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簽證和索賠管理的重要意義 承包人在發現發包人變更設計、增減工作量的圖紙或變更技術要求等的,應當及時書面要求發包人書面確認該變更,并按照約定程序提交工程變更價款調整報告報發包人。律師應提示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的書面確認要求、工程變更價款調整報告應嚴格進行審查,對不屬于發包人原因發生的變更、增減工程量、變更技術要求等或不屬于變更價款調整范圍的事項,要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明確答復。 律師應該提示承包人,在工程量發生爭議時,應按照施工過程中雙方之間達成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工程變更單、工程對帳簽證等書面文件形成確認;若沒有簽證等書面文件,在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時,其他非書面的試圖證明工程量的證據,在經過舉證、質證等法定程序后足以證明該證據所證明的實際工程量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情況下,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作為計算工程量的依據。 2、工程索賠 工程索賠是工程合同承發包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獲得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書面確認,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的一種權利,是單方的權利主張。索賠的法律特征有: (1)與工程簽證是雙方法律行為的特征不同,工程索賠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單方主張權利的要求,是單方法律行為。 (2)與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的特點不同,工程索賠涉及的利益尚待確定,是一種期待權益。 (3)與工程簽證一般不依賴于其他證據不同,工程索賠是要求未獲確認的權利的單方主張,必須依賴于證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規定的索賠程序為: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承包人可按以下規定向發包人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發包人在接到索賠通知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發包人在10天內未予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的,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注意資料管理,并在出現合同約定的索賠事項時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索賠程序提起索賠。 在承包人提出索賠請求時,發包人對承包人是否按合同規定的程序、時間和時限提出索賠進行審查,主要包括: (1)承包人是否是在索賠事項發生后28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是否存在過期的情況,如超期發包人沒有責任處理承包人的索賠請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請求時,是否向發包人提供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如未提供或不足,發包人應在承包人提交的索賠請求中直接注明未提供索賠事件發生的證據或證據不足; (3)發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對承包人的索賠請求予以答復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證據,否則將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的索賠請求。建議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賠請求及相關文件的同時即以書面形式明確對承包人提出的索賠請求不予認可。 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的主要原因有:工程誤期、違反合同規定、工程缺陷和不執行工程師糾正指示、承包人違約,以及由于承包人違約、毀約或他對此負有責任引起的變更等。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合法程序要求承包人補償、賠償和趕工。在發包人向承包人索賠成立時,發包人可以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的任何款項中將承包人應承擔賠償扣回,也可以從保留金和履約擔保中得到補償,或者以債務方式利用承包人的現場材料和設備作為抵押等。 3、工程簽證 工程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對合同履行、費用支付、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等方面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為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簽證的法律特征有: (一)工程簽證是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 (二)工程簽證涉及的利益已經確定,可直接作為工程結算的憑據; (三)工程簽證是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一般不依賴于證據。 承包人應當注意:非承包人原因的進度拖延的,工程變更、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發包人違約導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費用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盡量要求發包人簽證。律師應提醒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的簽證,應進行嚴格的審查,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否則將被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簽證。對非發包人原因引起的進度拖延、工程變更、約定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承包人違約導致發包人增加的成本、費用的,發包人應不予簽證,并應立即要求承包人確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簽證和索賠的規定: (1)6.2款:(發包人)工程師簽證的總規定 (2)7.2款:(承包人)項目經理簽證的總規定 (3)4.1款:發包人交圖簽證 (4)7.3款:施工遇緊急情況的簽證 (5)9.1.1款:委托施工圖設計簽證 (6)10.1款:施工組織設計簽證 (7)11.1款:延期開工簽證 (8)12款:發包人暫停施工簽證 (9)13.1,13.2款:工期延誤簽證 (10)14.3款:工期提前簽證 (11)17.1款: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12)18款:重新檢驗簽證 (13)19.2款:工程試車簽證 (14)21.1款:安全保護措施簽證 (15)21.2款:危險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簽證 (16)23.4款:價款調整簽證 (17)25.1款:工程量計量簽證 (18)26.3款: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價款簽證 (19)26.4款:承包人停工簽證(通知) (20)27.2款:甲供料交料簽證 (21)28.1款:承包人采購材料及代用材料簽證 (22)29.3款:合理化建議的費用分攤及收益分享簽證 (23)31.1款:確定變更價款簽證 (24)32.1,32.2款:竣工驗收簽證 (25)32.7款:甩項竣工簽證 (26)33.1,33.2款:接受竣工結算資料簽證 (27)36.2款:提交索賠資料簽證 (28)39.2款: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簽證 (29)42.1款:使用專利技術等申報簽證 (30)43.1款: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的保護措施簽證 4、工程簽證和索賠的管理 建設工程承、發包方要強化簽證和索賠管理: (一)提高和強化及時簽證、依約索賠的意識和自覺性,把簽證和索賠作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 (二)建立嚴格的文檔記錄和資料保管制度,加強專業的和有針對性的簽證和索賠管理。 (三)明確發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項目經理的量化管理責任,杜絕該簽未簽、該賠不賠的情況。 (四)注意提出簽證和索賠的期限和程序,凡是應該在施工過程中提出的均應及時提出。 (五)深入研究獲得簽證和索賠的方法和實際效果,友好協商和謀求調解是有效方法。 (六)隨時進行簽證、索賠咨詢,聘請懂行的律師或專業咨詢,服務機構進行有效的簽證、索賠。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建筑工程律師團隊專注為建筑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等各類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提供相關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我們的微信平臺致力于傳遞建筑工程領域的最新消息,傳播建筑工程領域相關的法律知識。 聯系方式: 電話:18501285838; 13718701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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