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行使權利,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的義務。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業主戶數超過三百戶的,可以成立業主代表大會,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會議: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已入駐戶數的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的專有部分面積超過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下列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證明; <二>、房屋及建筑物面積清冊; <三>、業主名冊; <四>、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五>、交付使用公用設施設備的證明;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十人以上的業主公開聯名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六十日內,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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