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保護面廣,國家財政負擔不輕
1913年,法國《歷史古跡法》得以通過實施。這是一部比較完備的法律,迄今有效,奠定了法國古建保護的法律基礎。1943年法國出臺了有關歷史古跡周邊環境的法律,規定以歷史古跡為中心,500米為半徑的保護范圍,將保護對象從古跡本身擴大到周邊建筑。面對城市現代化發展帶來的大規模開發及其引發的一系列后果,法國1962年開始將文化遺產的概念擴大到老城區,把有價值的地段劃定為歷史保護區,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嚴格管理。對區內建筑不得任意拆除,維修改建等必須經過“國家建筑師”的咨詢、評估和同意,符合規劃要求的修繕,國家給予資助,并享受稅賦減免優惠。1983年有關分權的法律確認了國家對文化遺產負有全面責任,但同時規定相關地方當局根據各自的權限必須履行相應責任。 西班牙 探索古建筑保護在經濟上的可持續發展 作為歐洲歷史最為悠久的文化大國之一,西班牙在世界歷史文化遺產數量排行榜上高居第三,其中歷史建筑是重要組成部分。為保護這些歷史建筑,西班牙在立法、行政、公民教育和專業人才培養等方面都進行了努力,形成了一個較為完善的保護體系。除此之外,西班牙政府還另辟蹊徑,探索古建筑保護在經濟上的可持續發展,開發出了皇家驛站的發展模式。從1928年成立第一家酒店以來,皇家驛站酒店的數量目前已經達到了94家,幾乎遍布西班牙所有省份。此外,從成立到現在,皇家驛站作為國有資產的基本屬性從未改變,即使是目前負責酒店經營的皇家驛站旅游集團,也是百分之百國有控股。波蘭 珍愛文物,憲法中有專門條款 二戰末期,波蘭首都華沙85%以上的建筑被毀,老城內一片焦土,古建筑蕩然無存。戰后,波蘭人決定按照戰前測繪并完整保存下來的建筑資料,重建華沙老城,同時興建新城。此后10年,波蘭人用舉世聞名的“華沙速度”,重建和修復了老城內900多座古建筑。昔日的宮殿、城堡和教堂重現巍峨,老城內的街道也都保留著中世紀的完美風貌。與此同時,華沙將新城區的建設規劃在遠離古城的地區,避免了新城建筑對古城的輪廓產生影響。華沙古城最終作為重建奇跡,成功入選世界遺產名錄。 波蘭憲法中有兩項條款涉及文物保護的內容,分別位列憲法的第五和第六條,把保護文物放在與保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保障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的同一個條款中,遠遠排在保護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條款之前。除政府文化和民族遺產部外,另設省縣(市)文物保護局獨立執法,城市規劃和新建建筑只要涉及古建或文物,首先要通過文物保護局的審批,該機構擁有一票否決的絕對權力。此外,波蘭各級文物保護機構管理權限范圍很大,根據法律,目前波蘭國土面積約30%屬文物保護范圍。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波蘭的古城古建和文物保護工作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為了應對這種挑戰,波蘭文物保護機構不斷將高科技運用到文物保護的日常工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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