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乙丙按份共有房屋一處,甲占90%份額,乙丙各占5%份額。因甲對外債務糾紛致使共有房屋被法院查封。乙丙以法院查封房屋侵犯其5%所有權為由,申請法院解除其不可分割的房屋之5%部分。 問題一:法院是否有權因部分共有人對外所欠債務而按照訴訟保全程序對共有房屋進行查封? 回答是肯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 問題二:債務人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權利如何救濟? 首先,對房屋的按份共有所有權,可以析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財產。對外負債的共有人對因其負債分割共有財產而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其次,對房屋的共有份額可以轉讓。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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