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法律”究竟意味著什么,或許現在還沒有人能完全說清楚。但是,如果要論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將對律師行業帶來什么影響,最直接的、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傳播方式的變革。 一直以來,每當提到我們在互聯網上的一些實踐,都會有人說:“天同和蔣律師最擅長營銷了。”對這樣的說法,我只能苦笑。 其實,在這個時代,“營銷”真的已經早就out了。移動互聯網帶來的傳播革命意味著,那種以自己為中心,想方設法把自己推銷出去的方式已經很難奏效了。 傳統的傳播是一種“由點到面”的傳播。“點”就是一個個有資質的媒體,它們作為專門的采寫者提供信息;“面”則是一大批媒體的收視群體或者訂閱者。在那樣的時代里,媒體幾乎是我們獲取信息的唯一渠道。信息由媒體生產者傳遞給受眾,過程就結束了。媒體受眾范圍的大小決定了傳播影響力的大小。 這樣的時代可以說是一個“渠道為王”的時代。只要你能獲得“渠道”的支持,你就可以為自己做廣告,讓自己的信息被更多人看到。 移動互聯時代的傳播則是一種“由點到點”的傳播。這里的兩個“點”都不再局限于專門的媒體機構,而可以是任何一個人、任何一家機構。任何人都可以在互聯網上發布信息,雖然信息首度傳播的范圍往往比不上傳統媒體的影響力,但是收到信息的人可以再度成為信息的傳播者,從而使內容傳播的范圍呈現一傳十、十傳百地幾何級數的擴張。 這樣的時代可以說是一個“內容為王”的時代。收到信息的人愿不愿意轉發是決定傳播范圍的最根本因素,只有能打動人的內容才可能得到最廣范圍的傳播。 在這樣的時代里,如果還只是單方面地宣傳自己,將不會有任何說服力和傳播力。要讓自己被更多人知道和認可,你首先需要讓自己生產的內容對更多人有用。 因此,對每一位律師和每一家律所來說,提供對他人有用的法律專業內容,并且讓這些內容在社交網絡中被廣泛分享和傳播,將是打造品牌美譽度和影響力的重要方式。 作為移動互聯時代社交媒體的典型代表,微信公眾平臺一度備受追捧。 通過創辦微信公眾號,發表法律專業文章,不少法律機構和法律人已經收獲了頗多關注。“天同訴訟圈”同樣也受益于微信搭建起來的社交網絡。正是因為一篇篇優質文章在法律人的朋友圈里的流傳,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這個公眾號,以及創辦它的律師事務所。 但是,現在我們也越來越認識到,微信朋友圈不再是人們獲取信息的最佳途徑,微信公眾號也并非傳播專業內容的最佳平臺。 微信把通訊屬性和社交屬性結合在一起,迅速地搭建起了微信朋友圈這個社交網絡。但是,通訊屬性使得我們把在生活和工作中接觸的人都加為了好友,朋友圈因為通訊范圍的擴展變得越來越臃腫。 微信公眾號是讓朋友圈變得臃腫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在龐大而異質的朋友圈里,每個人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分享的微信公眾號的內容都會出現在微信朋友圈里,朋友圈里的內容變得更加繁雜,每一個人可以接收到的有用信息越來越少。 這樣的弊病是由微信本身的屬性所決定的。而隨著微信上搭建的社交網絡越來越復雜,開通的微信公眾號越來越多,上述的兩個問題也愈加凸顯。 對于現在才剛剛進入或即將進到微信公眾號領域的人來說,其實也已經錯過了它的“風口”期。 根據互聯網發展的“早期紅利”理論,“天同訴訟圈”在過去一年多時間里的迅速成長,和我們開辦微信公眾號的時間較早也有很大的關系。我們雖然不是最早創辦的法律類微信公眾號,但卻是較早創辦微信公眾號的律師事務所,并且,在那之前,還沒有以法律人為受眾,專注訴訟內容的微信公眾號存在。 但是現在,創辦微信公眾號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已經不勝枚舉了,擁有10萬+粉絲數的法律類公眾號也有不少了。如果你的微信號現在才推出,或者現在粉絲還很少,要把它做大,顯然要需要付出比先行者更多倍數的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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