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規則 收攬法院最新裁判標準,匯聚類案法律適用規則。 導讀:隨著房地產政策、教育政策的不斷變化,學區房買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愈加復雜多樣。比如開發商利用學區房虛假宣傳;學區房房屋學籍被占用;購房后出賣人遲遲不遷出戶口,使得子女的入學路愈加坎坷等。本期法信小編據此搜集整理學區房買賣合同相關典型案例,并提煉裁判規則,以供讀者參考。 案例要旨:買受人專門為了保證子女入學而與出賣人簽訂學區房買賣合同,后雙方因合同履行問題發生糾紛而訴至法院,為了防止出賣人惡意使用房屋學籍,買受人可基于其對涉案房屋學籍所擁有的使用權而申請行為保全,禁止出賣人使用涉案房屋及該房屋對應的戶口學位。 來源:北京法院網 2016.06.15 案例要旨: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在其宣傳廣告中明確說明其樓盤為學區房及樓盤周邊的教育資源情況的允諾應視為要約,出賣人應按約履行相關義務,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案號:(2014)杭經開民初字第168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4.08.14 案例要旨:房屋銷售方在商品房預售宣傳中注明所售房屋為在建學校的學區房源,因無法確定正在建設規劃中的學校最終是否能夠劃分為學區房,若買受人無法舉證證明該在建房屋不是學區房的,銷售方不構成虛假宣傳。 案號:(2015)嘉海民初字第603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12.03 4.開發商在宣傳廣告中做了學區房宣傳的要約邀請,但無法保證買受人子女入學的,開發商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陳士華訴淮安中南世紀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開發商所做的學區房宣傳廣告中注明“置于計劃僅供參考,最終以合同和相關部門規定為準”應視為要約邀請,最終無法保證買受人通過購房而入學的,其宣傳構成虛假宣傳,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買受人也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故開發商應當承擔相應締約過失責任對買受人予以補償。 案號:(2015)淮中民終字第00952號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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