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合作項目選擇難。在推行PPP項目的時候,地方政府考慮較多的是減少自身融資成本、降低項目造價和提高工程效率等因素,但對哪些項目適合,哪些項目不適合,難以把握,只好籠統包裝,推行難度大。如某縣入選PPP項目庫20多個,申報批準立項的只有2個,成功率不足10%。 二是合作對象確定難。地方政府為確保項目的建設進度,在未確定項目合作人的情況下,采取邊建邊找的方式開工建設。如某縣新區一路網建設項目,經縣政府決定,如果確定項目合作人,就采取PPP模式建設。反之,則由政府投資建設。 三是合作積極性提高難。由于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壓力大,客觀上期盼社會資本參與,但社會資本投入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政府沒有高預期收益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合作,導致社會資本合作對象積極性不高。 四是管理機構和專業人才匹配難。各級地方政府都成立了PPP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地PPP項目重大事項進行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但都缺乏推廣和運用PPP模式的專門機構和配備專門人員。一個PPP項目合作期限至少為10年,最長達到了30年,如無正式的機構和人員,難以對項目周期出現的問題統一協調管理。 對此,審計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要正確認識PPP合作模式。各級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要認識到PPP是一種項目管理模式,而不是單純的融資。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參與政府公共項目和公益項目建設、管理和經營,以減輕財政負擔,化解政府債務風險。PPP項目管理對各職能部門和相關人員提出了更高的管理要求,地方政府應當量體裁衣,合理安排,正確認識到項目帶來的好處和潛在風險。 二是要共同構建誠信機制。各級地方政府選擇推行PPP合作模式,在談判過程中,應選擇專業的咨詢機構,詳盡闡釋PPP項目的合作條件,充分了解雙方合作的真實意圖,努力消除社會資本的顧慮,共同簽訂一個平等互利的契約,為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樹立信心,真正做到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三是要樹立平等合作意識。PPP模式下,地方政府與社會資本在法律關系上是平等的合作雙方,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但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往往又處于主動地位,握有項目主導權,因此在推行合作模式時,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做好政策制定、規劃設計、市場監管和指導服務,從公共產品的直接“提供者”轉變為社會資本的“合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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