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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工作流程
作者:ltx 時間:2013-11-10
行政調解工作按照啟動、調查、實施調解、調解終結、履行、回訪、結案歸檔七個步驟進行。 一、啟動 (一)當事人申請啟動。 1.申請。行政機關處理矛盾糾紛時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申請行政調解的權利;對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案件的行政調解應當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對人。當事人申請行政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行政機關接到當事人申請后,要認真進行審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條件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及時告知申請人(使用附件1《行政調解案件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要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1)調解對象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2)該矛盾糾紛與該機關行政職權有關。 (3)該矛盾糾紛具有可調解性。 (4)各方當事人同意行政調解。 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辦理,對兩個以上行政機關都有管轄權的,由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辦理。行政機關對管轄權產生爭議的,報區行政調解指導中心指定管轄。 (二)行政機關自行啟動。行政調解也可以由行政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自行啟動(使用附件2《啟動行政調解通知書》)。 二、調查 (一)行政調解事項告知。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后,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調解起止時間、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項等,使當事人明確行政調解的有關要求,幫助當事人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使用附件3的《行政調解事項告知書》)。 (二)調查方法。行政機關要根據雙方的爭議事項進行必要的調查,采用調查證人、現場勘驗、詢問當事人等方法了解爭議的事實(使用附件4《行政調解案件調查筆錄》)。 (三)調查注意事項。 1.行政機關調查過程中,應注意保護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2.調解工作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可能影響糾紛處理的,應當回避。 三、實施調解 (一)調解方法。要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積極宣講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利害關系,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和沖突。注意調解的藝術和方法,要堅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導工作,使雙方互諒互讓,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使調解體現人性化的要求。 (二)調解參加人員 1.調解主持人。對重大復雜的爭議案件,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行政調解;其它爭議案件,由當事人選擇調解工作人員或行政機關負責人指定調解工作人員進行行政調解。 2.當事人。行政調解事項的當事人應參加調解,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 3.第三人。爭議涉及第三人的,應當通知第三人參加。 4.其他受邀人員。行政機關調解糾紛,根據需要可以邀請當事人所在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有關單位、專業人才或者其他個人參加,被邀請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支持。 (三)調解程序。 1.行政調解開始時,調解工作人員應當宣布行政調解紀律,核實當事人身份,宣布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宣布行政調解人、記錄人的身份,詢問當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2.行政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應當提出證明事實的證據,并對所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負責。 3.調解工作人員依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以及本行政機關在行政調解過程中收集的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找準糾紛的焦點和各方利益的連結點,引導當事人達成解決糾紛的行政調解協議。行政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征得第三人同意。 4.在調解過程中,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筆錄(使用附件5《行政調解筆錄》),全面、客觀記載調解的過程、內容。調解筆錄應當由參與調解的人員簽名。 四、調解終結 (一)時限。行政調解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終結,重大復雜的矛盾糾紛經調解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二)達成行政調解協議。行政調解達成協議的,由行政機關制作《行政調解協議書》(使用附件6《行政調解協議書》)。 1.調解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爭議的案由及主要情況;當事人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結果;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當事人簽名、調解工作人員簽名,加蓋調解機構印章。調解協議不得對各方當事人增設超越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2.調解協議的效力:行政調解協議書自各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對調解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三)未達成行政調解協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或者行政調解結果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而第三人不同意調解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終止行政調解,制作《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使用附件7《行政調解終止通知書》)。根據案件性質,告知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或者仲裁的權利。 五、履行 達成行政調解協議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行政機關要督促各方當事人積極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尋求相關法律救濟途徑。一方當事人為促成達成調解協議而在調解過程中或調解協議中作出的不利于本方的陳述,不能作為通過其他形式處理該糾紛的事實依據。 六、回訪 行政機關對達成調解協議的爭議,應當及時組織對各方履行調解協議結果進行回訪,鞏固調解成果,注意發現問題,督促調解協議的實現。 七、結案歸檔 行政調解案件形成的檔案材料應按年度歸檔,案件要按年、月、日編號,案件終結時由辦案人員按調解工作程序和材料形成的時間順序進行卷內系統整理,做到一案一卷。根據我區工作實際,制訂本行政調解工作格式文書范本。本文書范本為參考樣式,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實際案件情況對內容和格式進行修訂,但對文書實質內容不得刪除和修改。
來自: 收藏快樂 > 《大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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