雁塔交通工會圖書館推薦—學法筆記 行政訴訟參加人 書抄于2016年5月25日 ![]() 一、原告 1、概念。概念訴訟原告是指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或者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 2、原告的確認。相鄰人的原告資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損害當事人相鄰權的案件。相鄰權案件在行政規劃許可中出現最多,相鄰權受到損害的一般都不是行政相對人,而是相關人,但有起訴。公共競爭權人的原告資格。行政行為損害當事人公平競爭權的案件。公平競爭權,指的是當事人從事一定行為,獲得一定權益而參加平等競爭的資格與條件,在此類案件中,公平競爭權受到損害的人,也很可能不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受害人的原告資格。在某些案件中存在一個受害人的角色。主要是因其加害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對處罰不服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受害人,加害人因其加害行為受到行政機關的處罰,對處罰不服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那受害人能不能也提起行政訴訟!答案是肯定的,如果受害人認為行政機關對加害人的處罰存在違法之處,一般表現為受害人認為出發過輕,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加重加害人處罰。注意此時加害人與受害人所提起訴訟,訴的內容是不同的,加害人之訴訟x i a n 現為主張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處罰,而受害人之訴現為主張加重對加害人的處罰,這兩個訴訟針對的都是同一行政行為,但其主張相互對立。因此,如果加害人與受害人同時提起訴訟,法院應將其作為兩個不同的訴訟對待,但可合并審理。此時,加害人與受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都是原告,但不是共同原告。合伙和其他組織的原告確認。合伙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時,其原告資格的確定分為兩種情況—是合伙企業的,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有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作為訴訟代表人;是其他合伙組織的,以合伙人為共同被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沒有主要負責人的,可以由推選的負責任作為訴訟代表人。同案原告為5人以上,應當推選1至5名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在制訂期限內選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指定。農村土地使用權人的原告資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爵行為,涉及農村土地權益的,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集體經濟組織當然可以作為原告起訴;而農村土地承包人作為土地的使用權人,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投資人的原告資格。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或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的權益或自己一方的權益受到行政行為的侵犯,需要尋求司法救濟時,具體情況包括—行政行為是直接對企業投資人作出的,作為行為的直接相對人,投資人當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行為不是針對豆投資人,而是針對企業作作出的,此時利益受到損害的投資人如果擁有企業代表權的話,當然能夠以企業的輕名義起訴;當行政行為針對企業作出,而利益受損的的投資人并不擁有該企業代表權的話,投資人能否以企業名義起訴的問題。因為企業的其他投資人,尤其是掌握著代表權的投資人可能出于各種目的不愿起訴,此時,利益受損的投資人就不可能以企業的名義起訴來謀求救濟;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行政解釋特別規定,此時投資人也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起訴,從而解決這種情況下真正的利害關系人起訴難的問題。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分力、終止、兼并、改變隸屬關系時的原告資格確認。非國有企業包括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如果行政機關通過其行政行為,將非國有企業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變企業隸屬關系,該企業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注意此時具備原告資格的主體有二,一是企業;二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股份制企業內部額機構的原告資格。股東大會啊、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可以企業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 3、經轉移的原告資格。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或法人與其他組織終止的,其原告資格可以轉移。原告資格轉移的規則如下—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 二、被告 1、概念。行政訴訟被告是值有原告指控其行政行為違法,經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被告的確認。新組建機構的被告資格。行政機關可能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而組建新的行政機構,這些新組建機構的職權狀況是不盡相同的,有三種可能—不具有獨立職權。有的時候行政機關新組建新的機構只是為了輔助自己處理某些方面的事務,不需要賦于其獨立職權,這就是一個純粹的內部辦事機構或議事協調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不能作為被告。合法賦予其獨立職權。既行政機關在組建新的機構之后,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賦予該機構杜立德行政管理職權,這實際上是一個行政授權過程,此時授權的依據是合法的、充分的,新組建機構就具備了行政主體資格,可以作為被告。違法賦予其獨立職權。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也對新組建機構賦予了一定的獨立職權,但其授權依據卻并不合法、充分,如依據一般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授權;這種情況下,被授權的新組建機構不能獲得行政主體資格,不具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應當以組建該機構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內設機構與派出機構的被告資格。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與派出機構,在職權狀況上有兩種可能—沒有獨立職權,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行政行為,因而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在此中情況下,內設機構與派出機構自然不可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他們對外實施行政行為,應當視為所在行政機關對他們的委托,有其所在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具有獨立職權,在一定范圍內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作出行政行為,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如內設機構中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商標評審委員會,派出機構中派出所、工商所、稅務所等。在此種情況下,內設機構與派出機構完全在自己的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活動,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以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自己作為被告;內設機構與派出機構在實施職權時,超越了法定授權的幅度,如派出所作出了1000元的罰款決定,稅務所做出了5000元的罰款決定,這屬于超越職權幅度的行為,因為派出所與稅務所雖然有處罰權,但上述決定決超越了其罰款額度,這種情況簡稱幅度越權。幅度越權時,仍以做出行政行為的內設機構或派出機構為被告。共同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共同行政行為,指的是多個行政主體以共同名義一起作出的行政行為。按照一般原則,當事人對共同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應當以實施這些行為的多個行政主體作為被告。遺漏部分被告時的處理。對于共同行政行為,如如果原告只起訴了其中一部分行政主體,法院應當通知原告五追加其他行政主體作為共同被告,如果原告堅持不追加的,只能將其列為第三人。與虛假共同行為的辨析。實踐中存在一些案件,被訴行政行為除行政主體之外,還有一些非行政主體個參與署名共同作出這一行為;當事人如果對該行為起訴,只能以其中的行政主體作為被告,那些非行政主體應當被列為第三人。與聯合行為的辨析。