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福建省惠安鄭氏宗親聯誼總會章程》、《福建省惠安鄭氏宗親聯誼總會第二屆理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討論稿)》及有關規定,成立“惠安鄭氏獎學助學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發展公益事業為目的,動員社會各界力量,奉獻愛心,共同促進惠安鄭氏宗親教育事業的發展,激勵惠安鄭氏學子勤奮學習,成為祖國棟梁之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籌集的獎學助學金主要用于惠安(含泉港區、臺投區)籍鄭氏學子高考成績優異的考生以及在校高中以上品學兼優的特困生。 第四條 本基金會在惠安鄭氏宗親聯誼總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辦公地點設在東園鎮。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接受來自社會各界熱心人士的捐贈; (二)組織開展獎學助學活動,發放獎學金、助學金; (三)監督、檢查獎學金、助學金的落實情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最高議事和決策機構是“惠安鄭氏獎學助學基金會理事會”(簡稱理事會)。理事會理事從基金會會員中推舉產生,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修改獎學金、助學金的發放標準; (三)審議基金會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核審本基金會年度收支情況。 第七條 本基金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2-3名,以及理事若干名。其職責是: 1)名譽會長:由在外的企業家和社會賢達組成,參與籌措資金,負責監督、檢查資金的使用情況等等; 2)會長:工作總負責,資金總審批; 3)副會長:協助會長籌措資金,負責推舉、評定、確認獎學助學的對象、金額; 4)秘書長:負責組織和處理日常工作;管理和使用獎學助學資金;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議,并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向社會宣傳獎學助學工作等等。 5)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日常工作。 6)理事:參與內務工作,包括參與財務管理,參與推舉、評定獎學助學的對象、金額等等。 第四章 資金的籌集、使用及管理 第八條 資金的來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愿捐贈; (二)基金會本金的利息; (三)開展募捐活動籌集的資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條 基金會資金用途 (一)獎勵高考成績優異的考生; (二)資助品學兼優而家庭經濟貧困的在校學生。 第十條 基金會設立獨立的銀行賬戶和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各項規定。財務收支情況定期向理事會做出報告,定期接受管理單位審計,接受理事會和捐贈者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基金會的資金只能用于優秀學生的獎勵和貧困學生的資助,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借貸或私分。 第十二條 資金的使用必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通過,由會長審批,理事會辦公室負責具體操辦。 第十三條 獎學助學資金也可按照捐贈者的意向進行定向發放,但必須用于相關的公益事業。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終止需經理事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終止前的全部剩余財產將由理事會全權決定用于發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任何個人無權支配這一財產或其一部分。 第五章 評獎 第十五條 獎學金的發放 凡參加福建省命題的全國高考,成績名列惠安縣、泉港區、臺投區考生前茅的鄭氏學子,均有資格申請獎學金。符合條件的考生先填寫《獎學助學基金會獎學金申請表》,并提交相關錄取證明,由基層村委會向基金會推薦。經理事會審核后綜合評定,于每年8月舉行獎學儀式,按標準規定或理事會的決定統一發放獎學金。 第十六條 享受助學金的條件 (一)享受扶貧助學金的高中以上學生必須是惠安戶籍(包括泉港區、臺投區)、品學兼優; (二)家庭突發天災人禍,造成無經濟能力入學或生活無著又品學兼優的學生; (三)沒能得到政府和社會救助的品學兼優的特困學生。 第十七條 助學金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符合助學條件的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交申請,并填寫《獎學助學基金會助學申請表》; (二)基金會組織人員走訪學校、家庭進行核實,并在申請書上簽字后,上報基金會辦公室; (三)理事會審核后向社會公示(至少一周),接受社會監督; (四)理事會根據受助學生的特困情況,討論研究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五)每年8月舉行捐助儀式,統一發放助學金。 第十八條 若受助學生將所受錢款用于非學業用途,或受助學生出現嚴重的違紀行為,甚至違法犯罪現象,經基金會或捐助者核實后,有權取消受助資格。 第六章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任何自愿向基金會捐贈的個人或團體,并承認本章程,可自動成為本基金會會員。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集體加入基金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理事會的有關會議,向理事會提出與本基金會宗旨、運作方式等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二)有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監督、檢查獎學助學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團體會員的權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宣傳、貫徹執行《惠安鄭氏獎學助學基金會章程》; (二)動員、推動社會各界為基金會募捐; (三)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惠安鄭氏獎學助學基金會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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