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某和胡某是一對再婚夫妻。2010年1月,兩人登記結婚,并于2012年3月生育了一個女兒。沒想到,女兒出生后不久,兩人的感情卻每況愈下,于是,謝某于2013年4月起訴離婚,但被法院駁回。其后,兩人關系一直不好,更到了分居的地步。兩年后,謝某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 這兩人別的事都談不攏,唯獨對離婚這個決定達成了一致。神奇的是,在協商分割財產時,胡某出具了謝某于2009年8月、2010年7月、2011年7月向其分別借款8000元、1萬元、1萬元的借條,稱謝某借款用于個人事務,要求謝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合計3萬余元。 謝某承認寫了借條,但她堅稱這不算借款。她認為,婚后財產為男女雙方共同所有、用于家庭共同開支,所謂“婚內借款”就好比自己的錢從左邊口袋轉到右邊口袋,你怎么證明對方借款純粹是用于個人事務呢?胡某也沒有明確的證明。 地點:梅州市平遠縣人民法院 結果:法院判定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不予認定。 依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筆借款發生在婚前,系普通民間借貸問題,不屬于離婚案件的處理范疇,胡某可另行起訴;而后兩筆借款為婚后發生,因雙方均未提供婚前財產約定,故該兩筆借款的來源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的借貸關系不成立。法官表示,雖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相互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婚內借貸行為在本質上也應屬于民間借貸行為,但最好在借款協議中寫明借款用途,證明確實用于個人事務,夫妻間借貸關系方能成立。 這些借貸誤區,你中招了嗎? 誤區一 夫妻之間借貸 根本就不算數 韋某和黃某曾是一對夫妻,可兩人結婚不到1年,就因感情不和自愿離婚。離婚當天,丈夫黃某給妻子韋某出具了一張欠條,寫明欠韋某20萬元,定于2012年3月還清。可到了還款時間,黃某卻分文未還。2013年底,韋某將黃某告上江南區法院,要求黃某還錢。黃某未到庭應訴。 韋某解釋說,這20萬元借款,其中12萬元是婚前將她的車出賣后所得,另外8萬元是黃某在婚后使用的韋某的個人財產。因黃某未到庭應訴,對韋某的說法,法院予以認可,并判定黃某應償還韋某20萬元。 點評:江南區法院民一庭庭長藍彬稱,類似這種夫妻間、男女朋友或親戚朋友間的借貸,普遍存在口頭借貸和借據簡單等問題。有的借據缺少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違約責任等重要內容,導致當事人舉證難。實際審理時,法官也難以查明糾紛的真正事實。因此,對這種熟悉關系的借貸,一定要明確書面約定期限、利息、違約責任等。只有這樣,發生糾紛時,才能有效保障自己的權益。 誤區二 夫妻一方借款 兩人都有責任 馬某從2012年起先后向農某借款125萬元,卻一直未還。其丈夫劉某因雙方感情不和,從2012年起就分居鬧離婚。2013年8月,雙方離了婚。今年1月,債主農某兩次將馬某以詐騙為由扭送至派出所。馬某雖出具了125萬元的還款承諾書,但依然分文未還。于是,農某將馬某和劉某一起告上法院,訴稱該筆債務是他們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兩人應該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劉某覺得自己被冤枉了,因為馬某借款時他們剛好分居,馬某把錢花到哪了他也不知道。劉某認為,這筆錢馬某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他不該為這筆債務擔責。 法院調查后認為,馬某出具欠條的時間,已接近她與劉某離婚的時間。此時的大額借貸若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難符合一般常理。而且目前也沒有證據證明劉某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或該借貸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最后,法院認定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由馬某一人償還。 點評:《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債權人在訴訟中要求雙方共同償還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如果夫妻任何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實行夫妻約定財產制且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按個人債務處理。因此,如果債權人在訴訟中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應特別注意留取借款人的結婚證復印件,并由夫妻雙方簽名確認;或者在借條中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 誤區三 借款說好利息 就要按約定還 2011年5月,黃某因買房向前妻劉某借款8萬元,雙方約定每萬元年利息為12%,2012年8月前歸還;逾期未能還清欠款,欠款方愿意按本金每天萬分之五滯納金付給借款人。可1年多過去,黃某分文未還。無奈之下,劉某只好將黃某告上江南區法院,要求其歸還本金和利息,以及逾期還款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定,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劉某主張的利息并未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法院予以支持。判定由黃某償還劉某8萬元本金,1.2萬元利息,以及逾期還款違約金。 點評:該案中的利息約定因未超出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現實中,民間借貸的營利性越來越強,部分債權人將借貸作為一種投資手段,借貸金額較大,且債權人通常會對利息提出高于4倍銀行利率的要求。對利息及違約金的約定,總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超過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誤區四 非法活動借貸 還錢天經地義 今年3月,一起涉及530余萬元的借貸案件引起了主辦法官的注意:“借貸雙方都不是公司企業,以個人名義出借530萬元給同一人,確實很少見。” 該案原告黃某稱:“被告呂某自稱是南寧市某單位公務員,可以通過老領導、戰友、朋友疏通關系,辦理高校畢業證、安排進入國企工作等等,我就介紹別人給他,請他幫忙辦理。”從2008年至2013年,呂某以幫忙辦理原告委托的有關事項為由,先后15次收到黃某匯款、購物卡等財物合計530多萬元。后因事情未辦妥,呂某雖退還了部分錢款,但仍剩余380多萬元未還。 法官認為,根據原告陳述的案件事實,被告的行為已涉嫌犯罪。最終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 點評:在借貸案件中,有部分案件存在著因吸毒販毒、賭博、買賣六合彩等非法活動而形成的借貸。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不會在借條上寫明此款用于不法目的,也很難提供其他具體證據證明。還有一些涉及企業間資金拆借和涉嫌惡意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企業借用個人名義出借款項,企圖規避企業間拆借合同或放貸合同的效力性問題。對這類訴訟,法官不會僅根據表面證據來判案。相反,對于虛假訴訟,法院會發現一例追究一例,并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涉及犯罪的,還將移送司法機關。 知多點 債權人如何保護自身權益 1.出借人在借貸前,應首先了解借款人的資信狀況,包括其個人信譽、日常收入、借款用途、償債能力等,掌握其身份和住址情況。 2.注意保存證明借貸合意的證據材料,如借條、借款合同等。 3.注意保存款項支付憑證,尤其是大額借貸。通過銀行轉賬的,應保存轉賬回執和銀行流水;直接支付現金的,最好讓對方出具收條。 4.出借人應盡可能為債權設置擔保,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保證等,這樣,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即可享有優先受償權。 5.若借款人逾期未還款的,應及時主張權利,并固定相關證據。如協商未果,應在法律保護的2年訴訟時效內提起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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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women1413 > 《03我的法規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