行政機關為了提高工作效率,可能采取聯合辦公的方式,如聯合進行執法檢查,或聯合辦理、統一辦理行政許可。但在作出某一個行政行為時,這些機關并沒有共同署名作出,這樣的行為仍不能被認定為共同行政行為,這些機關在行政訴訟中也不充當共同被告。此時,應當有對該行為的作出具體實質影響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經批準行為的被告確認。有時候,行政行為是經過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后,有下級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此時,當事人不服起訴的,應當按照名義標準,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率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比如對經過有權機關批準的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不服,被告的確定即誰署名、誰被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經過批準的行政許可行為,其被告確定有其特殊規則。在行政許可案件中,對于下級機關根據上級機關批準作出的許可決定,當事人可以單獨起訴該決定,也可以一并起訴上級機關的批準行為。如果單獨起訴許可決定的,以作出該決定的下級機關為被告。如果一并起訴許可決定和批準行為的,應當以兩級機關作為共同被告。信息公開行為的被告確認。信息公開行政行為的被告確認,以誰署名、誰被告為基本規則。表現為—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信息公開過程中,經過其他行政機關批準,或者由其他行政機關決定,或者是束舍數個機關溝通決定決定的,均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行為主體被撤銷后的被告確認。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機關被撤銷,而該行為又被提起行政訴訟時,應當以繼續行使職權的新行政主體替代其成為被告;如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其他行政主體,就以撤銷它的行政主體代替。經行政復議后的被告確認。當事人在案件復議后,對復議決定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其訴訟被告的確定包括三種情況—復議維持。復議機關維持了原來行政行為,當事人對此仍然不服再行起訴,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并作出裁決。復議改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時,應當以機關作為被告。所謂復議改變了行政行為時以行政機關作為被告。所謂復議改變,具體包括三種情況—改變原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改變原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且對定性產生影響的;撤銷、部分撤銷或變更原行為處理結果的。復議不作為。復議不作為指的是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受理復議申請或沒有作出復議經決定的情況,簡言之,原告不服誰,誰就是被告。即原告不服原行政行為的,以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如果不服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的,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三、第三人 1、概念。行政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與到訴訟中來的當事人。 2、類型。行政訴訟對第三人的分類,是根據其在行政爭議中的不同地位,分為類似于原告的第三人與類似于被告的第三人。簡稱原告型第三人與被告型第三人。行政訴訟對第三人的確定標準比較簡單,如果一個主體本來可以作為被告,只不過因為原告沒有起訴他或因為某些特殊規則的限制而未能成為被告,但也參與到訴訟當中去,他就是被告型第三人。原告型第三人。常見情形包括—行政處罰案件第三人。如果行政處罰案件中有多個共同被出處罰人的,都可以作為原告訴訟,如果只有部分被處罰人起訴,其他的被處罰人就可以作為原告型第三人參加訴訟;處罰案件中有受害人的,加害人與受害人本來都有資格作為原告起訴,如果其中只有一個起訴,另外一個就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行政確權、裁決或許可案件中第三人。行政確權案件,是多個平等主體就某一權利產生爭議,最后有行政機關確認下來;行政裁決案件,是多個平等主體就某一糾紛產生爭議,最后有行政機關作出裁斷;行政許可案件,是多個申請人共同競爭一個許可證,最后由行政機關根據某一標準將許可證頒發給其中一人。這些案件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多個爭奪某項權利或或多人發生一個糾紛,最后行政機關只可能將這項全力確定給某一個人?;蛘咚麑m紛的裁斷只可能對少數人有利此時,其他沒有獲得權利的人或受到不利裁斷的人,就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只有一些人提起訴訟,另一部分人就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房屋登記案件中的第三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產案件等級案件若但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院設受理的房屋登記行政案件后,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包括房屋登記薄上載明的權利人;被訴異議登記,更正登記、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以及人民法院能夠確認的其他利害關系人。其他案件中的第三人。除上述案件類型外,在其他案件中,只要被訴的行政行為與當事人有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該當事人又沒有起訴的,都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被告型第三人。常見情形不包括—作出矛盾行為的其他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對一個行政行為提起了訴訟,而此時還存在另一個行政機關,其做出的行政行為正好與被訴行為矛盾,則該機關就應當作為被告型第三人參加訴訟。因為該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與被訴行為存在矛盾,而行政訴訟的結果又將直接判斷被訴行為的的合法性,這一判斷也將必然涉及矛盾的行為的合法性,作出矛盾行為的機關自然要參加到訴訟中來。在行政決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體。對于行政主體與非行政主體共同署名作出的行為,只能以其中的行政主體作為被告,而那些非行政主體就應當被列為第三人。原告起訴時遺漏的行政主體。五如果原告起訴共同行政行為時,沒有就全部參與該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列為被告,法院應當的通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拒絕追加的,這一部門被遺漏的被告則轉化為第三人。 3、第三人參加訴訟的程序。時間。第三人參加行政訴訟,須在原、被告的訴訟程序已開始,判決為作出以前。途徑。第三人參加訴訟的途徑有申請參加和通知參加兩種。申請參加是指地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申請,經法院準許而參加訴訟。法院同意的,書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決駁回申請。申請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內上訴。通知參加訴訟必須具有根據和理由,第三人有拒絕的權利。對于應當通知的第三人而法院未予同志的,構成訴訟主體的遺漏,并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4、地位。行政訴訟的第三人均享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都有獨立請求權,都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一審判決均享有上訴權利。 四、共同訴訟中的代表人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的同意的,為共同訴訟。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的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成任務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當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五、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律師、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根據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代理訴訟的律師,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有權向各有關組織和公民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保密。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按照規定查閱、復制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科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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