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規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有兩個: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預計轉回時將可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所適用的稅率是預計暫時性差異轉回年度的實際執行稅率。實務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比較復雜,一些業務的確產生了暫時性差異,但不好判斷該不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另一些業務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應該如何確認,不容易理解。
專項儲備余額不需要計提遞延所得稅
案例1:某機械有限公司甲公司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已計提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形成的專項儲備余額為1600萬元,甲公司2015年12月31日需要就專項儲備余額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嗎?分析: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規定,將專項儲備作為所有者權益項目列報。為何不作為負債,這是因為專項儲備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對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的規定。《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規定,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但專項儲備在計提時,尚無明確的用途和支付計劃,所以尚不存在“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故不能確認為負債。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只允許實際發生的支出稅前扣除而不是按計提數稅前扣除,對于計提未用的專項儲備,雖然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但鑒于對專項儲備余額,企業通常沒有明確的支付計劃,企業一般不能確定該差異的轉回時間,也就不能確定這些差異未來轉回時能否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實現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包含的節稅利益。
3.遞延所得稅資產本質上是一種在未來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權利,并且該權利應當是由過去的交易和事項形成的。這是“資產”這一會計要素的定義和一般確認條件所決定的。而在企業實際發生專項儲備列支范圍內的支出之前,企業并不享有在未來就當前已計提的專項儲備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的權利,因此在資產負債表日尚不能就一項不存在的抵扣權利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長期資產減值準備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
案例2:乙公司在2015年末對公司部分機器設備計提了減值準備200萬元,該公司財務人員理解由于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一經計提即不得轉回,產生的財稅差異為永久性差異,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分析: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 —資產減值》第十七條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在固定資產終止確認前計提的減值準 備200萬元不能轉回,但在資產終止確認時將會轉銷并形成資產處置損益。
乙公司是否應該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應考慮近期內是否有計劃或預算可能處置或報廢上述已經減值的機器設備,以及預計處置時能否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有明確的計劃或預算近期肯定處置,且預計處置時能夠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則應該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反之,如果乙公司近期不準備處置上述已經減值的機器設備,且也不明確未來什么時候處置,則無法確定暫時性差異何時轉回以及轉回時有無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則一般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年度扣除的支出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案例3:某乳品有限公司丙公司2014年度發生廣告費支出15000萬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2014年丙公司當年準予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為10000萬元,剩余的5000萬元廣告費可以結轉到2015年及以后年度扣除,問題是:剩余的5000萬元廣告費是否需要在2014年度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分析: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 —所得稅》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根據上述規定,并結合此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項目的特點,對于截至2014年度末,根據稅法規定需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累計超支廣告費5000萬元,需從如下角度考慮,是否就其所導致的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從丙公司未來的經營預算和營銷戰略等因素分析,并結合相關歷史經驗和行業慣例,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丙公司2014年度的廣告費支出超過稅前扣除限額是一個偶發情況,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成為常態。因而截至2014年度末需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的廣告費,預計在可預見的未來,將可利用以后年度的廣告費稅前扣除額度獲得稅前扣除。若預計未來丙公司也有足夠多的應納稅所得額,則可以考慮在2014年末就超支廣告費5000萬元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
2.如果預計在可預見的未來,根據未來一段時間的廣告費支出和收入預算,丙公司以后每一年度的廣告費都將超過各該年度的稅前扣除限額,則2014年度超支部分的廣告費5000萬元將事實上無法獲得稅前扣除的機會,也就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將不能轉回,此時不符合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條件,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抵扣虧損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五條,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案例4:丁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企業所得稅稅率25%。公司2008-2009年度一直盈利,2010年度發生虧損,經過匯算清繳后的2010年度可抵扣虧損是600萬元。丁公司經營預算預測2011年度盈虧持平,2012-2013年度將合計盈利100萬元,2014年度將盈利200萬元,2015年度將盈利500萬元。
2010年末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余額為700萬元,則丁公司2010年末如何計提遞延所得稅資產?根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當企業有累積未彌補虧損,且尚未超出稅法規定的稅前補虧年限(5年)時,其在補虧期間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首先用于彌補稅務虧損,到稅務虧損彌補完后有剩余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才需要計算納稅。
相應地,對稅前補虧期間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也應體現出稅法規定的這一順序,即:在未來的稅前補虧年限內預計可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度內,應當確認與可彌補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只有當已就所有的尚未超出稅前補虧期限的可彌補虧損均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后,如預測稅前補虧期間可獲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需在稅前彌補的累計虧損,才能在剩余的預計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度內,就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資產減值準備)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丁公司2010年度可抵扣虧損是600萬元,稅法彌補期限是5年,即可以從2011年至201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彌補。根據預算,2011年至2015年度丁公司將盈利800萬元(100+200+500)。丁公司2010年度可抵扣虧損600萬元在未來的稅前補虧年限內預計可獲得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因此首先應當確認與可彌補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可彌補虧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125萬元(600×25%)。
2.在彌補完虧損后,在剩余的預計應納稅所得額的限度內,就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1)彌補完虧損后,剩余的預計應納稅所得額200萬元(800-600)。
(2)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700萬元(3)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需要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為50萬元(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