款本金而不應承擔利息。保證人超出《借款合同》擔保責任范圍向債權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如未征得債務人同意,則償付債務利息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保證人自行承擔,不能向債務人追償。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或已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裁判規則:生效刑事判決確定借款人所借款項為其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范疇,借款人已被定罪量刑。在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情況下,出借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資犯罪范圍內的,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裁判規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經審查認為案件所涉及的款項并不包含于非法集資犯罪范圍內的,或者當事人提交了與民間借貸案件有牽連,但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涉嫌犯罪線索、材料,人民法院不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而應繼續予以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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