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三條例 推動社會組織 “三大條例”與《慈善法》銜接 提案指出,目前,我國在社會組織管理領域的綱領性文件主要包括于1998年出臺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于2004年頒布實施的《基金會管理條例》。時至今日,以“三大條例”為代表的慈善制度體系已逐漸滯后于我國的社會發展政策和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大趨勢,滯后于慈善組織新的經營實踐和管理規律。建議民政部門在《慈善法》通過后,盡快推動修訂“三大條例”等規定,使之與《慈善法》相銜接,以貫徹落實《慈善法》所反映的開放機制和立法原意,積極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具體來說,一是尊重公益慈善組織獨立法人地位,減少對公益慈善組織法人主體內部事務的行政干預。 二是盡快取消“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的規定。這樣的限制性規定不利于公益組織留住人才和招聘人才,使得高端人才難以進入基金會行業,已成為基金會發展的嚴重瓶頸。 三是取消“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的規定。在實踐中,創立公益機構的優秀社會人士,往往也是其所在企業或組織的法人代表。鑒于一些優秀社會人士有意愿拿出自己的財產資金和時間精力用于公益慈善事業,又希望自主決定和管理資金的使用以保證捐贈意愿的實現,建議取消該條規定以鼓勵他們更好造福社會、履行社會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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