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全文 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56號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已于2016年3月24日經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楊傳堂 2016年5月20日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提高航班正常率,有效處置航班延誤,提升民航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承運人(以下簡稱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空管部門)、機場公安機關,以及航空油料企業、航空器材企業、航空信息企業等其他服務保障單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及旅客投訴管理方面的活動。 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外國承運人航班始發點或者經停點在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機場時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及旅客投訴管理方面的活動也適用本規定。 貨郵航班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或者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承運人、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 (二)“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三)“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而停止飛行計劃或者因延誤而導致停止飛行計劃的情況。 (五)“機上延誤”是指航班飛機關艙門后至起飛前或者降落后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的情況。 (六)“民航行政機關”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七)“大面積航班延誤”是指機場在某一時段內一定數量的進、出港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導致大量旅客滯留的情況。某一機場的大面積航班延誤由機場管理機構根據航班量、機場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民航局負責對全國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旅客投訴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所轄地區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旅客投訴等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 第五條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空管部門、地面服務代理人及其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分別建立航班正常運行保障制度,保證航班正點運營。 航班正常運行保障制度應當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牽頭部門、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內容。 第六條承運人應當按照獲得的航班時刻運營航班。 第七條承運人應當提高航空器及運行人員的運行能力,充分利用儀表著陸系統或者等效的精密進近和著陸引導系統,積極開展相關新技術的應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運行。 第八條承運人應當合理安排運力和調配機組,減少因自身原因導致航班延誤。 全文請看: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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