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傻傻分不清嗎?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是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法律保障,但是若不能很好的區分勞動合同及勞務合同,將會對勞動者造成很大的影響。 正確區分勞動合同及勞務合同,了解他們享有的法律權益是非常必要的。那如何區分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二者究竟有何異同呢? 一、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含義 1.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異同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共同點 (1)兩者均以當事人之間相對獨立的意思表示為成立。 (2)兩者均以勞動給付為目的。 (3)兩者均為雙務有償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 (4)兩者均為繼續性合同(即在一定的繼續的時間內完成,而不是一時或一次完成的)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不同點比較 (1)合同目的及性質: ·勞務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受雇人為雇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 ·勞動合同----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為目的、確定勞動關系的合同。 (2)受國家干預程度: ·勞務合同----更多體現當事人意思,國家干預程度較小。 ·勞動合同----更多體現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3)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適于單位之間、個人之間或單位與個人之間。 ·勞動合同----僅限于單位用工,主體為單位和個人。 (4)法律關系: ·勞務合同----兩者是平等關系,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不受規章制度約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勞動者屬于單位內部成員,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兩者是領導和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 (5)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 ·勞務合同----提供勞動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以個人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勞動合同----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組織和支配,以單位名義進行勞動,風險責任由單位承擔。 (6)支付勞動報酬的形式: ·勞務合同----勞務費,由雙方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 法律不過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結算或階段性批次支付。 ·勞動合同----工資,具按勞分配性質,受法律法規約束,一般是有規律地的按月支付。 (7)納稅方式: ·勞務合同----勞務收入超過800的部分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按照勞務費稅率表計算。 ·勞動合同----工資超過3500元以上納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 (8)單位義務不同: ·勞務合同----無需交社保,無需支付加班費、不受最低工資約束。 ·勞動合同----需繳納社保、需支付加班費、受最低工資約束。 (9)單位側重點: ·勞務合同----單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側重于勞動成果。 ·勞動合同----單位側重于對勞動過程的管理。 (10)解除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雙方可依約定隨時解除勞務關系。 ·勞動合同----履行法定程序。 (11)法律調整不同: ·勞務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調整。 ·勞動合同----受勞動合同法調整。 (12)爭議處理程序: ·勞務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 ·勞動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 總之,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有著重大區別,在工作中要正確辨別勞動合同產生的勞動關系和勞務合同產生的勞務關系,合同當事人才可以選擇出正確的處理途徑或方式,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來源:法律小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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